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機構

日本行政機構

日本行政機構是日本負責國家行政事務的政府機關,主要是內閣下屬的各政府機關,一般是指《國家行政組織法》中“國家的行政機關”規定的省及其外局(委員會、廳),以及《內閤府設定法》中規定的內閤府及其外局(委員會、廳)。內閤府是為了強化內閣的功能而設定的比各省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相對於地方公共團體(地方政府),稱作為中央官廳、中央省廳(Central Government),或簡稱為省廳。

另外一種定義,則是直接指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閤府,和以各國務大臣為首的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日本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日本環境省日本防衛省、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等1府12省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行政機構
  • 原則:加一減一
  • 官房和局總數:128個
  • 地位:日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 性質:行政機構
  • 所屬國家:日本
歷史沿革,機構組成,中央行政機構,地方行政機構,機構特點,

歷史沿革

日本的行政機構是由明治維新後在中央政府實行的太政官制(見日本政治制度)演變而來的。中央行政機構(內閣)根據天皇的敕令建立,國家的最高行政權屬於天皇,而不屬於內閣。內閣下屬行政機構稱為“省”。20世紀30年代以來,為適應日本帝國主義對外擴張的需要,內閣下屬各省的行政機構有過若干變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廢除了天皇集權制的敕令內閣,實行議會內閣制。日本行政機構根據國際協定的規定和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進行過多次改革。1952~1953年確立了現行日本行政機構的雛型。
日本內閣機構日本內閣機構

機構組成

日本行政機構由中央行政機構和地方行政機構組成。

中央行政機構

即內閣。內閣領導下的機構由內閣機構、總理府及其所屬機構和16個內閣部門組成具體是內閣官房,內閣法制局,人事院,內閤府,復興廳,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防衛省。日本實行以天皇為象徵的議會內閣制。根據《日本國憲法》規定:國家的行政權屬於內閣。內閣是日本的最高行政機構,一切重要決策皆由內閣制定和執行。內閣由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組成,但所有內閣成員都必須是文職人員。內閣總理大臣也稱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腦,由國會提名經議員選舉產生,並經天皇任命。內閣其餘各國務大臣均由總理大臣任命,但其中 1/2以上必須從議會議員中選任。戰後以來,歷屆內閣絕大部分成員是由在議會中占多數議席的政黨(執政黨)的議員組成,該黨的領袖(總裁)便成為當然的內閣總理大臣。
日本內閤府日本內閤府
內閣機構
內閣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輔助總理大臣,協助內閣工作,承上啟下,審理有關提交內閣進行決策的事項。內閣機構包括:
內閣官房,即政府辦公廳,是內閣執行行政事務的主要助手,主管內閣的日常事務,調查、蒐集國內外情報,研究審議內外政策,為內閣決策提供根據。內閣官房長官由總理大臣任命,是內閣中掌握實權的人物。下設有參事官室、審議官和調查官室。
內閣法制局,是內閣的法律顧問和諮詢機關,主要負責審查有關法律案、政令案、條約案,並向內閣申述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法制的事項。法制局長官雖然不是內閣成員,但可以出席內閣所有會議,發揮重要作用。
人事院,是協助內閣管理人事行政的獨立性機構,負責主持國家公務人員的考試、晉升、任免,決定其職別、薪俸等事項。人事官不受內閣更迭的影響,保護相對穩定性。人事院由人事官組成人事會議,下設事務總局,專管人事院的業務工作。
安全保障會議,是內閣總理大臣在國家安全方面的諮詢機構,實際上是日本國防的決策機構。其成員包括內閣總理大臣(擔任議長)、副總理大臣、外務大臣大藏大臣、防衛廳長官、經濟企劃廳長官和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等。
內閤府機構
內閤府(日語:內閤府/ないかくふ)是日本內閣機關之一,除了處理內閣總理大臣主管的政務之外,還負有協助內閣制定與調整政策以強化內閣機能的功能。其前身為1949年成立的總理府。2001年實施中央省廳再編時,為了強化內閣各機關之間的橫向溝通以使整個內閣的政策得以統一,2001年1月6日將經濟企劃廳、沖繩開發廳、總務廳、科學技術廳、國土廳併入總理府,改組為今日的內閤府。其首長為內閣總理大臣。
內閤府下設機關包括:宮內廳;公正交易委員會;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金融廳;消費者廳
中央省廳
中央11個行政省。它們是中央行政機構的主體。各行政省都設有大臣、政務次官、事務次官和大臣秘書官等職位。各省均設大臣官房和若干局。11個省是:
上述行政省內部機構一般分省、局、課三個層次,個別行政省在局與課之間加設部一層。行政省內部機構一般設定:內部部局;外局,即直屬機構,通常稱為廳;附屬機構,如研究所、技術院校;諮詢機構,如審議會,審查會;地方分支機構。各行政省、廳只設長官、政務次官、事務次官各1人,只有大藏省、通商產業省和農林水產省設政務次官 2人。各委員會設委員長和委員5~7人,不設副職。

地方行政機構

日本地方政府採取地方自治形式,統稱為地方自治體。日本地方行政機構,有一都(東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京都府)、43個縣。它們的辦事機構稱為廳,行政首長稱為知事。每個都、道、府、縣下設若干市、町、村。市的辦事機構稱役所,町、村的辦事機構稱役場(公所),行政首長稱市長、町長、村長。

機構特點

主要有:①適應國家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政府廣泛干預經濟事務,具有經濟職能的行政機構增多,但同時注意機構精幹,充分發揮機構職能的作用。②實現了行政機構的制度化、法律化。遵循新憲法原則制定的《內閣法》、《國家行政組織法》和各省廳《設定法》等一系列行政組織法規,明確規定日本行政機構的設定和職責許可權。政府各部門人數由法律限定,機構編制每年核定一次。各部門官員人數也由法律規定。③防衛廳實行文官制,由文職人員控制軍事首腦機關,與戰前迥然不同。④存在機構膨脹、開支過大的現象,加重了財政負擔。日本的內閣不斷提出通過行政改革,對國家行政機構和規模實行“縮減型整編”,強調“簡便化”、“合理化”、“效率化”。⑤日本的地方政府具有雙重性,既是地方行政機構,又是中央政府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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