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市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暫行辦法

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國家、省有關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市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新鄉市
  • 國家:中國
  • 時間:2012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國家、省有關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新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由新鄉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其他負責人由企業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報市國資委審批。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薪酬相掛鈎的考核制度。
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採取由市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資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
(二)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資產經營的不同水平和主營業務等不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分類考核;
(三)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薪酬與風險、責任相一致,與經營業績掛鈎,促進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為規範;
(四)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關係,維護出資人、企業負責人、職工等各方的合法權益;
(五)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堅持短期激勵與中長期激勵相結合,推動企業提高戰略管理、自主創新、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二章

經營業績考核
第六條 經營業績考核分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會計年度為考核期;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由市國資委決定)。年度(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二)考核內容及指標;(三)考核與獎懲;(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七條 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基本指標包括年度利潤總額和淨資產收益率。
(1)年度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後的企業合併報表利潤總額。企業年度利潤計算可加上經核准的當期企業消化以前年度潛虧,並扣除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產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
(2)淨資產收益率是指企業考核當期淨利潤同平均淨資產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淨資產收益率=(淨利潤/平均淨資產)×100%
其中:淨資產中不含少數股東權益,淨利潤中不含少數股東損益。
(3)對淨資產為負值的企業,年度考核基本指標為年度利潤總額和資本收益率,資本收益率是指企業考核當期淨利潤同平均資本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資本收益率=淨利潤/平均資本×100%
其中:平均資本=〔(年初實收資本+年初資本公積)+(年末實收資本+年末資本公積)〕/22.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
(1)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後的所有者權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計算方法為:任期內各年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的乘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後的所有者權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100%
客觀因素由市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具體審核確定。
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以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準。
(2)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是指企業主營業務連續三年的平均增長情況,計算公式為:
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考核期末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考核期前一年主營業務收入1/3)-1]×100%
(3)對於國有資產為負值或主營業務收入為零的企業,考核絕對指標或其他相對指標。
(二)分類指標由市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技術創新投入、風險控制能力及發展能力等因素,按照國家、省、市政府有關要求確定。
對工業企業考核要增加能耗指標。
第八條 主要承擔國家政策性業務和政府投資類公司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政策性業務完成、市政府下達的項目建設、投融資項目完成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按其運營特點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九條 鼓勵企業使用經濟增加值指標進行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條 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式簽訂:
(一)預報目標建議值。每年第四季度和任期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市國資委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年度(任期)擬完成的經營計畫及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市國資委。年度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於上年實際完成值,企業經營波動較大的,可根據前三年情況作適當調整,原則上不低於前三年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任期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於前一任期考核指標目標值和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目標值。市國資委根據巨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按照“同一行業、同一尺度”的要求,以同行業先進企業的指標為標桿,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報市政府同意後加以確定。
(三)由市國資委同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一條 市國資委對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一)經營業績責任書籤訂後,企業負責人每半年將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每年度將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上報市國資委。市國資委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實施動態監控和定期檢查。
(二)企業發生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市國資委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之前和任期末,企業負責人依據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總結分析報告報市國資委抄送監事會。主要包括:
1.年度(任期)經營業績完成情況;
2.考核目標完成情況及說明;
3.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4.解決問題的措施。
(二)市國資委依據年度(任期)內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年度(任期)總結分析報告和監事會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形成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市國資委將確認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市國資委反映。
(四)市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報經市政府批准,對企業進行獎懲。

第三章

薪酬確定與兌付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實施薪酬管理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已制訂中長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穩定,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能履行依法納稅義務,按時發放職工工資,足額交納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
(三)按企業負責人的工作責任、任務和目標明確,與市國資委簽訂企業負責人年度(任期)經營業績目標考核責任書;
(四)企業內部管理規範,財務報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五)已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機制。
第十四條 擬實施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企業,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國資委批准實施。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中長期激勵三部分構成。
第十六條 基薪是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據企業經營規模、經營管理難度、社會貢獻程度、安全生產情況和本市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市國資委出資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等方面因素綜合確定。
第十七條 基薪確定所涉及的各項指標,均採用經市國資委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並通過市國資委審核確認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合併報表,並考慮非正常因素影響調整的數據計算。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八條 績效薪金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鈎,以基薪為基數,根據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級別與考核分數確定。
績效薪金=基薪×績效薪金倍數。
第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每年根據企業經營情況確定一次。為避免企業負責人薪酬和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差距過大,在年薪兌付時由市國資委按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對薪酬總額予以控制。
第二十條 企業中長期激勵由市國資委按企業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結合企業在自主創新、資源節約、扭虧增效、管理創新等方面的成績,對社會、行業和企業發展做出的重大貢獻確定,上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要繳納一定比例的責任風險金,責任風險金為基薪的30%,在兌付下一年度年薪時按當年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清結,如果完成責任目標全部兌付,否則按責任目標完成的權重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條 績效薪金分期兌付,績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結束後兌付;其餘40%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等因素延期到連任或離任的下一年兌付。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薪酬分配係數為1。企業其他負責人的分配係數,由企業根據其崗位、責任、風險、貢獻確定,並報市國資委審批。

