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制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技術規範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制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技術規範的通知由安寧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制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技術規範的通知
  • 地點:昆明市
  • 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時間:2013年10月8日
導語,正文,

導語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各直屬機構:
《昆明市制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技術規範》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0月8日
昆明市制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技術規範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設的質量和水平,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雲南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範:

正文

一、制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基本規範
(一)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基本體例
1.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體例,是指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體裁、結構。基本體例主要有下列四種:
(1)辦法——對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範。
示例:“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是對本市商品交易市場規劃、建設、開辦、經營管理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等方面的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的規範。
(2)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出具體的規範。與“辦法”相比,“規定”規範的事項更小、更細緻,且側重於規範程式,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示例①);其中,若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範,有幾條就規定幾條,可以使用“若干規定”的表述(示例②)。上述兩種情形統一歸於“規定”。“規定”一般既有實體內容,又有程式規範。
示例:①“昆明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②“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一湖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若干規定”。
(3)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主要對上位法的具體規範作價值補充,即細化各規範的含義、構成、要件、後果等,目的是對上位法的法律界定、內涵解釋、界限劃分、明晰規範、清晰構成等作進一步的細化,一般對上位法全部內容作全面、完整的細化;如果沒有全部細化必要的,僅是對上位法某一方面內容作全面、系統的細化,或者對上位法某一條規定作出具體細化的,原則上其體例、範圍和內容應當與上位法對應,儘量形成系統性和完整性。一般主要為三類:
①對上位法全部內容作全面、完整的細化。
示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即是財政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對國家行政法規內容所作的實施性規範。
②對上位法某一方面內容作全面、系統的細化。
示例:“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項公民參與決策實施細則”,在這種情形下,一般要求在名稱中直接體現對上位法具體哪個方面作了實施性規範,因此,上例名稱主要表述為公民如何參與到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式。
③對上位法某一條規定作出具體細化,也統一使用“實施細則”。
(4)實施辦法——重在“辦法”的含義把握,即對上位法的實施,提出具體的措施和方法,以解決上位法的實施難點重點,其特徵體現為對上位法規範的操作性和可執行性,重點凸顯上位法實施的可操作性。其內容和範圍與上位法相比較,大多時候都小於上位法,甚至可以僅就某些具體難點重點的理解和執行的問題做出可供操作的措施和辦法,不要求系統性、完整性。需要細化幾條就規定幾條。
示例:“昆明市無主遺體管理實施辦法”。
此外,對於實際確實需要立即出台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度論證又尚未完全成熟的特殊情況,實踐中一般使用“暫行”或者“試行”。“暫行”側重於對時間效力的限制;而“試行”的強制力比較模糊,今後此類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建議不用“試行”的表述,統一用“暫行”。確實需要使用“暫行”時,應當規定暫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或者明確實施後評估時間及相關要求。
上述體例用於實施性制度規範的,要求不照搬、照抄上位法原文。
2.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字型要求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正文若無特別說明,均使用三號仿宋_GB2312字型。
(二)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名稱稱的表述
1.基本要求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名稱應當完整、準確、簡潔、醒目,能夠集中體現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實質內容,反映適用範圍和基本體例,除以書名號引用上位法名稱的情形外,一般不得使用標點符號。
2.名稱構成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由適用範圍、規範事項、基本體例三要素構成。
