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昆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84年12月4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4]176號
  • 發布日期:1984-12-04
  • 生效日期:1984-12-04
【發布單位】823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1984年12月4日昆政發〔1984〕17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市容整潔,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把我市建設成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試行)規定》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方針是: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專群結合,綜合治理,美化環境,造福人民。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任務是:保證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美化市容,妥善處理廢棄物,防止環境污染,創造文明整潔的生活環境,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國家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第三條城市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既有享受良好市容環境衛生的權力,也有維護和改善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四條城市(包括市屬縣的縣城)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建設,要納入城市規劃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五條各縣(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開展“五講四美三熱愛”活動和愛國衛生運動,大力宣傳搞好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法規和科學知識,樹立共產主義道德觀念,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培養愛清潔、講衛生的優良風俗習慣,樹立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新風尚。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
第六條城市的臨街單位、商站和住戶,要對建築物、門面、廣告、櫥窗、招牌、標語等,定期進行維修和裝飾,經常保持整潔、美觀、完好。同時要負責搞好周圍衛生和綠化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陽台、窗外和街道兩側堆放垃圾、污物、包裝物品和各種有礙觀瞻的物品。
第七條維護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
1、機場、車站(包括公共汽車始末站)、停車場、碼頭、影劇院、展覽館、綠化地帶、體育館(場)、公園、大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由本單位設定垃圾容器,配置專人清掃保潔。
2、經營蔬菜、瓜果、飲食、禽蛋及其他物品的商店和經批准設定的攤點,要自行設定垃圾容器、收集瓜果皮核、冰棒紙、菜葉、包裝盒、廢紙、菸頭、殘渣剩飯、廢水污物等廢棄物。商店及攤點要指定專人按規定的保潔範圍時清掃,以保持周圍環境的整潔。農貿市場、綜合市場、菜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蔬菜公司加強管理,設定專人負責清掃保潔。
3、城市碼頭,由航運部門負責搞好水上衛生。
第八條建築、施工單位在市區、城鎮施工建設時,必須嚴格遵守《昆明市市政管理條例》,自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整潔,並做到:
1、園林綠化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保持沿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坪的整潔美觀。清理整修作業時所產生的廢枝、渣土,應送往指定地點。
2、清掏下水道的污泥,要實行容器裝運,並及時清運離現場,污染路面要及時用水沖洗乾淨。
3、因施工作業需要斷路而影響垃圾、糞便清運的,施工單位應事先向所轄區環境衛生管理站報告,經同意並採取妥善施後,方可施工作業。
第九條城市或近郊區道路、公路兩側,不準傾倒垃圾,不準堆積肥料和設定肥料轉運點。
不準向河流、下水道內傾倒垃圾、糞便、動物屍體等。
第十條除公安局批准外,城市內嚴禁養狗。飼養其他家禽、牲畜要有欄有廄,不準在街巷放養或在人行道上圈養。
禽畜欄廄經常打掃,勤除廄糞、消除蚊蠅孽生條件,搞好衛生,不得污染周圍環境。
第十一條各種交通工具進入城市要保持車容整潔,並做到:
1、客運列車進入市區城鎮應當關閉車內廁所。
2、公共汽車內要設定廢票箱,不得尚街拋撒廢票。
3、裝卸、運輸砂石、水泥、石灰、煤炭等各物資和廢土、廢料、垃圾、糞便等各種廢棄物的車輛,要裝載適量,綑紮蓋好、封閉嚴密,不得沿途潑撒和滴漏。各種物資裝卸完畢後,必須及時清掃場地。
4、畜力車進入市區應配帶有效的糞兜和清掃工具,遺撒的糞便和飼料應及時清掃乾淨。
5、航運船隻不得把廢物排入市區江河水域。
第十二條每個公民都要自覺遵守公共衛生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做到不隨地大小便,不亂扔果皮、菜葉、紙屑、菸頭、冰棒紙棍;不隨地吐痰、擤鼻涕;不亂倒垃圾、污物、糞便和污水;不在建築物上亂寫亂畫。
第三章 清掃與保潔管理
