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權利是2020年7月經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批准發布的108條大數據新詞之一,定義為以數據為客體的法律權利束,涵蓋數據人格權與數據財產權兩類核心權能。其法律屬性具有人格權與財產權的雙重特徵,前者包括知情同意權、修改權等隱私保障權益,後者涉及採集權、使用權等要素價值激活機制。國際實踐中,歐盟通過《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確立數據主體權利體系,中國則構建了涵蓋確權、安全、交易的複合型法律規範框架。隨著數據要素市場規模快速增長,數據產權登記、交易撮合等實踐機製成為推動數字經濟法治化發展的關鍵支撐。
基本介紹
- 審定時間:2020年7月
- 學科歸屬:大數據法律領域
- 法律屬性:人格權與財產權複合
- 核心權能:持有、使用、經營
- 政策支撐:生產要素參與分配
- 國內規範:刑法/民法/行政法協同
定義與發展
法律屬性解析
- 人格權屬性:包含知情同意權、修改權、被遺忘權,側重個人隱私與信息安全保障
- 財產權屬性:涵蓋採集權、可攜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旨在促進數據要素的市場化流通
權利分類體系
- 數據持有權:權利人合法持有數據並防止非法竊取的權能
- 數據使用權:內部加工分析以最佳化經營的許可權
- 數據經營權:通過轉讓或許可方式對外開放數據的處置權利
國內外立法保護
- 立法層面構建刑法第253條、民法典第127條與數據安全法的協同框架
- 政策層面推進公共/企業/個人數據分類分級確權
- 產業層面建立數據交易機構與可信數據空間等基礎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