示例:“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項決策規定”,“昆明市”為適用範圍,“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為規範事項,“規定”為基本體例。
3.題注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文種和文號應當置於名稱之上,簽發日期、制定機關應當以自然段形式置於名稱之下。
示例:“昆明市人民政府令(文種)第102號(文號),《昆明市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名稱),已經2010 年6月8日市政府第160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題注)”。(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被修正的,還應當註明修正的時間和依據)。
4.字型要求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名稱稱使用二號方正小標宋字型,題注使用三號楷體_GB2312字。
(三)章、節的設定
1.一般原則
參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除內容複雜的外,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一般不分章、節。
2.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設章、節的具體情形
(1)設章的基本情形:
內容較多,篇幅較長,結構複雜,有劃分層次需要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才有必要設定章。一般為30條以上,且除總則、附則、法律責任外,至少還有兩部分以上相對獨立的內容,每部分條數不少於3條(附則除外),也即一個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一般至少應當在5章以上。其中,第一章一般集中規定製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原則、管理體制等貫穿整個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最後一章集中規定帶有補充性質的名詞解釋、實施時間、廢止某個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授權制定實施細則等內容;倒數第二章則集中規定有關法律責任的內容。
(2)設節的基本情形:
節只能在設章的情形下存在,但並非所有的章都必須設節。在內容構成複雜,有必要分成若干部分予以規範的章之下可以設節。
3.章名、節名的表述
(1)每章都應當有章名,章名應當能夠概括本章的全部內容或者範圍,一般概括為一項內容,至多用一個“和”連線兩項相關內容。各章之間應當以序數形式連貫排列,另起一行居中,使用三號黑體字,冠以“第一章”、“第二章”、……等。
(2)每節都應當有一個切實反映和概括其內容的標題,表述要求與章名相同。每章中的節都重新按獨立的序數排列(即每章都從第一節起編),另起一行居中,使用三號楷體_GB2312字,冠以“第一節”、“第二節”、……等。
(四)條、款、項、目
1.條
條是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最基本結構單位。每條規定一個相對獨立和完整的內容,上下條文之間應當有一定的邏輯關係。條文的長短應適當,不能過長或者過短。條中可以設款或者項。
示例:“《昆明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險性分析評估,根據專家組的意見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及時採取防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措施。”
2.款
(1)款隸屬於條。一條內容包含兩層以上互相關聯的意思,並不宜再劃分為幾條表述時,應當分款,每個層次可以作為一款表述。一款內一般規定條中的一層意思,同一層意思的內容一般規定在同一款中。款中可以設項。
(2)分款的方法主要為下列三種:
①並列分款法。即所劃分的各款之間在內容上是並列的關係。
示例:“《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規定》
第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取得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後,方可上崗。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開展對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和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
此條表述的是執法人員資格和執法機關義務,兩款分別表述不同方面的內容,因此並列分款。
②以次款補充前款法。即各款之間是遞補關係。
示例:“《昆明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規定》
第五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領取車輛號牌、行駛證,方可上道路行駛。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準駕證的式樣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制發。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註冊登記,遵循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檔案,方便公眾查詢。”
以上三款之間,第二、三款是對第一款的補充。
③混合分款法。即各款之間有的是並列關係,有的是遞補關係,一般常用於三款以上。
(3)一個條文中可以設定多少款,應當根據條文的內容和層次來決定。一般不超過4款。
3.項
(1)沒有分款的條,或者包含兩層以上意思的款,都可以分項。項的內容不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完整性,各項的內容必須與列項的敘事內容相聯繫,才能表達完整的意思。從內容上看,通常在列舉、分類時使用項的結構。
(2)分項的方法可以歸納為下列三種:
①擇一分項法。即所列舉的若干項中,只要具備其中之一項的條件或情況,就可以滿足該條或該款適用的條件。多用於表述需要承擔或者追究法律責任的條款等。
示例:“《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予以處罰:
(一)新建、擴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
(二)期限屆滿後,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可燃物質的。”
②全備分項法。即所列舉的若干項中,各項條件或情況必須全部具備,缺一不可,才能滿足該條或該款的適用條件。多用於表述資質、資格條件等。
