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是教育部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印發《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布文號:教學[2016]9號
教育部關於印發《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教學[201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職業教育局,各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
為做好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現將《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6年9月1日
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旨在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套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其授權單位批准。
第五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本科畢業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同等學力的中國公民。
第六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複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複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複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全國統一考試的部分或全部考試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統一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聯合考試在特定學科(類別)、專業(領域)進行,部分或全部考試科目聯合或統一命題。
單獨考試由具有單獨考試資格的招生單位進行,考生須符合特定報名條件,所有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單獨命題。
推薦免試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對部分高等學校按規定推薦的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及其他符合相關規定的考生,經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招生單位直接進行複試考核的選拔方式。
第七條 全國統一命制的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命制,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招生單位聯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單考試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後至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下同)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按其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兩種。
碩士研究生按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兩種類型。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定向契約就業;非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教育部負責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部署全國的招生工作,發布年度招生考試公告,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訂並下達年度招生計畫。
(三)確定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考、聯考科目並審定考試大綱。
(四)監督、指導全國統考、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公布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招生限額。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達開展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額,並指導有關地方和高校對推免工作進行管理。
(七)組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推進招生信息公開,並對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九)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碩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協調本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等部門按照職責開展相關招生考試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於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報教育部備案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新形勢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務要求,合理設定負責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專門常設機構,合理確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的編制,配備必要的專職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地區招生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三)組織本省(區、市)招生單位制定發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四)組織並做好試卷印製及保密、保管工作,確保試卷絕對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設定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根據教育部要求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七)全面負責本地區考試安全工作,及時處置與本地區有關的考試安全突發事件。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考試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領導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相關部門的分管領導對本部門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全責。
(八)按有關規定開展招生信息公開相關工作,並對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
(九)協調並監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考試招生工作,調查處理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十)根據考生申請,對招生單位信訪答覆情況進行複查。
(十一)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組織開展招生宣傳、諮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畫,對所屬招生單位的考試招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由校領導牽頭、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辦法,上級主管部門、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開展招生工作。
(二)設定研究生招生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並組織培訓招生工作人員。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製定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制定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定期開展新導師培訓。
(五)編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六)參照教育部、衛生部等部門的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體檢要求。
(七)按規定開展本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和相關解釋工作。
(八)開展招生宣傳、諮詢和研究工作。
(九)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十)組織命題、評卷、複試、體檢、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和錄取等工作,並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對入學新生思想政治、業務水平和身體健康狀況等進行全面複查。
(十三)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四)根據考生申請,對本單位有關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覆。
第三章 招生計畫和獎助政策
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年度招生計畫,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人數。
第十四條 國家對所有納入招生計畫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撥款,所有納入招生計畫的碩士研究生都要繳納學費,國家和招生單位通過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三助崗位、綠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獎助體系,支持碩士研究生完成學業,提高碩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報 名
第十五條 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四)考生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路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錄取當年9月1日前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錄取當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4.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第十六條 報名參加全國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報名參加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非法學專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專科層次法學類畢業生和自學考試形式的法學類畢業生等不得報考)。