第十三條各地區、各單位的市容環境衛生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各臨街單位、商店和院壩要建立門前“三包”責任制,做到見髒就掃,經常保持環境整潔。
第十四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堅持衛生勞動日活動,負責街道辦事處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工作,參加環境衛生突擊活動。遇有冬季降雪,各單位應當按當地政府所劃分的地段,及時參加掃雪,各單位應當按當地政府所劃分的地段,及時參加掃雪,清除積水,以保證交通暢通和環境整潔。
第十五條盤龍、五華兩區環衛站專業隊伍負責清掃的主要街道,堅持夜間一大掃,白天全日保潔。其他街巷的清掃保潔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民辦清掃員包乾負責,做好經常性(包括垃圾庫桶)周圍的保潔工作。
第十六條郊縣區城鎮和城郊結合部的街巷清掃保潔工作,由縣、區環保站、街道辦事處(鎮)組織民辦清掃員乾負責。
第十七條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加強本地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監督、組織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評比,使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
第四章 廢棄物的收集和管理
第十八條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須倒入垃圾庫(桶)內。倒垃圾的時間為:下午五點至次日晨七時。垃圾由轄區的環衛站按時組織清運,做到日產日清。
第十九條公共單位、工業、商業、服務行業、市政、建築修繕等單位產生的工業廢渣、工程污泥、渣土和經營性垃圾等廢棄物,必須自行收集且運往指定地點,不準倒在垃圾庫(桶)內。無辦自行清運的單位,要與運輸單位或轄區環衛站協商,簽訂代運契約,按清運量交納代運費。
第二十條醫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科研單位等產生的含有病菌、病毒和放射性物質的垃圾、污物、患者排泄和污水,由本單位負責按有關規定採取封閉措施單獨存放,自行消毒、焚燒處理。
第二十一條各種動物的屍體,由畜主在遠離水源和居住區的地方實行深埋或火化處理,不得任意丟棄。
第二十二條盤龍、五華兩區廁所的糞便,由兩區環衛站統一管理。除專業隊伍負責清運的廁所外,其餘廁所的糞便和郊縣(區)城鎮機關單位、部隊、學校、工礦企事業單位廁所的糞便,採取由轄區環衛站與農村簽訂契約的方法,逐時逐日清運,並搞好廁所衛生。對於不執行契約規定事項,不按時清運,經指出後仍不改進者,環衛部門有權進行處理,直至終止契約,另行安排。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不準隨意進入市區亂掏糞便;不準在市區內積肥、造肥、私蓋廁所或設定糞便收集轉運點;不準自行與農村社員掛色運糞便或以糞易物。
第二十四條在市區內運送糞便的車輛、人員必須服從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監察人員的管理。不得在公共場所和正在營業的飲食店門前停放糞具。運糞車輛、糞箱、糞具必須清洗乾淨,嚴封不漏。如有潑撒溢漏糞便時應立即沖洗乾淨。
第二十五條各種垃圾和糞便的清運時間,一律為夜晚路燈亮後至次日晨七時前,冬季為七時半(專業清運隊的時間另行規定)。清運時要做到:垃圾日產日清,糞便及時清運,車走場地淨。
第二十六條城市公私廁所由產權部門負責檢查維修,使用部門要設專人負責管理。做到天天打掃,定期沖洗和噴灑高效低毒殺蟲藥劑,保持廁所整潔。
第二十七條城郊農村設定的積肥場地,應當遠離生活居住區、公共場所、交通要道、水源地、食品廠等,並採取封閉措施。
第二十八條每個公民要愛護廁所衛生。做到大便、小便、便紙、痰涕、菸頭入坑入槽,不在廁所牆壁上塗畫刻寫和弄髒廁所牆壁,愛護廁所內的水電掛勾等設施。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要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各種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地點,一經批准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礙施工。
第三十條凡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時,要按照規劃同時對環衛設施(廁所、化糞池、垃圾庫(桶)、排水系統等)和清運車輛的通道進行設計,做到同時施工、同時完工、同時交付使用。環衛設施的設計會審、工程驗收工作要有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參加。水沖廁所必須有市環衛處的驗收合格證方能接通下水道。對陳舊的環衛設施,應逐步進行改造,以適應清運機械化發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影劇院、公園、遊覽區、長途車站、碼頭、展覽館、機場候機室、停車場等公共場所應設定痰盂、果皮紙屑箱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共廁所。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占用、改建、移動和損壞公共廁所、貯糞池、垃圾庫(桶)等環衛設施;不準依附環衛設施搭蓋建築物;不準在垃圾桶內焚燒紙屑和其他物品,不準傾倒大小便;不準進行有損於公共衛生設施的一切作業。
第三十三條因建設或其他原因必要拆遷環衛設施時,應由建設單位事先向轄區環衛站申請,報經市環衛管理處批准,並負責易地重建,做到先建後拆。
第六章 管理許可權和職責範圍
第三十四條昆明市規劃建設管理局統一歸口管理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其職責是:組織和領導全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建設;編制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檢查、監督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方針、政策、法規的執行;組織檢查評比,總結交流經驗。
