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證券自律管理

日本證券自律管理是日本政府制定有專門法律、設有專門機構管理證券市場,同時輔以自律組織的自律管理,形成政府與自律管理組織既統一又相對獨立的管理體系。自律管理機構主要包括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自律組織的特點是: ①由證券交易的當事者、具有充分經驗和知識的人構成; ②可對具有流動性的、專業性強的內容進行管理; ③可對直接管理難以涉及方面進行管理; ④相對減輕管理成本。

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對象是交易所的會員和上市公司。遵循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有價證券上市規則及其他規則進行管理。對違反有關規則的交易所會員的處罰措施有: 處以1億日元以下的過失罰款; 停止限制在交易所市場上的交易,6個月以內的會員權停止;會員除名等。1992年7月,證券交易所提出強化自律管理的新措施: 為將公共利益反映在交易所營運中,在理事會中增加公益理事和公益委員,強化委員紀律,強化價格監視和買賣審查機能,完備自律管理規則,明確與公募增資相同的股價形成規則; 限制賣空的明確化。
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是在遵循證券辦協會章程、公正習慣規則、統一習慣規則、糾紛處理規則的基礎上對協會會員和櫃檯登記公司進行管理。對違反有關規則的協會會員的處罰措施有: 處以1億日元以下的罰款,停止或限制在櫃檯市場上買賣交易,6個月以內的資格停止,除名等;對櫃檯公司則處以停止買賣交易,取消櫃檯登記的處罰。1992年7月證券業協會提出的強化自律管理的措施包括: 為確保公益性,改變證券業協會社團法人地位,而成為證券交易法的公益法人; 將有關內部人員交易、行情操縱的規定適用於櫃檯上市有價證券; 編寫合法交易的概要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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