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制度(試行)

《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制度(試行)》是新浪微博2012年5月28日制定的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制度(試行)
  • 實行目的:為維護微博社區秩序等
  • 施行時間:2012年5月28日
  • 更新時間:2014.04.22
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章,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微博社區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微博社區管理中心(以下統稱“站方”)根據《微博社區公約(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微博社區管理由站方和社區委員會共同完成。社區委員會分為兩類:判定用戶糾紛的普通委員會,判定不實信息和複審舉報的專家委員會。

第三條

對於可明顯識別的違規行為,由站方直接處理;其他違規行為,由社區委員會判定後處理。站方服從社區委員會的判定結果。

第四條

社區委員會成員通過公開招募產生。

第五條

社區委員會成員應積極參與社區管理事務,實事求是,盡心盡職,辦事公道。應熱心為微博用戶服務,接受微博用戶監督,不得利用委員會成員身份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第六條

站方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普通委員會

第七條

普通委員會成員總數量為5000至10000名,全部在符合條件的主動報名者中產生。

第八條

普通委員會報名條件:
(一) 已獲得微博白銀達人稱號或個人認證或機構認證;
(二) 年齡大於18周歲;
(三) 最近30天通過電腦登錄微博的天數大於15天。

第九條

普通委員會工作機制:
(一) 普通委員會參與用戶糾紛類違規的判定。用戶糾紛類違規包括:泄露他人隱私、人身攻擊、冒充他人、內容抄襲、騷擾他人;以及因發布垃圾行銷信息被扣除信用積分的舉報的複審,該複審流程的工作機制單獨規定。
(二) 系統從當前登錄的成員中隨機選出21名,構成判定具體案例的普通委員會。
(三) 21名成員對涉嫌違規行為投票判定,並提交判定理由。
若委員會成員與當事方存在關聯,應放棄投票。否則視為利用委員會成員身份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四)每3小時發起一輪投票,總票數不足或雙方票數相同時發起下一輪,直到24小時判定總時間結束。
(五)若一方票數大於11(含),完成判定。站方根據判定結果完成處理。
(六)若24小時後未能完成判定,按被舉報方不違規處理。

第十條

普通委員會成員退出機制:
(一) 成員主動要求退出。
(二) 成員失去資格。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即失去資格:
1. 利用委員會成員身份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2. 委員會經驗值減為0分。
3. 擁有或使用過1個以上的社區委員會成員帳號。
4. 違反《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等規章制度。
5. 妨礙社區正常運營或不認同社區委員會制度。
(三) 成員任滿一年,自動退出。

第十一條

普通委員會成員激勵措施:
(一) 普通委員會成員提供專屬勳章。
(二) 每次完成判定後,增加相應經驗值。
(三) 可通過晉升體系升級為專家成員。
(四) 參與委員會年度獎勵評選。

第三章

專家委員會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總數量為1000至1500名,全部由普通委員會成員晉升產生。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工作機制:
(一) 專家委員會參與不實信息類違規、複審舉報類的判定;以及因發布垃圾行銷信息被扣除信用積分的舉報的複審,該複審流程的工作機制單獨規定。
(二) 系統從全體成員中隨機選出9名,構成判定具體案例的專家委員會。
(三) 9名成員對涉嫌違規行為投票判定,並提交判定理由。
若委員會成員與當事方、信息涉及方存在利益關聯,應放棄投票。否則視為利用委員會成員身份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四) 每3小時發起一輪投票,總票數不足或雙方票數相同時發起下一輪,直到24小時判定總時間結束。
(五) 若一方票數大於5(含),完成判定。站方根據判定結果完成處理。
(六) 若24小時後未能完成對不實信息類的判定,按被舉報方不違規處理;若24小時後未能完成對複審舉報的判定,則維持初次判定。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退出機制:
(一) 成員主動要求退出。
(二) 成員失去資格。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即失去資格:
1. 利用委員會成員身份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2. 委員會經驗值減為0分。
3. 擁有或使用過1個以上的社區委員會成員帳號;
4. 違反《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等規章制度;
5. 妨礙社區正常運營或不認同社區委員會制度。
(三) 成員任滿一年,自動退出。

第十五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激勵措施:
(一) 專家委員會成員提供專屬勳章。
(二) 認證說明信息中體現專家委員會身份。
(三) 參與委員會年度獎勵評選。
(四) 後期將推出的其它激勵措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站方按照社區委員會判定結果所採取的處理措施,屬於用戶自律範疇,不代表微博立場。

第十七條

站方可依照網際網路發展的不同階段,隨著社區管理經驗的不斷豐富,出於維護微博社區秩序的目的,不斷完善本制度。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12年5月28日起施行。
更新時間
201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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