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廣播法

日本廣播法在狹義上是指1950年頒布的“日本廣播法”;在廣義上是指日本所有的關於廣播的法律,即1950年頒布的“日本電波法”、“日本廣播法”和“日本有線無線電廣播業務活動管制法”、1972年頒布的“日本電纜電視廣播法”、1979年頒布的“日本通信、廣播衛星法”等等。1950年的“日本廣播法”是日本廣播方面的基本法律,它是在同盟國軍占領下對日本法西斯主義廣播事業進行自由主義改造的背景下產生的。至1979年已進行過9次修訂。全法分為四章59條,其中第5條在修訂過程中已被刪除。廣播法規定,“保證廣播不偏不倚、真實和自我克制,確保廣播的表達自由;明確廣播參與者的職責,使廣播有益於民主主義的健全發展”。“除非依據法律賦予的許可權,任何人均不得對廣播節目進行限制和干涉。”這項法律規定日本廣播協會(NHK)“為基於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

NHK的經營委員會成員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並經兩院通過,任期三年。協會會長由經營委員會任命,副會長和董事由會長任命並經經營委員會同意,任期也為三年。這項法律還規定了NHK的業務、財務、節目編排、禁止廣告、設備轉讓等各方面的事務。對NHK以外的民辦廣播事業,該法律第51-53條作出了具體規定。民辦廣播可以播出廣告。對廣播違法的處罰問題,該法律第54-59條作出了具體規定。法律的“附則”對一些法律中的名詞術語,作了解釋和限定。“日本電波法”至1979年已經過22次修改,共有九章116條及“附則”。它主要對電台執照、電台從業人員、各種電台的運用、廣播訴訟和其他細節問題作出法律規定。這項法律長達四萬多字。“日本有線無線電廣播業務活動管制法”至1972年已經過4次修訂,法律名稱是1972年修改的,共有16條及“附則”。這項法律主要是對廣播電台的開辦、信號接收作出法律規定。“日本電纜電視廣播法”共有六章38條及“附則”12條。它的“目的是在公正地解決電纜電視廣播設備的安裝和業務活動的基礎上,維護電纜電視廣播觀眾的利益,並促進電纜電視廣播的發展,以利於提高公共福利。”“日本通信、廣播衛星組織法”共八章46條及“附則”。這項法律是對通信、廣播衛星組織的建立、管理、幹部任命、業務、財務、監督處罰等各方面問題作出法律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