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行體制改革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由中國證監會30日發布,改革意見堅持市場化、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審核標準更加透明,審核進度同步公開,通過提高新股發行各層面、各環節的透明度,努力實現公眾的全過程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股發行體制改革
  • 外文名:Ipo reform
  • 特點:新股發行體制改革
  • 實質:由中國證監會30日發布
審查,宗旨,責任,維護,改革歷史,

審查


根據意見,監管部門對新股發行的審核重在合規性審查,企業價值和風險由投資者和市場自主判斷。經審核後,新股何時發、怎么發,將由市場自我約束、自主決定,發行價格將更加真實地反映供求關係。

宗旨


意見以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宗旨,著力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調整新股配售機制,更加尊重中小投資者申購意願。約束髮行人定高價,抑制投資者報高價,遏制股票上市後“炒新”行為。

責任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發行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在發行過程中的獨立主體責任,規定發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對中介機構的誠信記錄、執業情況將按規定予以公示。

維護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並不意味著監管放鬆,而是在完善事前審核的同時,更加突出事中加強監管、事後嚴格執法。對發行人、大股東中介機構等,一旦發現違法違規線索,及時採取中止審核、立案稽查、移交司法機關等措施,強化責任追究,加大處罰力度,切實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

改革歷史

第一輪新股發行改革
出台時間
2009年5月22日
出台措施
一、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
二、最佳化網上發行機制,將網下網上申購參與對象分開。
三、對網上單個申購賬戶設定上限。
四、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提示所有參與人明晰市場風險
第二輪新股發行改革
2010年8月20日
一、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
二、擴大詢價對象範圍,充實網下機構投資者
三、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的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
四、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計承銷流程,有效管理承銷風險。
第三輪新股發行改革
2012年4月1日,中國證監會提出了六項改革意見。
一、完善規則,明確責任,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二、適當調整詢價範圍和配售比例,進一步完善定價約束機制。
三、加強對發行定價的監管,促使發行人及參與各方充分盡責。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有效緩解股票供應不足。
五、繼續完善對炒新行為的監管措施,維護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加大對不當行為的處罰力度。
2012年4月28日,中國證監會定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主要集中在五個方面:
一是建議進一步強化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對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建設的責任。
二是要求會計師和事務所提高職業能力,防範財務虛假披露行為。
三是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獲得上市的批文後,可以在有效期內根據市場的行情自主選擇啟動發行的時機。
四是行業市盈率是詢價和定價的參照,而不應該成為指導價。
五是對不同違法違規行為,相對應的監管處罰措施應該進行細化和具體化,使懲戒更具有操作性和威懾力。
第四輪新股發行改革
2013年11月30日,證監會制定並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意見》主要內容:
一、推進新股市場化發行機制。
二、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
三、進一步提高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程度。
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
五、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切實維護“三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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