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氣象主管機構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由中國氣象局於2016年4月7日發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中國氣象局
  • 發布日期:2016年4月7日
  • 實施日期:2016年9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中國氣象局令
第29號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2016年4月7日

政策全文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氣象主管機構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高空氣象觀測站、天氣雷達站、氣象衛星地面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政許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氣象台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和建設工程類別應當按照相應的氣象台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和建設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將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氣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或省直管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的初審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申請人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或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的相對位置示意圖;
(四)委託代理的,應出具委託協定。
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概況和規劃總平面圖。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的申請由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或省直管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
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或省直管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書面憑證。
第七條 受理機構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組織現場踏勘。現場踏勘應當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場,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現場踏勘記錄表上籤署明確意見。
受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批。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必要時可組織現場複查和專家論證。經審查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或省直管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審批過程中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進行技術審查(含現場踏勘)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間內。
技術審查(含現場踏勘)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或省直管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接到告知聽證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要求進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對聽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取得行政許可後,如果建設規劃或工程設計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了解情況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違法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氣象主管機構舉報,氣象主管機構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四條 未取得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的,或者取得許可後不按規定進行建設,造成氣象探測環境遭到破壞的,按照《氣象法》第三十五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16年4月7日,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簽署了中國氣象局第29號令,同時公布《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就《辦法》為何出台、其主要內容、最終落實方式等,中國氣象局副局長於新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做了一系列說明。威普訊防雷,時刻在您的身邊。
記者:為什麼要出台《辦法》?
於新文:氣象事業是科技型、基礎性社會公益事業。氣象觀測是氣象事業發展的基礎。加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對於全面提高綜合觀測水平,提升公共氣象服務能力和提高預報預測準確率,科學分析氣候變化,從而推進氣象事業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下簡稱《氣象法》)和《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賦予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責任和義務。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速度的加快,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與城市化快速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難度越來越大。特別是近年來,一些地區出現了違法侵占、損毀氣象設施和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情況。氣象觀測台站被迫搬遷甚至頻繁遷址,嚴重影響了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但是,由於氣象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的適用範圍、申請條件、審批流程、辦理時限等,致使該行政許可執行力度不夠,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情況在全國普遍存在,氣象探測環境遭受建設工程破壞的情況也屢屢發生。為了保證氣象法律法規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落到實處、執行到位,需要制定與其配套的規章制度予以完善細化,依法規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行為,提高行政許可審批質量和時效,依法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
記者:《辦法》起草的基本思路和原則是什麼?
於新文:《辦法》起草的基本思路:一是充分考慮我國現實國情和所處發展階段,妥善處理城市建設與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關係,兼顧保護和發展兩方面的需要,既要在城市化過程中妥善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確保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又不能因為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而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二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和轉變職能的總體要求,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為企業減負的有關要求,落實國發〔2015〕58號文和國發〔2016〕11號文精神,取消了受理前由申請人提供“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布局圖”和“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電磁環境測試”的規定,並將“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電磁環境測試”轉為受理後的技術性服務,最大限度減輕了申請人的義務。三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和《氣象法》的有關規定,明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的審批職責,完善審批制度,健全審批程式,規範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質量和時效,確保《氣象法》和《條例》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落到實處。
《辦法》的基本原則是:規範許可,依法保護。規範許可,就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總體要求,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依法規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審批工作,簡化審批程式,最佳化審批服務,切實規範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的質量和時效,實現便民高效。依法保護,就是認真貫徹落實《氣象法》和《條例》確立的有關法律制度,從源頭保護氣象台站的探測環境,確保氣象觀測數據質量,保障氣象業務穩定運行。
於新文:《辦法》共十六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保護範圍、職責劃分、申請與受理、初審和勘驗、審查與許可、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施行日期等,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事項的適用範圍、保護範圍、申請材料、現場踏勘、受理後的技術性服務以及變更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審批適用範圍。《辦法》明確了適用範圍,即“在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高空氣象觀測站、天氣雷達站、氣象衛星地面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政許可,適用本辦法”(第二條)。《辦法》明確規定,氣象台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和建設工程類別應當按照相應的氣象台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和建設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執行(第三條)。
二是明確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的職責。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的管理工作涉及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或省直管縣(市)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辦法》明確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審批監督管理、履行審批等方面的職責,避免責任不清、懶政怠政的情況(第四條)。
三是清理規範了有關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按照國發〔2015〕58號文和國發〔2016〕11號文關於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有關要求,《辦法》取消了申請人提供“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布局圖”和“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電磁環境測試”申請材料的要求(第五條),將“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電磁環境測試”調整為受理後的技術性服務。考慮到受理前取消了上述兩項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但是審批決定的作出需要評估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是否確實危害了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為確保相關審批決定的質量,《辦法》明確了審批機關的現場踏勘義務,完善了程式性規定(第七條)。
四是明確了審批工作流程。《辦法》對申請、受理、審查、聽證、決定等各個行政審批環節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審查時限,提出了取得行政許可後,如果建設規劃或工程設計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第五條至第十一條)。
五是明確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辦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氣象主管機構舉報違法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活動(第十三條)。
記者:各級氣象部門應如何貫徹落實《辦法》?
於新文:《辦法》全面貫徹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國氣象局黨組關於全面深化氣象改革的意見》和《中國氣象局黨組關於全面推進氣象法治建設的意見》的重要舉措。貫徹落實好《辦法》的規定,對今後一個時期氣象部門依法管理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因此,要抓好《辦法》出台後的落實工作。
一是各級氣象部門要抓好《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各級氣象部門要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辦法》的精神和內容,並加大向社會的宣傳力度。通過學習,使廣大氣象幹部職工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辦法》規定的內容,並將其自覺運用於實際工作之中,規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工作。
二是認真做好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按照《立法法》的有關要求,抓緊做好涉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需要修訂的,要主動配合當地人大、政府法制部門做好修訂工作;尚未出台配套措施的,要抓緊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也要根據《辦法》的精神進行認真清理,做好修訂工作,維護氣象法制的一致性和權威性,確保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好《辦法》。
三是要狠抓《辦法》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切實抓好《辦法》落實的監督檢查,通過全面督查、專項檢查,切實將《辦法》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落到實處,執行到位。
對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若干意見也是廣大防雷同行需要全面學習的內容,不是關起門來自己做研發就能做好防雷,關注及學習《辦法》能夠促使防雷工作者與時俱進,研發、創新出更實用的防雷產品。緊跟科技與學術前沿,做最優秀的防雷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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