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

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

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是由新浪微博官方發起成立用來協助新浪公司管理微博社區的委員會,分為專家委員會和普通委員會。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成員須遵守和維護《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
  • 目的:協助新浪公司管理微博社區
  • 分類專家委員會和普通委員會
  • 相關制度:《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制度》
委員會制度,工作流程,

委員會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新浪微博社區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新浪微博社區管理中心(以下統稱“站方”)根據《新浪微博社區公約(試行)》,制定本制度。
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
第二條
新浪微博社區管理由站方和社區委員會共同完成。社區委員會分為兩類:判定用戶糾紛的普通委員會,判定不實信息和複審舉報的專家委員會
第三條
對於可明顯識別的違規行為,由站方直接處理;其他違規行為,由社區委員會判定後處理。站方服從社區委員會的判定結果。
第四條
社區委員會成員通過公開招募產生。
第五條
社區委員會成員應積極參與社區管理事務,實事求是,盡心盡職,辦事公道。應熱心為微博用戶服務,接受微博用戶監督,不得利用委員會成員身份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第六條
站方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普通委員會
第七條
普通委員會成員總數量為20000至60000名,全部在符合條件的主動報名者中產生。
第八條
普通委員會報名條件:(一) 微博等級7LV以上;(二)年齡大於18周歲;(三) 最近30天通過電腦登錄微博的天數大於15天。
第九條
普通委員會工作機制:
(一) 普通委員會參與用戶糾紛類違規的判定。用戶糾紛類違規包括:泄露他人隱私、人身攻擊、冒充他人、內容抄襲、騷擾他人。
(二) 系統從當前登錄的成員中隨機選出21名,構成判定具體案例的普通委員會。
(三) 21名成員對涉嫌違規行為投票判定,並提交判定理由。 若委員會成員與當事方存在關聯,應放棄投票。否則視為利用委員會成員身份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四)每3小時發起一輪投票,總票數不足或雙方票數相同時發起下一輪,直到24小時判定總時間結束。
(五)若一方票數大於11(含),完成判定。站方根據判定結果完成處理。
(六)若24小時後未能完成判定,按被舉報方不違規處理。
第十條
普通委員會成員退出機制:
(一) 成員主動要求退出。
(二) 成員失去資格。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即失去資格:1. 利用委員會成員身份謀求不正當的利益。2. 委員會經驗值減為0分。3. 擁有或使用過1個以上的社區委員會成員帳號。4. 違反《新浪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等規章制度。5. 妨礙社區正常運營或不認同社區委員會制度。
(三) 成員任滿一年,自動退出。
第十一條
普通委員會成員激勵措施:
(一) 普通委員會成員提供專屬勳章。
(二) 每次完成判定後,增加相應經驗值。
(三) 可通過晉升體系升級為專家成員。
(四) 參與委員會年度獎勵評選。
第三章 專家委員會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總數量為1000至1500名,全部由普通委員會成員晉升產生。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工作機制:
(一) 專家委員會參與不實信息類違規、複審舉報類的判定。
(二) 系統從全體成員中隨機選出9名,構成判定具體案例的專家委員會。
(三) 9名成員對涉嫌違規行為投票判定,並提交判定理由。 若委員會成員與當事方、信息涉及方存在利益關聯,應放棄投票。否則視為利用委員會成員身份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四) 每3小時發起一輪投票,總票數不足或雙方票數相同時發起下一輪,直到24小時判定總時間結束。
(五) 若一方票數大於5(含),完成判定。站方根據判定結果完成處理。
(六) 若24小時後未能完成對不實信息類的判定,按被舉報方不違規處理;若24小時後未能完成對複審舉報的判定,則維持初次判定。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退出機制:
(一) 成員主動要求退出。
(二) 成員失去資格。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即失去資格:1. 利用委員會成員身份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2. 委員會經驗值減為0分。3. 擁有或使用過1個以上的社區委員會成員帳號;4. 違反《新浪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等規章制度;5. 妨礙社區正常運營或不認同社區委員會制度。
(三) 成員任滿一年,自動退出。
第十五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激勵措施:
(一) 專家委員會成員提供專屬勳章。
(二) 認證說明信息中體現專家委員會身份。
(三) 參與委員會年度獎勵評選。
(四) 後期將推出的其它激勵措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站方按照社區委員會判定結果所採取的處理措施,屬於用戶自律範疇,不代表新浪微博立場。
第十七條
站方可依照網際網路發展的不同階段,隨著社區管理經驗的不斷豐富,出於維護微博社區秩序的目的,不斷完善本制度。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12年5月28日起施行。
  • 更新時間
  • 2013.07.01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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