(二)報名參加法律(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法學專業(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專科層次法學類畢業生和自學考試形式的法學類畢業生等可以報考)。
(三)報名參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或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相關考試招生政策同時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教研〔2016〕2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報名參加除法律(非法學)、法律(法學)、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的其他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
第十七條 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二)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後連續工作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或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
招生單位不得按單位、行業、地域等限定單獨考試生源範圍,也不得設定其他歧視性報考條件。
第十八條 經本科畢業學校(具有開展推免工作資格的高校)選拔並確認資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團”和“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畫”的推免生),須在國家規定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填報志願並參加複試。截止規定日期仍未落實接收單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資格。已被招生單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當年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
推免生推薦和接收辦法由推薦學校和接收單位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製定並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據招生政策自主選擇報考招生單位和專業的權利,推薦學校所有推免名額(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專項計畫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單位推薦。凡按規定可接受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條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所有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均須進行網上報名,併到報考點現場確認網報信息、繳費和採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
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省(區、市)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單獨考試考生應選擇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管理等專業學位考生和其他考生應選擇工作或戶口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
網上報名技術服務工作由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現場確認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相關報考點進行。
報考點工作人員發現有考生偽造證件時,應通知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暫扣相關證件。
(一)網上報名要求:
1.網上報名時間為 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再修改報名信息。網上預報名時間為2016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應在規定時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教育網址,以下簡稱“研招網”瀏覽報考須知,並按教育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報考點以及報考招生單位的網上公告要求報名。報名期間,考生可自行修改網報信息。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修改報名信息。
3.考生報名時只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專業。待考試結束,教育部公布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後,考生可通過“研招網”調劑服務系統了解招生單位的生源缺額信息,並按相關規定自主多次平行填報多個調劑志願。
4.以同等學力身份報考的人員,應按招生單位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和提供真實材料。
5.考生要準確填寫本人所受獎懲情況,特別是要如實填寫在參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過程中因違紀、作弊所受處罰情況。對弄虛作假者,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嚴肅處理。
6.報名期間將對考生學歷(學籍)信息進行網上校驗,並在考生提交報名信息三天內反饋校驗結果。考生可隨時上網查看學歷(學籍)校驗結果。考生也可在報名前或報名期間自行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查詢本人學歷(學籍)信息。
未通過學歷(學籍)校驗的考生應及時到學籍學歷權威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在現場確認時將認證報告交報考點核驗。
7.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在網上報名時須如實填寫少數民族身份,且申請定向就業少數民族地區。
8.“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招生以考生報名時填報確認的信息為準。
9.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畫的考生,應為高校學生應徵入伍退出現役,且符合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者(“高校學生”指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下同)。考生報名時應選擇填報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畫,並按要求填報本人入學、入伍、退役等相關信息。
10.國防生和現役軍人報考地方或軍隊招生單位,以及地方考生報考軍隊招生單位,應事先認真閱讀了解解放軍及招生單位有關報考要求,遵守保密規定,按照規定填報報考信息。不明之處應事先與招生單位聯繫。
11. 考生應認真了解並嚴格按照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選擇填報志願。因不符合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造成後續不能現場確認、考試、複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12.考生應按要求準確填寫個人網上報名信息並提供真實材料。考生因網報信息填寫錯誤、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複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二)現場確認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應在規定時間內到報考點指定地點現場核對並確認其網上報名信息,逾期不再補辦。現場確認時間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國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區報考組織情況自行確定和公布。
2.考生現場確認應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應屆本科畢業生持學生證)和網上報名編號,由報考點工作人員進行核對。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畫的考生還應提交本人《入伍批准書》和《退出現役證》。
3.在錄取當年9月1日前可取得國家承認本科畢業證書的自學考試和網路教育本科生,須憑頒發畢業證書的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或網路教育高校出具的相關證明方可辦理網上報名現場確認手續。
4.未通過網上學歷(學籍)校驗的考生,在現場確認時應提交學歷(學籍)認證報告,以供核驗。
5.所有考生均應對本人網上報名信息進行認真核對並確認。報名信息經考生確認後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寫錯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6.考生應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7.考生應按報考點規定配合採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
第二十條 招生單位應根據相關規定,對考生報考信息和現場確認材料進行全面審查,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
考生填報的報名信息與報考條件不符的,不得準予考試。
現場確認學歷(學籍)核驗未通過的考生,招生單位應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報告。
第二十一條 報考點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確定並公布。報考點接受考生諮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
第二十二條 考生應在2016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期間,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自行下載列印《准考證》。《准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塗改。考生憑下載列印的《准考證》及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
第二十三條 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第五章 命 題