示例:“《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第十條 開辦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商業網點規劃;
(二)有相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三)符合治安、道路通行、消防、環保、環境衛生等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並列分項法。即分項所列事項之間是並行列舉的關係,其性質既不是擇一,也不是全備。多用於列舉職責、權利、義務、種類、禁止性行為等。
示例:“《昆明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一)制定控制吸菸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活動;
(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行業協會開展控制吸菸活動;
(四)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4.目
目是次於項並且隸屬於項的的結構單位,必須以項的存在為其存在的前提。目極少出現,只有在項的內容層次複雜,如果不分目確實難以表述清楚時,才能使用。
示例:“《昆明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 非居住建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築除外)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南北向的,不少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0m;
2.東西向的,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3m……。”
5.條、款、項、目的表述格式
條的表述格式,是以序數形式分段表述,條數按照統一連貫排列,用黑體小寫漢字數碼錶述條文序數(如第一條、第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等)。
款的表述格式,一般以自然段的形式出現,而不採用序數編碼的形式。
項是以序數形式分段表述,序數用小寫漢字加括弧(如(一)、(二)、(三)……等)。
目也是以序數形式分段表述,並用阿拉伯數字不加括弧排列(如1、2、3……等)。
二、通用條文的表述規範
(一)目的與依據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目的是制度設定的目標、是明確主體思想、統率和指導制度設計、檢驗制度安排的標尺,因此,制定目的和依據,一般置於第一條,表述為“為了……,制定本辦法(規定)”,不用“為”,應當直接、具體、明確,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間接、由具體到抽象、由微觀到巨觀的順序排列;先表述制定的目的,再表述制定依據;在引用具體制定依據時,應當使用名稱的全稱並加書名號。不同的體例對該條的表述有所不同:
(1)創製性的制度規範,沒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據,該條只表述制定的目的。
示例:“《昆明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構建和諧社會,創建平安昆明,套用公共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護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2)實施性的制度規範,在制定目的之後應當援引上位法依據名稱,援引順序按上位法在先,下位法在後的原則,同一等級的法律按頒布時間順序排列。
示例:“《昆明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昆明市檔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3)授權制定的,應當明確上位法授權的具體條文,一般為:“根據《xxx條例》第xx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細則)”。
(二)定義
1.一般性規定
對條文中出現的難以理解、需要解釋的,貫穿全文始終的基本概念,應當作定義性解釋。定義是揭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也可用“內涵+外延”的形式表述,一般為:“本辦法(本章、本節、本條)所稱xx,是指(包括)……”。
(1)一般置於總則第一條制定目的和依據之後進行規定;
(2)涉及多個條文的專業術語,一般在附則規定;
(3)概念、術語只涉及某章節的內容時,可以在該章節的開頭、結尾或者有關條文中規定。
2.注意問題
(1)定義必須是相應相稱的。避免定義過於寬泛,導致難以理解或者混淆,或者定義過窄產生邏輯錯誤和實踐中的不可操作。
(2)定義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包含被定義項。避免“同語反覆”(如“因盜竊構成的犯罪是盜竊罪。”)或者“循環定義”(如“如果把丈夫定義為妻子的配偶,則妻子就是丈夫的配偶。”的邏輯錯誤。
(3)定義必須清楚確切,不能使用含混的語詞、不能用比喻。
(三)適用範圍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適用範圍是指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適用的時間、地域和對象。
1.適用時間,一般在施行日期予以表述,但也有明確具體期間的規定。
示例:“《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2012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一、森林防火期: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2.地域,指特定適用的行政區域或者行政管轄範圍。一般以行政區域或者規劃區域、管理區域進行表述:“本辦法(規定)適用於xx(行政區域、規劃區域、管理區域)”;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級開發(度假)區首次在條文中出現,應當引用所涉及開發(度假)區的全稱。
3.對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物、行為、關係等。一般與地域範圍一併表述。
示例:“《昆明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四)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執法主體
1.主要有下列三種情形:
(1) 由一個政府部門作為某一方面行政事務的管理主體。
示例:“《昆明市城市燈光夜景設定與管理規定》
第四條 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燈光夜景工作,負責全市燈光夜景工程的規劃、監督及檢查。”
(2)由二個以上政府部門分別負責實施。
示例:“《昆明市名人故(舊)居保護暫行辦法》
第五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名人故(舊)居的保護工作。”