第三十五條昆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是昆明市人民政府主管市容環境衛生的職能機構。各縣(區)環境衛生管理站是各縣(區)人民政府主管市容環境衛生職能機構。其職責是: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組織市容管理隊伍,行使管理職能;參與制定城市規劃,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審批公共、民用建築中衛生設施的設計;組織和領導專業隊伍清掃街道、清運垃圾和糞便,修造和維護環境衛生設施;對民辦清潔員負責的市區和郊區環境衛生工作,實行檢查、監督和指導;開展科學研究逐步實現生活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三十六條昆明市市容環境衛生監察隊是執行各級政府頒發的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通告、規定和本《細則》的管理和執法隊伍。市容衛生監察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要隨身配戴標誌,罰款時要開給統一印發的收據。對於冒充衛生監察人員進行敲詐勒索的人,要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各級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的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執法守法;要加強宣傳教育,禮貌待人,辦事公道,不徇私情。
第三十八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市、縣(區)鎮(街道辦事處)三級管理。各縣(區)、鎮(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有一位負責同志分管此項工作。縣(區)設環境衛生管理站,鎮(街道辦事處)設一名專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員,按照上述規定的職責範圍,充分發動和依靠民眾,搞好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環衛職工是搞好市容環境衛生的專業隊伍,既是服務員,又是宣傳員和監督員。每個公民應尊重環衛職工的辛勤勞動,支持環衛職工的正常工作。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對於積極宣傳和認真執行本《細則》,在保護和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加強管理和監督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必要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條對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妨害市容環境衛生行為之一的,除進行批評教育,令其就地打掃衛生外,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物資、拘留等處分。情節嚴重者,將給予必要的刑事處分。處罰規定如下:
1、在街上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擤鼻涕、隨地大小便者;亂扔瓜果皮核、菸頭、廢紙棄物者;亂倒垃圾、污水糞尿者;篩灰、拌肥、焚燒物品者,罰衛生勞動二至八小時,或處以罰款三角至二元。
2、亂倒生產、經營性垃圾者,裝卸、運輸的各種物資、廢棄物散落,滴漏污染環境者;遺棄牲畜糞便或飼料者;不按規定及時清除工程棄土、棄料、污泥、修整的樹木枝葉者,按污染面積每天每平方米罰款三角,並對直接責任者(或駕駛員)罰款五至十元,扣留的運輸工具每日交保管費一元。
3、在城市和近郊區道路、公路兩側傾垃圾、積肥或設定肥料轉運點者,除令其限清除外,罰款五至三十元。情節嚴重者,罰款五十元以上。
4、隨意進入市區掏糞者,分別處以不同罰款:挑擔者罰款三至五元;車輛、拖拉機罰款五至三十元;情節嚴重者罰款五十元。污染路面者按每天每平方米罰款三角,扣留的運輸工具每日交納保管費一元。
5、在街道上營業的攤點、售貨亭不按規定打掃周圍衛生、亂倒殘湯剩水、爐火廢渣、廢物紙屑者,對主要負責人處以五至十元的罰款。
6、在市區街巷放養家禽的,罰款五角至二元;養豬、狗、羊等家畜限期不處理的,沒收其家畜。
7、偷竊、損壞環境衛生設施者,除追回原物或收取賠償費外,並處以設施原價一倍的罰款,情節嚴重,態度惡劣者還要給予必要的刑事處分。
8、對其他妨害市容環境衛生者的處罰,可參照上述條款進行處理。
罰款當場交清或限期交付。對拒不認罰,教育無效者;污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監察人員者,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予以處理。情節嚴重者,將給予必要的刑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由各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實施,衛生、公安、交通、工商、城建、市政、園林、商業等部門積極配合協助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昆明市所轄盤龍、五華兩區及郊縣區的城鎮及工礦企業。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的解釋權屬昆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有的昆明市革命委員會一九七二年八月一日頒布的《關於加強城市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中的第二部份《關於加強城市衛生管理的規定》和昆明市革命委員會環境衛生管理處一九八零年十月十五日頒布的《昆明市市容衛生管理實施細則》同時作廢。
昆明市規劃建設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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