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原居民

新界原居民

新界原居民指祖先於1899年英國租借新界(即香港島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區)前已在新界各村定居者以及其後人。新界原居民在所居住的村落,享有其自身權益;假若遷居到其他村落,就不可以在新居村落享有原住民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界原居民
  • 法律規定:享有其自身權益
  • 法律依據:《香港基本法
  • 籍貫:「廣東寶安」
原居民的籍貫通常會被寫成「廣東寶安」,因為寶安原本是包括現在的深圳和香港。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包括有權一生人一次,向政府申請興建一間面積700平方呎,樓高3層的小型屋宇(即丁屋)。新界鄉村的屋宇,可獲豁免繳納差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有關的一切權利在1997年7月1日以後維持不變,如政府為發展新市鎮而需將原居民的鄉村落搬遷時,需向原居民提供特惠補償;新界原居民亦享有安葬權利。
1910年訂立的香港法例第97章《新界條例》,規定新界原居民遺產承繼權依循傳統習俗由男丁承繼。而已移民海外,持有外國護照的新界原居民,仍然享有身為新界原居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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