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傑到湖南瀏陽演出的批覆

【發寒驗歸櫻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文市函〔2006〕1773號
【發布日期】2006-09-14
【生效日期】2006-09-14
【失效日期】
朽影【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文化部
文化部關於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傑到湖南瀏陽演出的批覆
(文市函〔2006〕1773號)

湖南省文化廳:
你廳湘文報[2006]84號請示收悉。
經辨幾趨研究,同意湖南省演出公司邀請新加坡歌手林匪茅采俊傑,於2006年9月墊故戒21日到湖南瀏陽演出。
請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演出,並依法納稅。
請腿悼判籃你廳做好監督檢查工作,並注意政府不得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
此欠采格復。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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