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同意在海口經濟職業技術學院基礎上設立海口經濟學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懇請將海口經濟職業技術學院升格為本科院校的函》(瓊政函〔2006〕91號)收悉。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等檔案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五屆二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海口經濟職業技術學院基礎上設立海口經濟學院,學校代碼為:12308;同時撤消海口經濟職業技術學院建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同意在海口經濟職業技術學院基礎上設立海口經濟學院的通知
  • 適用地區:海口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文號:教發函〔2008〕97號
教發函〔2008〕97號,海口經濟學院章程,

教發函〔2008〕97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懇請將海口經濟職業技術學院升格為本科院校的函》(瓊政函〔2006〕91號)收悉。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等檔案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五屆二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海口經濟職業技術學院基礎上設立海口經濟學院,學校代碼為:12308;同時撤消海口經濟職業技術學院建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海口經濟學院系本科層次的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業務管理。
二、學校以實施本科教育為主,同時可舉辦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學校近期本、專科教育並重,逐步擴大本科教育。
三、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暫定為12000人。
四、學校本科專業的增設問題,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同意首批設定本科專業4個,即:國際經濟與貿易、新聞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旅遊管理。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評估。
六、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將經我部核准的《海口經濟學院章程》,一併向社會進行公告。
望你省本著改革的精神,加強對該校的指導和支持,使學校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學科、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探索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培養更多更好的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套用性人才,為海南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附屬檔案:海口經濟學院章程
附屬檔案:

海口經濟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院管理,實施依法治校,維護舉辦者、學院、教職員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院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海口經濟學院
第三條 學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國興大道文壇路2號
第四條 學院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學院宗旨: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立足海南、面向全國、適應市場、服務社會,積極更新教育理念,努力構建現代教育平台,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培養既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又有較強實踐能力的高素質、套用型專門人才。
第六條 辦學層次和形式:本科教育和高職專科教育並舉,逐步過渡到以本科教育為主。學制為本科四年,專科二至三年。在開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時,大力發展成人繼續教育和各種形式的短期培訓;積極拓展留學生教育。
辦學規模:根據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的原則,全日制在校學生控制在12000人左右。
第七條 學科門類:以人文學科、社會學科、管理學等學科門類為主,適度發展理、工學科門類。
第八條 學院的舉辦者為海南海瑞教育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學院接受海南省教育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學院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學院的舉辦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學院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院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代表、院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應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管理經驗。
院董事會由7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5人。董事長由舉辦者代表擔任;舉辦者代表出任董事的由舉辦者推選;教職工代表出任董事的由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名單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董事會議。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時,可請假但須書面表達其意願。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董事會形成決議,須由出席會議董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會議但書面表達意願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院董事會權利:
(一)聘任和解聘學院院長,決定其報酬;
(二)根據院長的提名或意見,聘任和解聘院級其他領導,決定其報酬;
(三)審定、修改學院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定學院發展規劃,審批年度工作計畫;
(五)決定學院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六)決定教職工編制數額和工資標準;
(七)審定學院財務預算、決算和辦學結餘回報額分配方案;
(八)決定學院投資、融資等事宜;
(九)決定學院分立、合併、變更和終止;
(十)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決定學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院董事會義務
(一)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辦學、依法治校;
(二)對學院的教育教學質量進行檢查與監督;
(三)籌措辦學經費,保證學院教學等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四)向社會各界宣傳學院,聘請與推薦專家和學者到學院講課、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
(五)為學院的教學、科研等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幫助學院建立教學、科研、實習實踐基地;
(六)協助學院做好學生的教育、管理和就業工作。
第十六條 董事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負責董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審定、簽署董事會報告和其他重要檔案;
(四)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五)應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 學院董事會根據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選配政治責任心強、具有十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歲的知名專家擔任學院院長。院長報審批機關核准後,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院長任期原則上為四年,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連任。
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組建由院行政領導、院長助理等參加的院務委員會。院長主持院務會工作,充分發揮其在執行董事會決議、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二十條 院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院董事會的其它授權。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學院的監督機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設監事長1人。其成員在教職工代表和舉辦者推薦人員中產生。監事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前,如因擅離職守使學院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督查學院財務管理;
(二)對董事會成員和院領導履行職務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會成員及其他院領導的行為損害學院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有重要事由經兩人以上聯名可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根據工作需要列席董事會議和有關部門的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審定、簽署監事會報告和其他重要檔案;
(四)代表監事會向學院董事會報告工作;
(五)應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派的督導專員,自覺接受其監督指導。
第三章 黨、團、工會組織
第二十六條 學院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委員會。院黨委支持董事會和院務會依法辦學,保證學院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加強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領導院共青團、工會、學生會和其他民眾組織開展工作;加強黨組織內部的管理和監督;在師生員工中培養和發展新黨員。同時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保證和監督學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建立院黨委與董事會的協商溝通機制,與學院院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制度。學院黨委對學院的發展規劃、人事安排、財務預算、基本建設、招生收費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建議,參與研究討論。
第二十七條 學院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院黨委領導下,以學生和學習為中心,積極開展有益於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努力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學習積極性。
第二十八條 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學院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加強學院的民主監督和管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職責:審議學院擬定的教職工聘任制和結構工資實施方案、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實施細則、教職工紀律要求和獎懲辦法等重要規章制度。
學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決議時,應充分聽取、吸收教職工的合理意見。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院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條 學院聘用教師和職工,並與其簽訂聘用契約。
學院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契約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契約規定的義務。
學院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契約確定。
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一條 學院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學院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二條 學院根據獎懲規定,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員工予以處分。
學院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學院對教職員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員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院執行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學院工會的意見。
第五章 學生
第三十三條 學院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院錄取或轉入學院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院的學籍。學院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業證書;達到國家規定學位標準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三十四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學生,學院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獎勵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學院將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處罰規定,對違反學生行為規範和處罰規定的學生予以處理或處分。
學院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處理或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院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七條 學院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公布。
第三十八條 學院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畫,按國家規定選用教材。
第三十九條 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實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努力提高辦學效益。
第四十條 學院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與成功經驗。
第四十一條 學院加強德育工作,注重學生創新和實踐能力的培養。
第四十二條 學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四十三條 學院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四十四條 學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定校歷,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學院財產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
第四十六條 學院截至2007年11月30日,共有資產7.16億元。其中舉辦者投入3.6億元,辦學積累0.32億元,2007年1-11月收支節餘0.7億元,負債2.54億元。
學院升格本科後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依法收取的學雜費;
(三)融資;
(四)政府資助;
(五)社會捐贈;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條 學院為事業法人,承擔有限責任。學院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學院的債務承擔責任;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學院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院對出資人投入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四十九條 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以省物價部門審批並予以公示的為準;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院制訂,報有關部門備案並予以公示。
第五十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按不低於年度淨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教育發展基金,用於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等費用。
第五十一條 學院每個會計年度辦學有結餘時,出資人可以取得回報。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學院應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與財務狀況;取得回報的比例將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列因素,由學院董事會決定,並在該決定作出起15日內,將該決定以及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與財務狀況,一併呈報審批機關備案。
學院如有《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出資人不得獲取回報。
第五十二條 學院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院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八章 學院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三條 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學院改變名稱、層次、類別、法人代表,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十四條 學院的合併、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董事會同意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由舉辦者提出,董事會通過,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五十六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五十七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院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回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發放教職工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其中用於返還舉辦者的部分,按照舉辦者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八條 學院終止後,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由學院董事會表決通過生效並報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長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聯合提議,並經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院董事會批准,報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機關備案後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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