第二十四條 全國統考和全國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統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編制,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關機構組織編制,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第二十五條 命題人員應為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並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命題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並具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人員要遵紀守法,信守承諾,保守秘密,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諮詢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考研有關的複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命題人員要簽訂《保密責任書》,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為均須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招生單位應按相關規定製定本單位自命題工作規範,加強對命題相關人員及各工作環節的規範管理和監督。自命題試題不得委託非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或個人命題;委託其他招生單位命題的,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二十七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選拔性考試,試題應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能力和專業素質。試題要有一定的區分度,難易程度要適當。
第二十八條 試題不得出現政治性的錯誤,並應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定與相應學科專業全國統考初試科目設定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由招生單位命題,也可以選用全國統考試題。
第三十條 各考試科目均應根據考試大綱(考試內容範圍說明)和對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要求,參考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進行命題。招生單位不得指定考試科目的參考書目和參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試
第三十一條 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時間為: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在12月26日進行(起始時間8:30,截止時間由招生單位確定,不超過14:30)。
考試時間以台北時間為準。不在規定日期舉行的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國家一律不予承認。
第三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初試一般設定四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條 教育學、歷史學、醫學門類初試設定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體育、套用心理、文物與博物館、藥學、中藥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公共衛生、護理等專業學位碩士初試設定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會計、圖書情報、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管理和審計等專業學位碩士初試設定兩個單元考試科目,即外國語、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滿分分別為100分、200分。
金融、套用統計、稅務、國際商務、保險、資產評估等專業學位碩士初試第三單元業務課一設定經濟類綜合能力考試科目,供試點學校選考,滿分為150分。
第三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全國統考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臨床醫學綜合能力(中醫)、臨床醫學綜合能力(西醫);全國聯考科目為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法碩聯考專業基礎(非法學)、法碩聯考綜合(非法學)、法碩聯考專業基礎(法學)、法碩聯考綜合(法學)。其中,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試題由招生單位自主選擇使用;口腔醫學專業學位既可選用統一命題的臨床醫學綜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單位自主命題。
醫學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業務課科目由招生單位按一級學科自主命題。
第三十五條 招生單位必須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並使用相關試題。
第三十六條 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12月24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論、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
12月24日下午 外國語
12月25日上午 業務課一
12月25日下午 業務課二
12月26日 考試時間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
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建築設計等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6小時。詳細考試時間、考試科目及有關要求等由考點和招生單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 初試的組織工作和考務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按照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單獨考試須由招生單位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考點組織進行。
第三十九條 因試卷錯寄、漏寄、郵遞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無法正常考試的考生可參加補考。
補考程式為:招生單位將初步審查同意補考的考生姓名、報考單位、補考科目及補考原因一一寫明,報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審核批准後,自行安排或協商有關考點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補考。
各補考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補考試題的形式和難易程度應與原試題相一致。
補考一般安排在考試結束後1個月內進行,具體時間由相關招生單位確定。
第七章 評 卷
第四十條 全國統考科目的評卷工作由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在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下統一組織,具體的評卷細則、工作程式、要求和紀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制訂。全國聯考科目的評卷工作由教育部委託有關單位組織進行。
第四十一條 全國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實行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評卷工作承辦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招生單位有承擔當地統考科目評卷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二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評卷點建設。各評卷點要成立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制度;要逐步完善評卷教師的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成立由相關招生單位各學科權威專家組成的全國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專家組,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負責本地區全國統考科目評卷工作細則的擬定、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閱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提名,聘請有關教師承擔各學科評卷工作,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選派所需評卷教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拒絕。評卷工作由評卷教師所在學校以適當方式計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招生單位負責,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全國統考科目評卷管理體制、辦法和有關要求實施。各招生單位在評卷結束後,應將自命題科目的成績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在評卷結束後,應將統考科目成績返回招生單位,同時將統考科目成績和自命題科目成績合成後,在規定時間上報教育部。
第四十六條 招生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布成績。考生對評卷結果有異議,可以依程式申請成績複查,具體的複查辦法按照教育部相關考務檔案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1年,其電子掃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復 試
第四十八條 複試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用於考查考生的創新能力、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等,是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複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四十九條 複試時間、地點、內容範圍、方式由招生單位自定。複試辦法和程式由招生單位公布。全部複試工作一般應在錄取當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條 教育部按照一區、二區制定並公布參加全國統考和聯考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一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重慶、四川、陝西等21省(市);二區包括內蒙古、廣西、海南、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0省(區)。
報考地處二區招生單位且畢業後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定向就業的少數民族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或者工作單位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業單位為原單位的少數民族在職人員考生,可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第五十一條 招生單位在國家確定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基礎上,結合生源和招生計畫等情況,自主確定本單位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及其他學術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視性或其他有違公平的規定。