(3)由一個政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政府部門協同實施。
示例:“《昆明市城鎮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辦法》
第四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區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規劃、建設、農業、市政、水利、環保、民族宗教和旅遊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實施本辦法。”
2.由條文授權組織或者受委託組織作為實施機構的表述。
示例:“《昆明市獻血用血管理辦法》
第六條 雲南昆明血液中心(以下簡稱血液中心)是本市依法設立的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
3.部門的表述
(1)根據政府機構改革的情況和需要,實施部門的稱謂應當虛實結合,一般不出現部門的具體名稱。
(2)對行政機關的表述,一般使用“xx主管部門”。
(3)對某些部門,實踐中已有固定表述的,如“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等,仍保留原表述方式;但對於少數情況,應當準確表述,如“司法局”應當表述為:“司法行政部門”,而非“司法主管部門”。
(4)條文授權或者受委託行使監督管理職能的組織,表述為:“xx機構”。
(5)市級和縣(市)區行政部門的名稱不一定上下一一對應,各縣(市)區之間同一行政領域行政機關名稱也不一定一致,因此,市級和縣(市)區的行政部門一起表述時,或者表述不特定縣(市)區的行政部門的,不寫部門名稱而籠統寫為某一職能部門,即使用統稱。
示例:“《昆明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鄉建設檔案工作,並負責中心城區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中心城區以外的縣(市)、區城鄉建設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並接受上級城鄉建設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五)權利和義務
1.設定的一般規則
(1)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注意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與義務的平衡、行政管理部門職權與職責的平衡,體現制度規範的公正與公平。
(2)對法律、行政法規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不得隨意限制;對於行政管理相對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的義務,不得隨意加重。
(3)一個條文對同一主體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一般按不同權利、義務內容分款表述。
示例:“《昆明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施工現場設定的圍擋應當符合規定標準,做到磚砌圍牆壓頂,彩板圍擋橫平豎直,並結合周邊環境情況採用多種形式進行美化、保持整潔,色彩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需要在臨時圍擋上設定廣告的,應當向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設定。”
(4)一個條文就同一事項對不同主體設定相關聯的權利或義務的,應當按不同主體分款表述。
示例:“《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當向市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單位核實後出具的提取證明和符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提取情形的相關證明材料。
市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憑市管理中心的批准檔案,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5)互為權利和義務的特殊情形,可以在同一條或同一款中同時表述。
示例:“《昆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有權制止、檢舉、控告。”
2.分類及相關常用語
權利和義務,也即行為模式的規範。行為模式規範按其性質一般可分為下列四種:
(1)禁止性規範,即規定行為主體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規範。常用語有:“禁止……”、“不得……”等。
(2)義務性規範,即行為主體按固定的條件必須為某種行為的規範。常用語有: “應當……”、“必須……”、“有義務……”、 “有責任……”、“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等。
(3)授權性規範,即允許或授予行為主體作出某種行為的規範。常用語有:“可以……”、“有權……”、“享有……權利”、“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等。
(4)倡導性規範,即提倡行為主體為某種行為的規範。常用語有:“鼓勵……”、“保障……”、“提倡……”、“支持……”等。
(六)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的位置,一般接近全文的末尾部,即置於權利義務之後、附則之前,未設章節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一般位於施行日期、廢止事項等條文之前。
在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表述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責任,也可以比較原則地表述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其中,行政責任包括針對不履行義務當事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其他行政處理,也包括針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
1.設定原則
(1)上位法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法律責任的,一般不再進行重複規定,但可以作出細化規定;
(2)遵循“行為模式——法律責任”對應的原則,條文中有義務性規範、禁止性規範的,都應當相應規定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
