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貴陽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貴陽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出台目的是為了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基本介紹

  • 書名:貴陽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 又名:無
  • 類別:暫行辦法
  • 為了: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總則,經營業績考核,經營業績獎懲,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企業負責人,是指由貴陽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廠(行)長、副董事長、副書記、副經理、副廠(行)長、紀委書記及其他班子成員。
第三條 市國資委負責組織實施對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成立經營業績考評審員會,具體領導和組織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考核的依據是市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的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四條 經營業績考核按照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鈎的考核要求,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考核原則。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
(二)分類考核原則。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和類型,實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分類考核方式。
(三)考核與獎懲相結合的原則。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與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
(四)科學發展原則。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動企業提高戰略管理、自主創新、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水平,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公開監督原則。企業負責人的年度薪酬納入廠務公開範圍,接受職工監督。

經營業績考核

第五條 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的考核,實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曆年為考核期。年度考核期內離任的,待年度終結時統一考核。
(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考核期內離任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從任職起至離任止。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調整考核期的,由市國資委決定。
第六條 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目標、內容;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七條 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包括經營目標、工作目標和共性目標三個方面內容。具體目標如下:
(一)市委、市政府下達的當年和任期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目標、市政府工作報告中確定的工作目標。
(二)市委下達的黨組織建設目標。
(三)市委、市政府下達的維護穩定目標。
(四)市政府下達的環境保護目標。
(五)市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
(六)市政府下達的節能降耗目標。
(七)市政府下達的勞動保障目標。
(八)國企改革重組任務目標。
(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後的所有者權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的比率。
計算公式為: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後的所有者權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100%
客觀因素根據《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9號)有關規定具體審核確定。
(十)利潤總額:是指三年和當年經審計確認的企業利潤總額。為考核利潤總額的真實性,要審核企業所得稅上繳情況或分紅情況。公用企業,當年政府已行文給予補貼而不到位的,在考核時視為利潤。
(十一)融資目標、債務償還履約率和投資回報率。(投融資企業考核)
融資目標:是指當年和任期企業通過銀行貸款或採取政信合作理財產品、私募股權基金、短期融資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等多種融資方式取得的資金。
債務償還履約率:是指按時還本付息額與應歸還本息額的比率。
計算公式為:
債務償還履約率=按時還本付息額÷應歸還本息額×100%
投資回報率:是指對外投資項目達產期年度利潤或任期利潤占投資總額的百分比。
計算公式為:
投資回報率=對外投資項目達產期年度利潤或任期利潤÷投資總額×100%
(投資總額是指企業當年和任期對外投資,企業為了發展和投資目的,以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或以購買有價證券等方式向企業外部主體進行投資的總和。)
(十二)按照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反映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技術創新投入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確定兩項考核目標。(除投融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考核)
(十三)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完成率:是指根據國家、省、市國有資本收益管理相關規定,及時足額收繳國有資本收益情況。
(十四)市委、市政府下達的其他重大責任目標。
(十五)市國資委下達的其他責任目標。
對“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目標、市政府工作報告中確定的工作目標及市委、市政府下達的其他重大責任目標”由市政府目標辦確定考核內容,並按百分制考核打分。
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降耗、勞動保障”目標由“市環境保護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定考核內容,並按百分制考核打分。
對其他目標任務由市國資委確定考核內容,並按百分制考核打分。
各考核目標、權重在責任書中明確。
第八條 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式簽訂:
(一)核定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市國資委核定年度考核目標值原則上不低於企業前三年考核目標(原考核企業)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一年度考核目標實際完成值的較高值,且利潤總額按市政府每年提出的經濟成長速度增長。核定任期考核目標值原則上不低於企業上一任期考核目標實際完成值。
(二)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由市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或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九條 市國資委通過企業財務快報、企業重要事項報告、董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工作報告等手段,對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的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一)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籤訂後,企業負責人應於每年7月底以前將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半年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報市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市國資委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
(二)企業發生重大投融資、重大貸款擔保、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資產處置等重要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市國資委報告。
(三)市國資委對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的執行情況,結合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報告等進行年度跟蹤檢查。
第十條 對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明顯滯後的企業,市國資委向企業負責人提出預警並進行督促。
第十一條 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考核:
(一)企業負責人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滿的次年3月底以前,依據由市國資委指定的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年度和任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總結分析報告報市國資委和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總結分析報告的主要內容:
1.企業資產及經營管理情況;
2.考核目標完成情況及說明;
3.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4.解決問題的措施。
(二)市國資委依據由國資委指定的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對企業的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市國資委將確認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市國資委反映。