第四章

薪酬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列入企業工資總額,為稅前收入,應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在其子公司或所出資企業兼職的,可選擇領取本職或兼職崗位中的一份薪酬,不得兼職取酬。在一年內崗位發生變更的,按在崗時段計算薪酬。
第二十六條 企業負責人責任風險金和延期兌付資金由市國資委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進行薪酬管理的企業,應當嚴格控制企業負責人職位消費,將企業負責人職位消費的相關情況報市國資委備案,在企業予以公開。
第二十八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實施結果由企業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負責人薪酬發放情況有監督權、檢查權。
(一)對超過核定標準發放企業負責人薪酬的,責令企業收回超標準發放部分,並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二)對違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弄虛作假,除依法處理外,相應扣減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的績效薪金或延期兌付收入。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條 對企業負責人的獎勵分為年度績效薪金獎勵和任期中長期獎勵。
第三十一條 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最終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
績效薪金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薪金為0;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薪金按“基薪×(考核分數-D級起點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數)”確定,績效薪金在0到1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薪金按“基薪×〔1+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薪金按“基薪×〔1.5+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間;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薪金按“基薪×〔2+(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間;
對於利潤總額低於上一年的企業,無論其考核結果處於哪個級別,其績效薪金倍數應當低於上一年。
第三十二條 依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行獎懲與任免。
(一)對於任期經營考核結果為A級和B級和C級的企業負責人,除按期兌現全部延期績效薪金,根據考核結果和中長期激勵條件給予相應的中長期激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對於任期經營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負責人,除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績效薪金外,將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談話誡勉、崗位調整、降職使用或免職(解聘)等。
具體扣減績效薪金的公式為:
扣減延期績效薪金=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薪金×(C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C級起點分數。
第三十三條 對為社會、行業和企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負責人,可設立特別貢獻獎。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除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外,酌情扣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薪金、延期績效薪金、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損失事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扣發其績效薪金、延期績效薪金、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由於國家、省、市重大政策、戰略規劃調整、清產核資、工作調動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考核指標數據發生變化的,市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在考核期內,企業報經批准的國有產權發生重大變動,市國資委可根據企業原定指標和時間相應調整考核目標值。
第三十七條 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在執行本辦法規定基礎上,可參考人才市場價位,通過招聘與應聘方協商的方式確定。
第三十八條 國有控股公司的企業負責人按照本辦法提出薪酬意見,報市國資委審核後,按法定程式分別提交企業董事會、股東會審議決定。
國有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權代表可參照本辦法提出本企業負責人薪酬調控意見,按法定程式分別提交企業董事會、股東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試行辦法
2.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試行辦法
3.企業負責人基薪確定辦法
附屬檔案1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試行辦法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計分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年度利潤總額指標得分×經營難度係數+淨資產收益率指標得分×經營難度係數+分類指標得分×經營難度係數
上述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若某項指標未達到基本分,則該項指標不乘以經營難度係數。
2.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各指標計分
年度利潤總額指標的基本分為30分。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3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3%,加1分,最多加6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3%,扣1分,最多扣6分。
淨資產收益率指標的基本分為40分。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40分。高於目標值時,每高於0.4個百分點(如果企業確定的目標值高於歷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標值為行業內最高的,則每高於0.3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8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0.4個百分點(如果企業確定的目標值高於歷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標值為行業內最高的,則每低於0.5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分類指標只設一項指標的,該指標的基本分為30分;若設兩項指標的,則每個指標的基本分為15分。分類指標加分與扣分的上限與下限為該項指標基本分的20%。
3.經營難度係數
經營難度係數根據企業資產總額、營業(銷售)收入、利潤總額、淨資產收益率、職工平均人數、離退休人員占職工人數的比重等因素加權計算,分類確定。
4.考核結果分級
根據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考核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
附屬檔案2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試行辦法
1.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計分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指標得分×經營難度係數+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指標得分×經營難度係數+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經營難度係數
上述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若某項指標未達到基本分,則該項指標不乘以經營難度係數。
2.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各指標計分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指標的基本分為40分。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40分。每高於目標值0.4個百分點(如果企業確定的目標值高於歷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標值為行業內最高的,則每高於0.3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8分。低於目標值但大於100%時,每低於目標值0.4個百分點(如果企業確定的目標值高於歷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標值為行業內最高的,則每低於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4分;低於100%時,每低於目標值0.4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指標基本分為20分。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0分。高於目標值時,每超過1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4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的基本分為20分。企業負責人三年內的年度經營業績綜合考核結果每得一次A級的得8分;每得一次B級的得7.335分;每得一次C級的得6.667分;每得一次D級及以下的得6分。
分類指標20分。分類指標加分與扣分的上限與下限為該項指標基本分的20%。
3.經營難度係數
經營難度係數根據企業資產總額、營業(銷售)收入、利潤總額、淨資產收益率、職工平均人數、離退休人員占職工人數的比重等因素加權計算,分類確定。
4.考核結果分級
根據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考核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
附屬檔案3
企業負責人基薪確定辦法
一、基本薪金測算公式
企業負責人基本薪金=納入本辦法管理企業的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綜合測評係數*其他調節係數,用字母表示如下:
JX=SB*ZH*TJ
二、綜合測評係數ZH
綜合測評係數=規模係數*60%+工資調節係數*40%,用字母表示如下:
ZH=G*60%+M*40%
G為規模係數;M為工資調節係數。
(一)規模係數G
規模係數=總資產規模係數*20%+收入規模係數*20%+淨資產規模係數*30%+利潤規模係數*30%,用字母表示如下:
G=Z*20+X*20%+J*30%+Y*30%
Z為按總資產計算的規模係數;
Z為企業上年度的總資產(億元)Z=0.60.22Z;
x為按主營業務收入計算的規模係數;
X為企業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億元)x=0.7*0.22X;j為按淨資產計算的規模係數;J為企業上年度的淨資產(億元)j=1.00.2J;y為按利潤總額計算的規模係數;Y為企業上年度的利潤總額(億元)y=1.50.3Y;
(二)工資調節係數M
M=(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納入本辦法管理企業職工平均工資0.5),最高為2.5;
三、其他調節係數TJ
TJ主要考慮企業經營難度、社會貢獻程度、行業特點以及測評誤差等因素,由市國資委確定,取值範圍在0.5-2.5之間。
注:規模係數中Z、X、j、y的回歸方程公式由市國資委確定,每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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