(3)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政府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政府規章創設罰款的,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其中對公民的罰款不得超過2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罰款數額與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相適應,處罰幅度不宜過大,最低數額與最高數額一般在五倍以內。
(4)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強制。
2.法律責任的表述方法
(1)逐條表述
逐條表述是明確每個違法行為給予什麼責任。實踐中一般有三種逐條表述法:
一是違法行為對應法,即“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處分)”。
示例:“《昆明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駕駛城市出租汽車以外的機動車輛進入出租汽車停車候客泊位並停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對機動車駕駛員處以200元罰款或依法弔扣機動車駕駛證。”
二是條文對應法,即“義務性規範或禁止性規範的條文序數+行政處罰(處分)”。
示例:“《昆明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停止使用,並處以 1萬元以上 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是違法行為和條文綜合表述法,即“義務性規範或禁止性規範的條文序數+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處分)”。
示例:“《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歸類表述
為簡化行政責任的表述,實踐中可以採用按照責任內容、違法行為或者執法主體進行歸類的方法:
①按責任內容歸類,即若干個違法行為適用相同責任內容
示例:“《昆明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
(一)產權的取得、變更、消除未備案的;
(二)契約未備案的;
(三)年終收益分配方案未備案的;
(四)會計人員離任未備案的。”
②按違法行為歸類,一般用於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若干責任內容。
示例:“《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牛羊、牛羊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罰款最高額不得超過3萬元,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並處1萬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按執法主體歸類,由同一執法主體作出決定的行政責任歸在同一條款。
示例:“《昆明市城鎮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申報領取‘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罰款。
(二)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
3.注意事項
(1)法律責任的表述,一般應當明確責任主體、執法主體、法律責任的種類和幅度。
示例:“《昆明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駕駛城市出租汽車以外的機動車輛進入出租汽車停車候客泊位並停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對機動車駕駛員處以200元罰款或依法弔扣機動車駕駛證。”
(2)在責任主體為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時,可以省略責任主體的表述。
示例:“《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及時報告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對違反本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義務性規範、禁止性規範的行為,如果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已有規定,可以直接作為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則不需要實寫法律責任的各要素,但概括性表述應當指向明確。
示例:“《昆明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雲南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4)政府規章設定罰款時,可以採用絕對數額或者比例數額表述。採用絕對數額表述的,應當規定罰款的具體數額或者數額的上限和下限,表述為:“處以xx元罰款”、“處以xx元以上xx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能夠以違法數額、違法所得、造成的實際損失等作為參考係數確定罰款數額的,可以使用處以該係數的倍數或者比例設定罰款,表述為:“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x(x倍)以上,百分之x(x倍)以下罰款”、“按照造成損失的百分之x(x倍)計算處以罰款”。
(5)根據《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對社會危害較小,改正後能消除違法狀態和影響的,應當先表述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再表述逾期未改正的處罰措施;當事人改正後,不會造成實際損害後果的,不宜在規定行政處罰。由於責令改正、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都不屬於行政處罰種類,因此,責令改正後的處罰不用“並處”進行表述。
4. 行政處分的表述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行政處分的表述一般要明確違法違紀行為和責任主體。由於《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以及相關問責規定已經對具體違法違紀行為給予何種行政處分已有明確規定,為避免重複,在法律責任中可以概括表述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概括性表述:“國家機關(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xx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歸納性表述:“國家機關(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二)……;(三)……;……。”
