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冒充警花事件

模特冒充警花事件

2012年7月,平面模特王某在微博以廣告宣傳片照片冒充警花賺取點擊率,進行自我炒作的事件。

事件簡述,起因,後續發展,新浪反應,警方調查,法院審理,

事件簡述

“作為一個警花,我壓力好大啊……整天和政府的領導吃喝。”2012年7月,一則以民警口吻發的微博引起網友關注。配圖中,一名上身穿警服的女孩,正在套黑色絲襪。經查,發微博的是23歲平面模特王某,她稱圖片是之前拍的廣告宣傳片,她此舉的目的是賺取點擊率,炒作自己。
2012年11月,豐臺法院一審認定王某構成招搖撞騙罪,鑒於其認罪態度好,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

起因

7月2日上午10點40分,名為“馨兒徽安”的用戶在新浪微博發布了一條訊息稱,“在老家做了一名警察,一切從零開始,努力學習。作為一個警花,我壓力好大啊。自從回老家後,壓力真的好大,整天和政府的領導吃喝。警花只是一個稱呼而已,打著警花、模特的稱號天天陪領導吃喝談項目、招商引資。”
王某冒充警花照片王某冒充警花照片
此條微博中還配有3張照片,第一張里,一名女孩穿著警服,看上去很正式,英氣十足;第二張,這名女孩穿著比基尼坐在浴缸邊,警服則被掛在牆上作為背景;第三張照片,該女孩上身穿著警服,正在套黑色絲襪。
當日,這條微博引發網友們的強烈關注,幾百人轉發、評論。不少網友認為,“馨兒徽安”的做法有損人民警察形象,更有網友懷疑其身份,認為這是一次惡意炒作,有網友對“馨兒徽安”進行了不實信息舉報。

後續發展

新浪反應

當日下午4點02分,新浪微博社區管理中心發布公告,證實該信息為“冒充警察惡意炒作”的不實訊息。
新浪微博公告稱,“馨兒徽安”發微博稱“回老家做了一名警察”並配了穿警服圖片。經查,此圖為別人發過的劇照。經“江寧公安線上”查詢,全國警員信息庫並無此人。“馨兒徽安”言行構成“發布不實信息”。根據《新浪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第22條,新浪微博對“馨兒徽安”的處理如下:扣除信用積分5分,禁發微博7天。
新浪微博工作人員表示,從7月2日下午2時開始,有網友開始舉報“馨兒徽安”,最終共有14名舉報人,基本都是普通網友,也有認證的警察以個人身份舉報。管理中心接到舉報後開始核實工作,主要從三點確認信息不實:第一點,涉案照片中的警服,不太像正規警服,肩章、號牌、領花都不太正常;第二點,涉案照片去年年底就在新浪微博出現過,當時,也有一名女子在微博上貼出身著警服的不雅照引發熱議,後來該網友發微博道歉稱,“是拍戲期間的一個無知行為,服裝實為影場道具”;第三點,新浪微博社區委員會的合作專家成員中,有一個是“江寧公安線上”,這個成員很活躍也很熱心,經常發闢謠訊息。對方查詢全國警員信息庫,並無“馨兒徽安”實名認證的名字。工作人員表示,綜合以上三點,他們認定“馨兒徽安”發布了不實訊息,隨後發布了不實信息的結果公示。

警方調查

此後,“馨兒徽安”的行為也被舉報給了警方。因發微博的地址在豐臺區,當日下午5時許,豐臺公安分局勤務指揮處將線索轉給涉案轄區派出所,稱有人通過網際網路發布嚴重破壞警察形象的微博。民警偵查發現嫌疑人為王某。7月3日晚7時,王某因涉嫌招搖撞騙罪被傳喚至派出所。
經查,現年23歲的王某為河南人,業餘平面模特,其父母分別是工人和農民。
王某稱,2007年底,高中畢業的她來京後,先是在酒店當服務員,後又在影視傳媒公司做秘書和網路推廣工作,後來從事業餘平面模特工作,拍過藝術照,有角色扮演的包括女僕、警察、學生、空姐等。
王某說,自己從來沒有從事過警察工作,發那條微博,一是閒著沒事,覺得好玩,二是想賺取微博點擊率,讓別人看一下她的照片,提高知名度。對於微博中涉案照片的來源,她說,去年12月20日,她和一家廣告公司簽訂平面模特照片契約,給一部小說中的女一號拍宣傳照片,薪酬3000元。拍完後,公司將部分照片通過QQ發給她,其中有警服照15張,所穿的警服都是該公司提供的。“因為那部小說描寫的就是一個警花的生活,而且我拍的照片又是穿警服的,所以我就編了一條跟警察有關的微博,配合這組警服照片,也是想提高一點知名度。”

法院審理

豐臺法院審理後查明,今年7月間,王某在豐臺區暫住地內,利用其開通的新浪微博騰訊微博,為賺取微博點擊率、提高知名度及獲取其他利益,冒充警察發布不雅照片及言論,該微博累計被轉發500餘次,評論300餘次。
法庭上,王某表示認罪。她稱,發布該微博沒有獲取其他利益的意圖,發微博前沒多想。發完微博,她看見有200多條反饋信息,評論也不好,大多是罵她的信息,她就認識到她的言論有損警察形象,就趕緊刪除了。後來,她接到新浪網站客服給她打的電話,告訴她剛剛所發的微博影響很不好,要求她將微博刪除。
王某認為,自己及時刪除微博,沒有造成很惡劣的影響,且發布的照片是藝術照,穿的也不是真的警服。 法院認為,王某無視國法,冒充警察招搖撞騙,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應予處罰,並應從重處罰。鑒於王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故法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昨晚,記者電話聯繫王某,王某拒絕接受採訪。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欺,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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