經營業績獎懲

第十二條 市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
第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薪、目標獎和效益獎。年度薪酬的計算以萬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採取四捨五入法。年度薪酬=基薪+目標獎+效益獎
(一)基薪的確定
市屬企業按照管理分為三類:市管企業為一類企業,基薪8萬元;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為二類企業,基薪7萬元;其他部門管理企業為三類企業,基薪6萬元。
(二)目標獎與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考核結果掛鈎。對沒有完成考核目標的,相應扣減企業負責人的目標獎。
目標獎計算公式為:
目標獎=目標獎基數×年度考核目標完成率
(年度考核目標完成率≤100%)
年度考核目標完成率=年度考核目標實際得分之和÷相應年度考核目標基本分值之和×100%
(三)目標獎基數的確定
目標獎基數根據企業產值(營業收入、交易額)、稅金、在崗職工人數、融資額劃分為八檔,具體劃分標準見附屬檔案。
(四)企業負責人的效益獎與利潤總額掛鈎。
效益獎的計算:採用分段計提的方法,利潤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效益獎按利潤總額的1%計提;利潤總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效益獎按利潤總額的0.8%計提;利潤總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效益獎按利潤總額的0.25%計提,實行上不封頂。
金融企業的效益獎,參考省內同行業的利潤和薪酬水平。
第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最高不超過本企業職工收入的12倍。
第十五條 對在自主創新、資源節約、扭虧增效、管理創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市國資委設立單項特別獎。對通過直接融資方式在資本市場實現企業上市及企業生產經營實現跨越發展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企業負責人,由市國資委報請市委、市政府頒發特別獎。
第十六條 經營業績考核企業,第一年發生虧損扣企業負責人目標獎的10%;第二年繼續發生虧損扣企業負責人目標獎的20%,同時給予黃牌警告;第三年仍不能扭虧為盈的扣企業負責人目標獎的30%,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班子調整。
第十七條 對出現嚴重違規經營和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等情形的企業,經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批准,由市國資委業績考評審員會與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幫助企業分析問題、改進工作。
第十八條 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廠(行)長的分配係數為1,企業其他副職的分配係數為0.8,企業可根據副職的責任和貢獻大小作適當調整後納入責任書中考核。
第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的兌現
(一)基薪由企業按月平均支付。
(二)目標獎按考核結果當期全部兌現。
(三)效益獎的80%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認後當期兌現,對年度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市國資委可根據需要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或組織專項審核。效益獎的20%與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考核結果掛鈎,在企業負責人任期屆滿或離任時,根據審計結論及任期考核結果等因素給予兌現。
當企業負責人完成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時,全額兌現考核期內積累的預留效益獎;當企業負責人完不成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時,按下列公式予以扣減:
應扣減的效益獎=考核期內積累的預留效益獎×(1-任期考核目標完成率)
任期考核目標完成率=任期考核目標實際得分之和÷相應任期考核目標基本分值之和×100%
第二十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的管理
(一)效益獎的20%由市國資委設立專戶管理,並建立明細帳戶。
(二)按本辦法領取薪酬的企業負責人,不得在本企業領取薪酬方案以外的其他任何貨幣性和非貨幣性收入(包括各種津補貼、加班工資等);經批准在相關企業兼職的,不得再領取薪酬和津補貼。
(三)企業負責人的住房公積金按《貴陽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五金”按貴陽市有關規定執行,應由個人承擔的部份,由企業從其基薪中代扣代繳;應由企業承擔部份,由企業支付。
(四)企業負責人的年度薪酬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企業負責人的年度薪酬納入企業工資總額統計,在企業工資總額基數外單列。
(六)規範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增加職務消費透明度,加強財務監督、審核,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第二十一條 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扣發企業負責人的目標獎和效益獎;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損失事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流失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停發目標獎和效益獎;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違反廉潔從業有關規定,受到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的,由市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決定減發、停發其目標獎和效益獎。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在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期間,由於國家或本市重大政策、戰略規劃調整、清產核資、企業改制重組、主要負責人變動等情況影響經營業績責任書正常執行的,市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 虧損企業不納入經營業績考核,執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貴陽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年度收入暫行規定〉的通知》(築府辦發〔2006〕94號文)。
第二十六條 金融企業在執行本辦法的同時,也要執行國家對金融業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對市國資委監管的國有參股企業中符合本辦法考核範圍的國有股權代表,由其提出考核建議,經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建立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後,本辦法規定的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對象將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按本辦法實行經營業績考核獎懲的企業負責人,不再執行其他經營業績考核規定。
第三十條 各企業參照本辦法制定對所屬二級企業或內部的經營業績考核實施辦法並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期間若遇國家相關政策變化,則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施行。築府辦發〔2005〕122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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