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甲級戰犯是如何圈定

日本甲級戰犯是如何圈定

二戰結束後,為懲治德、日戰爭罪犯,盟國先後公布《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組織紐倫堡審判與東京審判,開創了通過國際司法機構,追究戰犯責任的先例。這兩次審判確立的一些規則,被沿用至今。

基本介紹

  • 名稱:日本甲級戰犯是如何圈定
  • 參戰方:日本
  • 結果:中國
日本118名甲級戰犯嫌疑人,除28人被起訴外,其餘全部無罪釋放,國民政府審判乙、丙級戰犯2000多名,其中110名被判處死刑,注釋:,

日本118名甲級戰犯嫌疑人,除28人被起訴外,其餘全部無罪釋放

二戰結束後,為懲治德、日戰爭罪犯,盟國先後公布《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組織紐倫堡審判與東京審判,開創了通過國際司法機構,追究戰犯責任的先例。這兩次審判確立的一些規則,被沿用至今。
盟國對歐洲、遠東戰犯的定義是一致的,其中“遠東戰爭罪犯”分甲、乙、丙三級。犯“破壞和平罪”者為甲級戰犯,“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一種經宣戰或不經宣戰之侵略戰,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計畫或陰謀”,主要為原日本軍政領袖;犯“戰爭犯罪”者為乙級戰犯,系有“違反戰爭法規及戰爭慣例之犯罪行為”,多為未能約束軍紀的帶兵將領;犯“違反人道罪”者為丙級戰犯,系在“戰爭發生前或戰爭進行中之殺害、滅種、奴役、借暴力強迫遷居,其他不人道行為”,①被指控者多為暴行實際實施者。甲級戰犯交國際法庭審判,乙、丙級戰犯由受害國審理。
日本投降後,盟軍先後逮捕東條英機、小磯國昭、廣田弘毅、梅津美治郎等118名甲級戰犯嫌疑人。東京審判開始前,各國檢察官也帶來了本國圈定的甲級戰犯名單。美國的名單上有30人,側重於參與襲擊珍珠港的戰犯;澳大利亞的名單上有100人,包括了自裕仁天皇為首的皇族成員,以及很多財閥;英國提交了11人的名單,主要是陸海軍將領;中國的名單上是32人,其中16人被起訴。②
負責審理戰犯的遠東委員會通過調查取證、執委會討論、各國檢察官表決等環節後,最終由麥克阿瑟批准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等28人,作為第一批被起訴的元兇首惡。他們中除2人病死獄中、1人精神失常外,7人處絞刑、16人處無期徒刑、2人處有期徒刑。
在這些戰犯的判決書中,詳列了他們的戰爭罪行,如板垣征四郎被控在關東軍任職期間,參與製造“九一八”事變、策劃偽滿洲國;任陸軍大臣後,籌建汪偽政權、對蘇聯發動諾門坎戰鬥;任中國派遣軍參謀長、朝鮮軍司令官等職,直接參與戰爭。因他“明知道這些戰爭是侵略戰爭,還在其實行中擔任了積極而重要的任務”,③被判有罪。
第一案的審判曠日持久,從起訴至宣判,前後達兩年多。因長期羈押犯人而不予審理,有違司法程式,國際檢察局不得不將關押的甲級戰犯嫌疑人分批釋放。1948年12月,原商相岸信介、原中國派遣軍總司令西尾壽造、原華北派遣軍總司令多田駿等19人,也因“在戰爭期間的職位都是短時間的,而且其官方地位使其應負的責任又無法作為乙級、丙級來進行起訴”,④被無罪釋放。計畫中的第二案、第三案因之流產,東京審判至此結束。
日本甲級戰犯是如何圈定