經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單位可自主確定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及其他學術要求。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由招生單位依據教育部有關政策自行確定。
相關招生單位依據教育部有關政策自主確定並公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畫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單位“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畫考生調劑的初試成績要求。
相關招生單位自主確定並公布報考本單位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以下簡稱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要求。教育部劃定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供招生單位參考。招生單位自主劃定的總分要求低於教育部劃定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擴大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招生規模。
第五十二條 對初試公共科目成績略低於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但專業科目成績特別優異或在科研創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現的考生,可允許其破格參加第一志願報考單位第一志願專業複試(簡稱破格複試)。
破格複試應優先考慮基礎學科、艱苦專業以及國家急需但生源相對不足的學科、專業。對一志願合格生源不足的專業,招生單位要積極做好調劑工作,不得單純為完成招生計畫或保護一志願生源而降低標準進行破格複試。合格生源(含調劑生源)充足的招生專業一般不再進行破格複試。破格複試考生不得調劑。
第五十三條 複試應採取差額形式,招生單位自主確定複試差額比例並提前公布,差額比例一般不低於120%。
招生單位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的複試錄取辦法和各院系實施細則,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布並嚴格執行。複試錄取辦法中應明確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和其他業務要求,以及複試、調劑、錄取等各環節具體規定,特別要明確破格複試條件和程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複試錄取規定一律無效。
第五十四條 招生單位在複試前應對考生的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學歷學籍認證報告、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複試。
對考生的學歷(學籍)信息有疑問的,招生單位應要求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少數民族考生身份以報考時查驗的身份證為準,複試時不得更改。少數民族地區以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為準。
第五十五條 以同等學力參加複試的考生,在複試中須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幹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或旅遊管理碩士的同等學力考生可以不加試。對成人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複試時尚未取得本科畢業證書的自考和網路教育考生,招生單位可自主確定是否加試,相關辦法應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條 會計碩士、圖書情報碩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審計碩士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由招生單位在複試中進行,成績計入複試總成績。
第五十七條 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均在複試中進行,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成績計入複試總成績。
第五十八條 招生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對考生再次複試。
第五十九條 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三支一扶計畫”“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赴外漢語教師志願者”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高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達到報考條件後,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在部隊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免試(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項目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5分。
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各招生單位應嚴格規範執行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統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外,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另設標準。招生單位應對加分項目考生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核實。
第六十條 考生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在複試階段組織進行。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
第九章 調 劑
第六十一條 招生單位應按教育部有關政策確定並公布本單位調劑工作的具體要求和程式。
第六十二條 考生調劑基本條件:
(一)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
(二)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願報考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三)調入專業與第一志願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
(四)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原則上應相同。
(五)第一志願報考照顧專業(指體育學及體育碩士,中醫學、中西醫結合及中醫碩士,工學照顧專業及工程碩士照顧專業,下同)的考生若調劑出本類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調入地區該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第一志願報考非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入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調入地區對應的非照顧專業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體育學與體育碩士,中醫學、中西醫結合與中醫碩士,工學照顧專業與工程碩士照顧專業之間互調按照顧專業內部調劑政策執行。
(六)第一志願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管理、會計、圖書情報、審計專業學位碩士的考生可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考生也不得調入以上7個專業。
第一志願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的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
(七)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計畫以外錄取;未報考的不得調劑入該計畫錄取。
(八)相關招生單位自主確定並公布本單位接受報考其他單位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調劑的成績要求。教育部劃定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作為報考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考生調劑到其他專業的基本成績要求。
報考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關政策調劑到其他專業,報考其他專業(含醫學學術學位)的考生不可調劑到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
(九)參加單獨考試(含強軍計畫、援藏計畫)的考生不得調劑。
(十)符合調劑條件的國防生考生,可在允許招收國防生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單位間相互調劑。
(十一)自劃線改革試點高校校內調劑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確定。
第六十三條 招生單位接收所有調劑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單位調劑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單位內部調劑考生)必須通過教育部指定的“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進行(各加分項目考生、享受少數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單位應通過“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及時公布生源缺額信息及調劑要求,積極利用該系統為考生調劑提供服務。
第六十四條 調劑工作由各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歸口管理並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節,招生單位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考核工作,對於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六十六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內容應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
招生單位要強化對考生誠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對考生在報考時填寫的考試作弊受處罰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凡有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後繼續報名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由招生單位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六十七條 招生單位在複試的同時應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工作部門、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招生單位還可採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擬錄取名單確定後,招生單位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審查其政治思想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加蓋印章。
