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蹟

文物古蹟

文物古蹟是具有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化遺物和遺蹟。國際上文物主要指百年以上並具有歷史藝術價值的物品。

中國根據文物古蹟的價值高低,將文物分為國家級、省(直轄市)級和市縣級三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物古蹟
  • 包括: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
  • 法律制度:文物古蹟
  • 特點:具有歷史價值、科學價值
介紹,法律制度,與旅遊開發,意義,

介紹

中國的文物古蹟包括:①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重要人物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等;
②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
③各時代有價值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④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舊圖書資料;
⑤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實物;
⑥反革命的歷史罪證。
中國根據文物古蹟的價值高低,將文物分為國家級、省(直轄市)級和市縣級三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古蹟特別豐富的城市由國家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因文物古蹟是人類歷史上寶貴的文化遺產,對科學研究、歷史教育、文化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故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十分重視文物古蹟的發掘、整理和保護工作。工世紀以來,觀賞和收藏文物古蹟己成為一種廣泛的民眾性活動。一些著名的文物古蹟也是國家和地區的重要旅遊資源,如中國北京的長城、故宮,西安的秦始皇陵兵馬俑等。在發展旅遊事業中,必須注意文物古蹟的保護與利用。

法律制度

文物古蹟,從不同側面反映著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生產、生活和環境狀況,作為一種以物質形式存在的文化遺產,它是一個國家、民族歷史文化的主要載體。文物古蹟來源於人類的創造性活動,是特殊歷史環境的產物,離不開其存在的環境,應注意文物古蹟及其周邊環境風貌的原真性保護。但是,在城市化進程中,由於觀念、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對文物古蹟及其周圍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壞,這實際上是對文物古蹟環境價值的貶損,也是對我們生存空間、生活環境的破壞,是對公民良好環境權威脅,是對可持續發展環境倫理觀的嚴重違背。文物古蹟保護法律制度的研究,不僅有助於保護我國的文化遺產,對我國的環境保護也具有重要的意義。包括文物古蹟在內的文化遺產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保護文化遺產不僅是每個國家的重要職責,也是整個國際社會的共同義務。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運動的推動下,在一系列國際憲章的指導下,世界各國均在文化遺產保護領域不斷探索。我國在文物古蹟保護中已經取得了一些成就,形成了一套較完整的保護法律制度,但是仍然存在著不足,還有一些尚待解決的問題。本文以文物古蹟保護法律制度為研究對象,採用了歷史分析、法理分析、比較分析和系統分析等研究方法,首先,對文物古蹟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將文物古蹟的範圍限定為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屬文物。在明確文物古蹟保護的主體、對象、任務、目的及意義等內容的基礎上,以環境價值觀與可持續發展環境倫理觀為內容論述了文物古蹟法律保護的理論基礎,然後,考察國際與國外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制度,並從立法模式、管理機構、保護主體等方面進行比較、總結。進而就我國文物古蹟保護法律制度的現狀進行理性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管理機構設定的規定缺乏系統性、資金保障的規定缺乏操作性、民事責任的規定不明、公眾參與制度規定不足等方面的缺陷。最後,在闡述立法的基本原則後,從管理體系設定、民事責任、公眾參與制度和私人所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制度以及配套的資金保障制度、程式化管理制度等方面就文物古蹟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議。

與旅遊開發

萬里長城萬里長城
在我國,文物古蹟是旅遊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正確認識文物古蹟的特點,認真研究文物古蹟資源的保護以及在國家法律允許範圍內的開發利用,應對當前經濟危機,促進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通過分析文物古蹟的基本特徵、文物旅遊的開發現狀,以及文物古蹟旅遊資源的開發與保護的關係,進一步闡述了文物古蹟作為旅遊資源的開發與套用,以期達到文物古蹟合理有效的保護和永續利用。
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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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單位為中國大陸對確定納入保護對象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統稱,並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範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分為三級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單位根據其級別分別由國務院、省級政府、市/縣級政府劃定保護範圍,設立文物保護標誌及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參見:文物分類

意義

一旦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其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建設工程應當儘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遵循實施“原址保護”。因特殊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並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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