國民政府審判乙、丙級戰犯2000多名,其中110名被判處死刑

東京審判進行的同時,中國在南京、上海、北平、瀋陽、台北等10地,設立了審判乙、丙級戰犯的軍事法庭。國民政府公布《戰爭罪犯審判條例》,規定“外國軍人或非軍人”,有下列罪行之一者為戰犯:“計畫、陰謀、預備發動或支持對中華民國之侵略,或其他非法戰爭者”;戰爭期間,“違反戰爭法規及慣例直接或間接實施暴行者”;“意圖奴化摧殘或消滅中華民族”而對中國人殺害、洗腦、散布毒品等;其他刑事犯罪。條例還詳列38項可判為戰爭罪犯的“暴行”,包括“將人質處死”“故意轟炸不設防地區”“使用毒氣或散布毒菌”“奪取歷史藝術或其他文化珍品”等⑤。
國民政府審理戰犯,雖以“寬大”為宗旨,指示“若無重大之罪證者,予以不起訴處分,釋放遣送返日”“戰罪嫌疑犯中無罪證者,應儘速遣送回國”⑥,但對犯罪事實確鑿的戰犯,還是嚴懲不貸。如廣州審理日軍憲兵殺害國軍12名情報人員一案,判處松永平司大尉等三人死刑。曾任關東軍參謀長、香港總督的磯谷廉介,因策劃侵略中國東北等罪行,被判處無期徒刑。大屠殺主要參與者谷壽夫、井敏明、野田毅等,都被判處死刑。
至1947年12月,中國各地共拘押戰犯2435名,其中110名判處死刑,包括將官6名、校官4名、尉官21名、士兵44名、其他35名;208名判處徒刑(41名無期徒刑、167名有期徒刑),包括將官2名、校官6名、尉官9名、士兵92名,其他97名。⑦這些被判刑的戰犯,大多數為憲兵,以至當日俘基本全部回國時,中國還以“尚未查明戰犯嫌疑為理由,在上海留下了岡部直三郎大將以下將官為主的高級將領和憲兵等一千一百十七人,在漢口、廣州、河南等地留下了憲兵一千人,不準乘船”。⑧
國民政府審判的戰犯中,以對岡村寧次的判決爭議最大。岡村被判無罪,固然與其配合國民政府接收失地、遣返日俘有關,但同時他也有自己的理由。法庭上,岡村聲稱:“不知道下級部隊對中國人、英美及其他被扣留的同盟國公民有殘暴行徑。”而法庭宣布其無罪的理由,“岡村寧次在終戰之前的八個月就已不擔任支那派遣總司令官職務。另外,他在終戰後還命令部下軍隊停止敵對行為。”⑨也是成立的。
事實上,國民政府對岡村寧次的判決是階段性的。面對中共方面一再要求逮捕岡村寧次的 聲明,國民政府在1949年2月,允許岡村與被判刑的260名戰犯、軍屬一同回國。反對判處岡村無罪的審判長石美瑜代表國民政府表示,此舉僅是為確保岡村的人身安全,“暫時移送到日本”,未來“如若被判定為裁決不當的話,還將被送回中國”。⑩只是後來政權鼎革,再無重審機會。
中共建政後,又審理了蘇聯移交和滯留山西的1000多名日本戰犯,將其中45人判處8—20年有期徒刑。至此中國對日本乙、丙級戰犯的審理工作,才告結束。

注釋:

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6年1月19日),收錄於周洪鈞等編《國際公約與慣例:國際公法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667、668頁;②⑦趙玲燕:《遠東委員會與日本戰犯處罰問題》,社科院博士論文,2013年;③張效林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民眾出版社1986年,第581頁;④⑨⑩曹大臣編:《南京大屠殺史料集67:東京審判日方文獻及報導(上)》,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34、135、151、152、156頁;⑤胡菊蓉編:《南京大屠殺史料集24:南京審判》,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0—31頁;⑥《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對日戰犯處理政策會議記錄》(1946年10月25日) ,秦孝儀主編: 《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二編《作戰經過》(四),(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81年,第424—425 頁。轉引自嚴海建:《寬大抑或寬縱: 戰後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處置論析》;⑧ 《今井武夫回憶錄》,上海譯文出版社1978年,第2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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