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評估

文化創意產業是具有發展前途的朝陽產業。1997年,英國率先提出創意產業的概念並提倡應大力發展這一產業。美國。日本、新加坡等也相繼套用了這一產業概念,以促進這一產業的發展,都取得了極大的成功。我國在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已經提出:要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國家戰略,致力於建設創新型國家。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又對“文化”和“軟實力”進行了論述,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文化創意產業應該是我國今後發展的重點產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評估
  • 提出時間:1997年
  • 發源國:英國
  • 重大會議: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
行為定義,國內外分類,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特徵,高層次需求,高科技需求,強衍生性,高風險性,注意問題,自身屬性影響,市場替代因素,評估目的,實現途徑,形成與文化,

行為定義

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的交易、質押投融資都離不開對智慧財產權價值的評估,這需要評估人員能夠提供一個合理的公允市場價值。本文探討的是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的特點及其價值評估中應注意的問題。

國內外分類

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雖然已普遍被全世界所接受,但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和分類的理解還不是完全 致的。
英國於1998年出台的《英國創意產業路徑檔案》中提出的”創意產業“(Crearive Industry)的概念是”那些從個人的創造力、技能和天分中獲取發展動力的企業,以及那些通過對智慧財產權的開發,可創造潛在財富和就業機會的活動“。英國對創意產業的分類為廣告、建築、藝術品及收藏品交易、工藝,設計、時裝設計。電影與錄像、互動遊戲軟體、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計算機軟體、廣播電視。許多國家也套用了這一創意產業的定義和分類。
2004年,非營利機構“藝術美國人”將美國的創意產業分為六大類:博物館與收藏,表演藝術,視覺藝術與攝影,電影。廣播與電視,設計與出版,藝術學校與藝術服務。但在美國更多地是使用著作權產業這一概念。
在美國,以著作權為核心的文化服務貿易,對於創意產業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美國經濟中的著作權產業——2006年報告》證實,在對美國整個國民經濟成長的貢獻方面,著作權產業超過了美國其他的經濟行業。報告採用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界定的4種著作權產業分類,即:核心著作權產業,部分著作權產業、邊緣著作權產業與交叉著作權產業。其中,核心著作權產業是指主要目的是為了原創,生產、發行、或展覽著作權產品的產業,這些產業包括報紙、圖書、期刊、攝影、錄音、音樂出版,廣播和電視播放、商用及娛樂軟體等。部分著作權產業是指部分產品為著作權產品的產業,這部分產業包括紡織品,珠寶首飾。家具、玩具等。邊緣著作權產業包括那些將受著作權保護和部分不受著作權保護的產品發行給商家和消費者的產業,這包括為發行著作權產品服務的運輸服務業,電訊業、批發業和零售業。交叉著作權產業是指那些生產,製造和銷售其主要功能是為促進有著作權的作品的創造、生產或使用相關設備的產業,這些產業包括製造業,CD機、電視機、VCR機與個人電腦的批發業和零售業等。
文化創意產業也是我國當代的新興產業。中國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創意產業發展報告2007》把中國的創意產業劃分為8類,即:影視文化類、電信軟體類,工藝時尚類、設計服務類,展演出版類,諮詢策劃類,休閒娛樂類和科學教育類。

智慧財產權

從以上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和分類中可以看出,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資產就是智慧財產權。不受法律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是不利於文化創意產業蓬勃發展的。對於以創新為核心要素的文化創意產業而言。必然要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價值。
十七大提出“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對於文化創意產業來說,文化創意以及文化創意的產業化是發展現代文化創意產業的重要措施,在此過程中就必需加強並完善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制度。通過實施行之有效的智慧財產權戰略,才能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

智慧財產權特徵

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是指對文化創意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是獲得法律保護的知識資產。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有其自身的特點。

高層次需求

目前我國的人均GDP已經超過了3.10。美元,個別城市已經超過了10.000美元。隨著人均GDP與消費者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者已經不再僅僅滿足於基本的物質產品的消費,對於精神產品的需求日益提升。我國的消費重心已經開始向文化,科技與旅遊領域轉移,同時向文化創意產業轉移,且需求量越來越大,這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根本動力。而文化創意產業的智慧財產權就是直接服務於精神產品生產的。

高科技需求

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的形成離不開高科技,而且,智慧財產權的傳播也依賴於高科技。比如,數位技術和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促使創意產品迅速傳播開來,從而形成一定規模的產業。

強衍生性

文化創意產業的產業關聯度較廣,滲透性很強,因此文化創意產業被認為具有“火車頭”的效應。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可拉動許多行業的發展,能不斷擴展,延長市場鏈條。形成多元化、多層次的盈利模式。而文化創意產業的智慧財產權的套用範圍也隨之擴大,滲透至多種行業和領域。

高風險性

文化創意產業是一個高風險投資行業,這種高風險性主要體現在創意產品的市場需求是不確定的。創意產品不是般的物質性產品,它是涉及藝術、文化和生活娛樂的產品,主要滿足人們精神上的需要,而消費者對此的效用受文化差異,時尚潮流,時機選擇,宣傳炒作、社會背景等多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因為無法確定創意產品是否會受到消費者的歡迎,導致投資者在進行智慧財產權投資決策時面臨著很高的風險。

注意問題

對於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都需要評估其價值。而在評估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自身屬性影響

對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進行評估時,創意產品是否受到消費者的歡迎,是否有廣闊的市場,都會直接影響到該智慧財產權的價值。
在進行文化創意智慧財產權評估時,一定要關注其預計收益的期限與其他各種特點。比如,電視劇的播放權,有的僅播放一次,也有的多次播放,這兩種方式下帶來的收益肯定是不相同的,其智慧財產權的價值也應該不一樣。

市場替代因素

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的載體——創意產品能夠被作為商品進行生產和交換時,必然受到市場的供求規律價值規律競爭規律的影響。由於它是一種以智力勞動和信息投入為主的產品。生產中一般不需要特別的設備,某一類創意產品的出現,會導致 系列形式和內容相近或雷同的創意產品的出現,而且有時還很難認定是否屬於侵權。這種市場的可替代性必然影響文化創意智慧財產權的價值,

評估目的

的重要因素。智慧財產權評估的目的主要有交易、擔保融資,投資、企業產權變動和訴訟等。在各種評估目的下,應採用相應的評估程式與方法。

實現途徑

分為創意萌發,創意作品投資選擇,創意的再創作,創意作品產業化和市場消費五個階段。在第一個階段,智慧財產權還未形成。之後的幾個階段都會涉及到智慧財產權的交易與價值評估,但因每一個階段智慧財產權所帶來的預期收益是不相同的,因此智慧財產權的評估值也是不相同的。評估時首先要確定智慧財產權處於價值創造中的哪個階段,然後對其收益進行預測。

形成與文化

有著深厚與密切的聯繫。文化因素是需要評估師在評估中著重研究的問題。評估師評估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必須提高自身的文化素養。很多的中國元素已經成為了世界創意產業關注的重點。在90年代日本就曾以每集8000美元的價格購買我國電視劇《三國演義》的播映權。花木蘭從軍的故事被迪士尼公司搬上銀幕拍成了廣受美國觀眾歡迎的卡通片。可口可樂公司採用中國生肖圖案包裝的產品受到了國際市場的普遍歡迎。越是有著深厚文化底蘊的創意產品,傳播價值越大,其智慧財產權的價值當然也會越大。
智慧財產權的市場交易離不開對智慧財產權的評估。但是,我國關於文化創意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工作還處於初級階段,還有待於我們作進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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