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同意馬來西亞歌手陳慶祥到廣東演出的批覆

廣東省文化廳:
你廳粵文請[2008]143號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廣東省演出公司邀請馬來西亞歌手陳慶祥,於2008年11月28日至30日到廣東演出。
請舉辦單位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演出,並依法納稅。
請你廳及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