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法譯叢:國家補償法

日本公法譯叢:國家補償法

《日本公法譯叢:國家補償法》介紹了第一,公法(尤其是行政法)的研究人員。損失補償是憲法學的重要研究領域,而在行政法學上,國家補償法是行政救濟法的一大支柱。行政法研究人員只要寫國家補償法的體系書,就當然要整理、評價該領域的學說。之所以在國家賠償的違法性論上花較大篇幅,是因為在此論點上呈現出一種傾向:判例在不說明理由的情況下,與通說不斷背離。第二,法官、檢察官、律師等(狹義的)法律人。對法律人而言,國家補償法也是重要領域,已累積了很多判例。《日本公法譯叢:國家補償法》在整理、分析本領域的主要判例方面也花了不少力氣。第三,國家補償的行政實務人士。著者也是儘可能地研究國家補償的行政實務,尤其是不得不注意損失補償領域中學界與實務界的背離。一方面,公法學者也應該在“用對聯標準”的水平上展開立法論、解釋論;另一方面,行政實務也最好在回溯憲法後再檢討“一般補償標準”。

基本介紹

  • 書名:日本公法譯叢:國家補償法
  • 作者:宇賀克也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4年3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2050629
  • 外文名:State compensation law
  • 譯者:肖軍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489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日本公法譯叢:國家補償法》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作者:(日本)宇賀克也 譯者:肖軍

圖書目錄

中文版序

中日文對照縮略語表
序章國家補償的涵義與功能
第一節 國家補償的涵義
一、實務中的用法
二、學術上的用法
第二節國家補償的功能
一、解釋論、立法論上的功能
二、與法治國國家責任論的關係
第一章國家賠償
第一節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國家賠償、官吏賠償制度
一、國家賠償
二、官吏賠償
第二節國家賠償法的制定過程
一、政府草案的製作
二、國會審議
第三節憲法與國家賠償法的關係
一、關於國家賠償法實施前行為所致責任的各種學說
二、國家賠償法修改廢止情形
第四節公權力行使的國家賠償——一般考察
一、責任的性質
二、公權力行使
三、國家或公共團體
四、公務員
五、就行使職務
六、違法性
七、故意過失
八、損害
九、賠償
十、追償權
十一、公務員個人責任
第五節公權力行使的國家賠償——類型考察
一、立法
二、司法
三、事實行為
四、行政權的不作為
五、規劃(政策)變更
第六節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一般考察
一、《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意義
二、公共設施
三、“設定或管理”的瑕疵
第七節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類型考察
一、道路事故
二、水害
三、翻落事故
四、事業損失
第八節費用負擔者
一、官營公費事業中的責任人
Z—、《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審議過程
三、向外支付與內部費用負擔
四、補助金支出者
五、利息補給金、低息無息融資
六、間接補助事業
七、內部關係中的費用負擔
第九節 民法的適用
一、《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意義
二、民法典的規定
三、民法附屬法規
第十節特別法的適用
一、《國家賠償法》第5條的意義
二、特別法的類型
第十一節對外國人的適用
一、立法經過
二、與《憲法》第17條的關係
三、適用民法不法行為規定的情形
四、適用相互保證主義時的公務員個人責任
五、外國人
六、相互保證的方式
七、相互保證主義的涵義
八、針對在外外國人的不法行為
第十二節安全考慮義務
一、安全考慮義務的含義
二、導入我國
三、對公務災害的適用
四、保護法益
五、履行輔助者
六、安全考慮義務的內容
七、與國家賠償請求的關係
第十三節與損害賠償責任保險的關係
一、行政主體與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二、國家
三、市町村
四、都道府縣
五、加入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後的影響
第十四節國家賠償訴訟上的問題
一、“定位為二次救濟手段”的是與非
二、公定力
三、訴的合併
四、既判力
第二章損失補償
第一節補償的涵義與沿革
一、涵義
二、用語的不統一
三、沿革
第二節補償的實定法根據
一、違憲無效說與請求權發生說
二、兩說的長處與短處
第三節是否補償
一、田中說
二、今村說
三、/j、結
四、侵害行為的目的
五、侵害的特殊性
六、與(其他法令下)不許可決定的關係
七、公共減幅
八、行政財產使用許可的撤回
九、部分徵收
十、特別犧牲理論的問題
第四節補償的內容
一、自願收購
二、權利對價補償
三、附隨損失的補償
四、生活權補償
五、精神損失
六、土地利用規制所致損失補償
七、行政財產使用許可的撤回與補償
八、租稅特別措施
九、社區政策
十、公共補償
第五節補償的時間
一、《憲法》第29條第3款
二、《土地徵收法》
三、《公共用地取得特別措施法》
第六節補償的行政程式
一、行政程式法定化後可否基於《憲法》第29條第3款提出請求
二、損失補償之行政程式的重要性
三、與《行政程式法》的關係
四、申請權的賦予
五、告知
六、徵收委員會裁決程式前的程式
七、請求權的除斥期間
八、裁決程式中補償請求權人的意見陳述權的保障
九、專業性、中立性的保障
十、說明理由
十一、來自補償義務人的信託
十二、補償金支付的快速化
十三、多數當事人程式
十四、行政複議
第七節補償訴訟上的問題
一、形式當事人訴訟的性質
二、告知
三、補償訴訟的當事人
四、補償決定、裁決、裁定錯誤時
五、不明裁決(決定、裁定)
六、殘地徵收的請求
七、強制執行
第三章國家補償的盲區
第一節盲區的存在
一、違法無過失
二、規制權的不作為
三、瑕疵的不存在
四、非財產性法益的侵害
五、特別犧牲的不存在
第二節解釋論的應對
一、違法無過失
二、規制權的不作為
三、公共設施的設定或管理
四、非財產性法益的侵害
五、戰爭損害
第三節立法論的應對
一、無過失責任主義與舉證責任轉換
二、結果責任與社會保障
三、租稅優惠措施
判例索引
附錄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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