第十一章 錄 取
第六十八條 招生單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錄取政策規定及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補充規定,根據本單位招生計畫、複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複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體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九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按照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畫(含各專項計畫)及相關要求開展招生錄取工作。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招生計畫,各專項計畫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的名額。
各招生單位破格複試錄取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碩士生招生計畫的3%。
單獨考試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的單獨考試招生限額,且錄取要符合有關要求。
在本招生單位內,學術型招生計畫可調整到專業學位使用,但專業學位招生計畫不得調整到學術型專業使用。
第七十條 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均須在被錄取前與招生單位、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契約。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
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複試或無法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各招生單位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上報。
第七十二條 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檢查,實施監督。各招生單位為錄取考生列印《錄取登記表》,蓋章後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
第七十三條 被錄取的新生,經考生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後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錄取為保留入學資格的考生納入招生單位當年的招生計畫。
第七十四條 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並向招生單位請假。無故逾期2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路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入學時(9月1日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第十二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七十五條 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應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要求和“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積極推進本地區、本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
第七十六條 教育部建立“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台”,作為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暨備案平台。
招生單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招生單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台”備案公開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須符合招生政策並按教育部有關規定事先在本單位網站進行公開公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對本地區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的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負有監管責任,對招生單位上報公開的信息要認真審核。
第七十七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公布本省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的相關規定、考試組織的相關情況及違規事件處理結果等。
第七十八條 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上公布碩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規定、招生專業目錄和分專業招生計畫。招生章程中應按相關規定公布本單位各專業碩士研究生學制、學習方式、學費具體標準和獎助辦法以及培養所在校區等內容。招生章程應經當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備案。
第七十九條 在複試、錄取階段,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布本單位複試錄取辦法和各院系實施細則,各院(系、所)或學科、專業招生人數,參加複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和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複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對破格複試、參加專項計畫、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應進行說明。
第八十條 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應當統一公示擬錄取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並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招生單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不予學籍註冊。
公示期間,招生單位應將擬錄取名單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進行政策審核,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招生單位。
公示結束後,招生單位應按要求將擬錄取名單報“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台”備案。最終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註冊均以招生單位上報平台的備案信息為準。
第八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招生單位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應提供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包括聯繫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等,保證相關渠道暢通,並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申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三章 違規處理
第八十二條 對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對考試工作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相關單位應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並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後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十四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招生單位、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一律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還將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八十五條 嚴禁招生單位內部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與舉辦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嚴禁招生單位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場所和設施,嚴禁招生單位委託社會培訓機構進行考試招生輔導培訓、招生宣傳和組織活動,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六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過程中亂收費,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七條 考生認為所報考招生單位的招生錄取行為有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報考招生單位提出異議、申訴或舉報。招生單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口頭答覆申訴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等機構進行調查,並按《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對招生單位作出的書面答覆不服的,可向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按相關規定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上一級機關提出覆核。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國防生和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研究生及軍隊系統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的辦法由軍隊相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推薦免試工作及招收港澳台地區人士、外籍人士為碩士研究生的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另行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式與此不符的以此檔案為準。
第九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