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籌集建築業企業勞動者保障費管理辦法

《昆明市籌集建築業企業勞動者保障費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2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12次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籌集建築業企業勞動者保障費管理辦法
  • 時間:2008年12月29日
  • 國家:中國
  • 地區:昆明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業企業勞動者保障費的籌集管理工作,維護建築業企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設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活動的施工企業,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
本辦法所稱建築業企業勞動者保障費(以下簡稱建築業勞保費)是指按照《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規則》中規定計取的建築業企業應當為勞動者繳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的專項費用。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建設單位和建築業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建築業勞保費籌集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對象,實行統一計取標準,統一向建設單位收繳,統一向建築業企業返還、調劑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範圍內的建築業勞保費籌集管理工作。
其餘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滇池旅遊度假區、呈貢新區、空港經濟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所屬區域範圍內的建築業勞保費籌集管理工作,同時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 建築業勞保費按照《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規則》確定的建設工程投資額的3%籌集。建設工程造價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單位可以提出申請分期繳納,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委會批准後,簽訂分期繳納建築業勞保費協定,但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60%。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收取建築業勞保費。
第八條 建築業勞保費的收取,使用財政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專戶代管,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籌集的建築業勞保費產生的利息收入併入本金。
第九條 已繳納建築業勞保費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價款時,可以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約定扣除已繳納的建築業勞保費。
第十條 建築業勞保費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檔案中單列計算,不得列入競標價。
建築業勞保費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減免。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規定,籌集的建築業勞保費,不再計徵稅、費。
第十一條 根據本辦法規定籌集的建築業勞保費,按照下列規定返還給建築業企業:
(一)企業為全部實有在冊勞動者購買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和建築業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按照所收建築業勞保費的97%返還;
(二)企業為全部實有在冊勞動者購買養老或者醫療社會保險之一,併購買建築業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按照所收建築業勞保費的90%返還;
(三)企業未為全部實有在冊勞動者購買養老或者醫療社會保險,但購買了建築業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按照所收建築業勞保費的75%返還;
(四)僅為企業勞動者購買建築業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按照所收建築業勞保費的60%返還。
第十二條 自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簽訂後,建築業企業持下列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委會辦理返還建築業勞保費手續:
(一)建築業勞保費繳款通知單(原件);
(二)建設工程施工契約複印件(驗原件);
(三)《昆明市建築業勞保費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勞動者工資花名冊;
(五)購買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建築業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相關憑證(複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委託函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外埠在昆承建建設工程的建築業企業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出具入昆施工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建築業企業持下列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冊》: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二)《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四)在指定銀行設立的建築業勞保費專戶憑證。
提交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應當一併提交原件供查驗。
第十四條 返還的建築業勞保費,建築業企業應當轉入其在銀行設立的專戶,專項用於支付本辦法規定的建築業企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和建築業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
建築業企業在滿足購買本辦法規定各種保險二年費用以外的剩餘部分可以用於支付民工工資。
總承包企業依法分包的工程,由總承包企業按照本辦法計費返還規定,向分包企業計付建築業勞保費,進入分包企業建築業勞保費銀行專戶。
第十五條 市級建築業勞保費管理工作專項業務費,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籌集的建築業勞保費的1%撥付;縣(市)、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滇池旅遊度假區、呈貢新區、空港經濟區的建築業勞保費管理工作專項業務費,經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各自管委會批准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籌集的建築業勞保費的3%撥付。
專項業務費只能用於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籌集建築業勞保費管理工作有關的業務支出。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風險調劑制度。
建築業勞保費扣除返還的部分後,剩餘部分用於風險調劑。
第十七條 繳納的建築業勞保費,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之日起5年內不申請返還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委會書面通知建築業企業,仍不來返還或者無法書面通知建築業企業的,依法予以公告,6個月內仍不來返還的,資金併入積累,用於風險調劑。
第十八條 建築業勞保費調劑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調劑制度、調劑條件,統一平衡確定調劑額度後實施。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所屬區域內的建築業勞保費的調劑,調劑方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調劑方案前,應當在昆明市建設信息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十九條 建築業企業申請風險調劑補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建築業勞保費銀行專戶已無餘額且無能力繳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三種險達一年以上的;
(二)企業離退休勞動者達到或者超過企業在職勞動者人數的;
(三)遭受自然災害致使建築業勞保費支出特別困難的;
(四)經確認的特困建築業企業;
(五)其他適宜給予調劑的情況。
第二十條 申請風險調劑補助需填報建築業勞保費調劑申請表並附下列材料:
(一)地方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或者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拖欠社會保險費證明、企業離退休勞動者人數、在職勞動者人數證明;
(二)專戶銀行出具的建築業勞保費專戶資金餘額證明。
第二十一條 風險調劑補助的建築業勞保費應當轉入建築業企業的銀行專戶,用於購買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建築業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繳納或者欠繳建築業勞保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給予不良記錄公示。
第二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在建築業勞保費籌集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1991年3月2日頒布實施的《昆明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管理辦法》(昆政發〔1991〕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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