5.刑事責任的表述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不涉及規定刑事責任。但需要提示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及時將構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可以表述刑事責任,一般按照從輕到重的順序,在行政責任之後,概括表述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民事責任的表述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不設定民事責任。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涉及到一方民事主體侵犯另一方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可以概括表述民事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xxx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7.法律救濟條款
鑒於《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等法律對救濟途徑已有明確規定,因此法律救濟條款一般省略不寫。如果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直接上位法在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等方面有特別規定,或者授權組織的複議機關需要特別明確的,救濟途徑應當在各行政機關的相關執法文書中寫明。
(七)附則
附則是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設章情況下的最後一章。在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不設章的情形下,以下這些內容按順序寫在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後部。
1.多個專業術語、名詞的解釋與界定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涉及多個專業術語、名詞的解釋與界定,應在附則部分予以表述:“本辦法(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一)xx,是指(包括)……;(二)xx,是指(包括)……”。
2.實施細則的制定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對需要予以規範的事項直接作出具體、明確規定的,一般不必規定由實施部門制定該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實施細則或者其他配套規範性檔案。但確實需要有關行政機關制定實施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必須的配套性制度的,可以在相關條文中專項規定。
示例:“《昆明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3.過渡性條款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設定的行為規範的施行,將影響或者改變原合法行為或者合法權利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設定保留或者保護原有行為或權利的過渡性安排的相應條款。
示例:“《昆明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實施前未辦理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的,應當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辦理註冊登記。”
4.施行日期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一般自公布之日起不少於一個月後施行,表述為:“本辦法(規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5.廢止事項
凡是採用廢舊立新模式制定新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在附則中作出廢止原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表述。廢止事項一般緊接在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施行日期之後,作為一條來表述,並應當註明被廢止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文號和發布日期,表述為:“本辦法(規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xx年x月x日頒布實施的《昆明市xx辦法(規定)》(文號)同時廢止。”
三、常用詞語規範
(一)數字的用法
1.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在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數字而且又很得體的地方,特別是表述比較精確數目時,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並使用Times New Roman 字型。遇特殊情形,或者為避免歧義,可以使用中文小寫,但全文用法應當相對統一。
2.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章、節、條、項的序號,詞、詞組、慣用詞、縮略語,序數詞、比例、分數、百分比、倍數等數字用中文小寫數字。
3.“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不滿”、“以外”、“超過”不包括本數。
(二)行為規範的表述
1.義務性規範一般使用“應當”表述。“必須”和“應當”同義,但一般不用“必須”來加強語氣。
2.禁止性規定一般使用“不得”、“禁止”,“不得”一般用於有主語或者有明確的被規範對象的句子,“禁止”一般用於無主語的祈使句中。
3.授權性規範一般使用“有權”、“可以”、“允許”、“由”等來表述。
(三)但書的使用
但書,又稱但書條款,是條文中“但”或者“但是”以下的部分,用以表述例外的條件或者行為前提。一般是對其前文所作的轉折、例外、限制或補充。
1.但書的三種功能
(1)排除、例外功能。這是但書的主要功能,使用最為廣泛,其特徵是對條款的內容,作出例外、排除或否定的規定。
示例:“《昆明市個人信用信息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信用信息提供機構錯報、漏報信息的,由信用辦責令改正,錯誤信息給有關個人和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但屬於被徵信人自己提供的信息錯誤導致的除外。”
(2)限制功能。其特徵是對條文中但書之前的內容作出主體、程度、時間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以達到法律規範的準確力度。
示例:“《行政處罰法》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補充、說明功能。其特徵是對但書之前的文字予以補充、說明,使其更加全面、完整:
