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規定

《昆明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規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92年8月15日發布的規定。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2]180號
【發布日期】1992-08-15
【生效日期】1992-08-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規定
(1992年8月15日昆政復〔1992〕18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提高社會衛生綜合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旨在強化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質量和生活質量,保護人民健康的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各級組織和個人均有參與和維護社會衛生的義務,均應遵守公共規範。
第四條愛國衛生的工作方針是:政府組織、部門協調、地方負責、民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
第五條本市實行愛國衛生月和周未衛生日制度,由各級愛衛會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具體負責本規定在所轄行政區內的貫徹,各有關職能部門應按職責分工負責實施。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並統一規劃,統籌安排,使環境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經濟建設同步發展。
各有關部門對分管範圍內的愛國衛生工作,要努力創造條件,改善環境衛生狀況,提高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本地區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統一規劃,部署本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駐地各單位履行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和義務,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評價。
四、組織動員社會成員參加除害防病的社會衛生活動,開展衛生競賽;
五、開展國內我社會衛生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愛衛會辦公室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及其他組織的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成員,要在當地政府愛衛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本行業和本單位和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和部門分工負責制。
第十二條各有關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活動,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應自學接受健康教育。
各縣(區)教育部門應組織中、國小校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教學計畫開設健康教育課,托幼組織在進行衛生保健常識教育。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開展以改善飲水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和糞便無害化處理為重點的衛生村、鎮建設、組織開展民眾性的防害防病活動,改善村容村貌。
第十四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維護社會公共衛生,執行市政府頒發的有關衛生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隨地吐痰、亂扔屑果皮等廢棄物,嚴禁隨地便溺。
第十五條文化娛樂場館、醫院、車站候車室、機場候機室、圖書館、學校教室等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禁止吸菸的場所要有明顯的禁菸標誌。
第十六條各級組織和個人均須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衛生標準,搞好庭院、室內衛生和規定範圍的室外環境衛生,綠化、美化環境,保持環境清潔優美。
第十七條減少和消除病媒生物(鼠、蠅、蚊、蟑螂、臭蟲)是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內容,由市、區、縣愛衛會統一領導,愛衛會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各級除四害消殺服務機構必須在愛衛會統籌安排下開展工作。各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四害密度監測和技術指導。
第十八條各單位和個人都要參加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臭蟲等病媒生物的活動,使病媒生物的密度及其孳生場所的衛生條件控制在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標準以內。
第十九條殺來病媒生物的藥品必須經過國家和省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售,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各單位和個人的消滅病媒生物經費,本著“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解決,可以進行自滅,也可以由專業隊伍實行有償服務。
第四章 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各級愛國衛生工作機構通過監督檢查和競賽評比活動,督促各地各部門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制定規劃,落實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責任制和監督檢查制度,完善自我監督體系,使衛生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
第二十二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和民眾監督相結合的社會衛生監督制度,各級愛衛會設愛國衛生監察員和民眾監督員,負責具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愛國衛生監察員由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頒發給證件,愛國衛生監督員由縣(區)人民政府愛衛會聘任,明確任務職責並發給證件。
第二十三條一切組織和個人,對衛生監督工作要予以支持和配合,對於違反衛生規範的行為,均有權監督、舉報和制止。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未予處理不當的,市、縣(區)愛衛會有權建議主管部門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在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在民眾性愛國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在愛國衛生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效益的;
三、在愛國衛生工作的管理中成效顯著的。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或上級愛衛會取消其愛國衛生榮譽稱號:
一、弄虛作假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
二、衛生質量不降不符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標準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由有權實施處罰的部門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紙屑果皮等廢物的和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以五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對門前衛生責任區髒亂的單位或門市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二、衛生狀況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單位處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的罰款,並通報各級文明辦列為文明單位考核驗收的意見;
三、對危害公共衛生、垃圾、廢土隨意亂倒的,處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四、病媒生物的密度及其孳生場所的衛生條件超過國家和省、市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達標的,對單位處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五、建築施工單位不按規定做到文明施工,污染環境、影響市容衛生的,以予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其藥品和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50%至100%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失職,致使管轄範圍內衛生狀況低劣,嚴重違反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地區、部門、單位負責人,各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愛國衛生監督人員營私舞弊、誣陷報復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愛衛會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凡拒絕、阻礙愛國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昆明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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