昌樂縣環境保護局

昌樂縣環境保護局是縣政府綜合管理環境保護的職能部門,代表縣政府對本轄區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也是縣環境保護工作的辦事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樂縣環境保護局
  • 管轄範圍:昌樂縣
  • 隸屬:昌樂縣人民政府
  • 內設機構:7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單位,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和組織實施我縣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擬訂我縣環境保護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及省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擬訂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對我縣出台規範性檔案涉及環境保護內容提出意見建議;對建立健全基層環保管理體系提出建議。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協調處理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較大以上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縣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排污費稽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全縣環境信訪工作。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組織實施排污權交易;督查、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資金安排意見;按縣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或上報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牽頭規劃、調度、協調全縣生態環保產業投入工作;負責全縣排污費徵收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和省、市的規定審核、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承擔領導幹部環保工作任期審計工作。
(七)擬訂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統籌城鄉生態環境保護,向縣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負責區域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縣級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擬訂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管理辦法和規劃;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輻射安全許可證制度。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全縣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許可制度;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我縣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活動;管理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縣政府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十四)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接待及會議組織安排等工作;負責安全保衛及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共青團、老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二) 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與人事管理工作,做好人員的調入調出手續、工資調整、福利待遇調整發放、繳納養老金、醫保金、住房公積金等工作;負責按規定做好現金的保管、繳存和排污費的解庫工作,負責管理市級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污染治理專項資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統計報表、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負責收繳水電費、電話費、取暖費、收視費等工作;負責婦女工作和計畫生育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三) 宣教中心
協調縣級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擬定本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業務培訓計畫、環境保護的普法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按要求編制“工作動態”;做好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等的提報工作;做好“六五”環境日活動組織開展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負責局機關的黨建工作,文字材料工作。
(四) 綜合管理科
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會同綜合業務科組織召開建設項目審查小組會議,嚴把建設項目審批關;組織對建設項目竣工進行環境保護驗收;負責編制並組織簽訂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制定年度污染減排計畫;負責對縣控以上重點污染源發放排污許可證;負責電磁輻射環境安全管理,負責輻射工作單位的申報登記,簽訂輻射安全工作責任書;負責組織編制生態縣建設規劃和簽訂生態縣建設目標責任書,創建國家和省級環境優美鄉鎮、環境友好企業,開展生態示範區建設;負責區域流域綜合治理和重點污染源治理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城區飲用水和農村飲用水規劃,劃分地表水水環境功能;負責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消耗臭氧層物質、持久性污染物和劇毒物質監管;負責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清潔生產及ISO14000認證;負責招商引資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五) 督查室
負責環境稽查工作,對全縣所有排污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制度進行督查,嚴厲打擊違反環保法律、法規、閒置污染治理設施和不正常運轉治理設施、偷排、偷放行為;負責查處“十五土小”企業和國家明令禁止的企業;負責對環境監察大隊在環境監察執法、排污收費中執行“六項禁令”、“監察人員六不準”的行為和問題進行查處;負責監管監督全局其他科室工作,對局黨組安排的工作進行督查,完成市環保局督查室要求稽查督促的事項;負責全縣的環境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和環境污染糾紛的調解工作,承辦上級主管部門和業務部門批辦的環境信訪案件等環境信訪工作;負責局裡的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工作,做到經審核的每一件處罰案件適用法律準確;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負責本科室業務工作資料建檔、單項綜合匯總,總結材料的整理和上報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六) 業務綜合科
負責受理和審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評價手續;負責受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收取排污費和監測費;負責做好行政服務局與我局審批及收費項目的協調工作,重點是是縣領導批示或縣委辦、縣府辦督察調度的項目;負責按時完成建設項目各種統計報表;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七)環保所
貫徹和宣傳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其他規定;負責轄區內除國控和省控外(下同)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負責轄區內排污申報、排污費的徵收工作;負責轄區內信訪案件受理、查處和環境污染糾紛的協調;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限期治理完成情況及其他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檢查;負責對白浪河濰坊飲用水源地和轄區內農村、農業生態進行環境監察檢查;負責轄區內審批項目的前期審核,確認後報縣行政服務局環保局視窗按程式審批;配合轄區內的政府關停“十五土小”和“新六小”企業;負責轄區內秸稈禁燒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完成上級環保部門和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直屬單位

1、環境監測站
2、環境監察大隊

現任領導

昌樂縣環境保護局局長:江爾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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