示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2.但書的具體形式
(1)但書的典型形式有:但是(但)……除外;但是(但)可以……;但是……應當……等。
(2)但書還有一種形式,即沒有“但”的但書。
示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部分詞語的選用
1.和、以及、或者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並列連詞一般使用“和、以及、或者”,不用“同”、“與”。
“和”連線的並列句子成分,其前後一般無主次之分,互換位置後在語法意義上不會發生意思改變,但在法律表述中應當根據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邏輯關係或者用語習慣排序。
“以及”連線的並列句子成分,其前後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為主、後者為次,前後位置不宜互換。
“或者”表示一種選擇關係,一般只指其所連線的成分中的某一項。
2.根據、按照、參照
“根據”一般用於以法律法規作為依據的表述。
“按照”一般用於對約定、章程、規定、份額、比例等的表述。
“參照”一般用於未直接納入條文調整範圍,但又屬於該範圍邏輯內涵自然延伸的事項。
3.制定、規定
“制定”主要用於表述創設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規定”主要用於表述就具體事項作出決定。
4.繳納、交納
“交納”較“繳納”含義更廣。條文中規定當事人自己向法定機關或者機構交付款項時,一般用“交納”。但在規定含有強制性意思時,用“繳納”。
5.作出、做出
“作出”多與決定、解釋等詞語搭配使用。
“做出”多與成績、貢獻等名詞詞語搭配。
6.公布、發布、公告
“公布”用於公布法律、法規、規章、檔案、結果、標準等。
“發布”用於公開發出新聞、信息、命令、指示等。
“公告”用於向公眾發出告知事項。
7.違法,非法
“違法”一般用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範的行為。
“非法”通常情況下也是違法,但主要強調缺乏法律依據的行為。
8.設定,設立
兩者都可以用於權利、義務、條件等的設定。“設立”還可以用於成立或者開辦組織、機構、項目。
9.執業人員、從業人員
“執業人員”用於表述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證書,並在某個特定行業就業的人員。
“從業人員”用於表述在一般性行業就業的人員。
10.註銷,吊銷,撤銷
“註銷”用於一些法定事實出現而導致的取消登記在冊的事項或者已經批准的行政許可等。
“吊銷”作為一種行政處罰,用於有權機關針對違法行為,通過吊銷證件或者公開廢止證件效力的方式,取消違法者先前已經取得的許可證件。
“撤銷”用於有權機關取消依法不應頒發的行政許可或者發出的檔案、設立的組織機構,也可以用於取消資質、資格。
11.其他、其它
條款中的指示代詞,不論是指人或者物,一般均用“其他”,不用“其它”。
12.其
條款中不使用具有性別差異的人稱代詞(他、她)和物主代詞(他的、她的)。行為主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公民、法人等)一般均實寫,需要指代時,以指示代詞“其”表示。
13.當事人、管理相對人
“管理相對人”是在行政關係的語境中使用,包括具體和抽象的行政關係,非行政管理關係不應使用該概念;“當事人”的概念使用較為廣泛,在法律關係中可以使用,在民事關係中普遍使用,因此,“當事人”在法律法規中,用於泛指與本法律關係、與本規範、與本規定有關的參與人,或者本法律所特指的對象。通常,在法律中較多地使用“當事人”,在行政法中“管理相對人”較少使用。因此,在條文中如要表述管理的對象,應當具體表述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特定的對象。在特指與特定事項有關的對象時,可用“當事人”的表述。
(五)運用標點符號規範
1.主語和謂語都比較長時,主語和謂語之間加逗號。
2.一個句子內部有多個並列詞語的,各個詞語之間用頓號,用“和”或者“以及”連線最後兩個並列詞語。
3.一個句子存在兩個層次以上的並列關係時,在有內在聯繫的兩個並列層次之間用頓號,沒有內在聯繫的兩個並列層次之間用逗號。
4.在多重複句中,各並列分句內已使用逗號的,並列分句之間用分號。
5.分項的列舉結構一般使用分號,最後一項使用句號。
四、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公布
(一)公布的方式
1.公布市政府規章的方式
公布政府規章採用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的方式。一般表述為:“《昆明市xx辦法(規定)》已經xx年x月x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xx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落款為市長簽字和日期。
2.公布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方式
公布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採用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的方式。一般表述為:“《昆明市xx辦法(規定)》已經xx年x月x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xx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或者表述為:“《昆明市xx辦法(規定)》已經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除涉及突發事件和緊急狀態事項可以經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告予以公布立即施行外,其他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簽署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二)公布的機關
本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制定,並由市政府予以公布。
(三)公布的範圍
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報》中公布標準文本,並在本市行政區域公開發行的報紙、電子政務網及其他媒體公布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文本。
除《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報》中公布的文本外,通過其他方式公布的文本應當註明:“內容以《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報》公布的文本為準,本文僅供參考”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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