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2010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和招生簡章的通知

關於印發 2010 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和招生簡章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2010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和招生簡章的通知
  • 發布單位: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 檔案批號:教學司〔 2009 〕 26 號
  • 發布時間:二 〇〇 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前言,編制招生專業目錄,報 名,命 題,試題保密和保管工作,初 試,評 卷,復 試,調 劑,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錄 取,

前言

教學司〔 2009 〕 2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 ( 教委 ) 、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各研究生招生單位:
為做好 2010 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按照《教育部關於做好 2010 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 2009 〕號) ( 以下簡稱《通知》 ) 要求,我司制定了《 2010 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和《 2010 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簡章》(以下分別簡稱《細則》和《簡章》),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和招生單位要高度重視研究生招生工作,加強領導。按照《細則》和《簡章》的要求,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管理辦法和補充規定。
二、各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和研究生招生單位要做好《細則》和《簡章》等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的檢查監督,確保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求明確,執行有力,監督嚴格,落實到位。
三、各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和招生單位要按照兩個檔案的具體要求,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研究生招生考試各環節和各方面工作做實、做細,確保研究生招生工作安全順利進行。
附屬檔案:
1. 2010 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2. 2010 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簡章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二 〇〇 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屬檔案 1 :
2010 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根據《 2010 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編制招生專業目錄

按照《關於編制 2010 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專業目錄的通知》(教學司〔 2009 〕 22 號,已發)執行。
對於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的初試科目,各招生單位要按照初試科目改革的要求,實行按一級學科(群)設定考試科目,大幅度減少初試科目數量,大力提高命題的水平和質量。

報 名

(一)準備工作
1. 各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 、招生單位和報考點務必按照《關於做好 2010 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教學司〔 2009 〕號)和《 2010 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進程表》(見附 1 )要求,做好報名各項準備工作。
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考點,並按規定報教育部備案。報考點要適當集中,相對穩定,以設在地(市、州)招辦或高等學校為宜。報考點的負責人由教育行政負責人或高等學校負責人擔任。報考點接受考生諮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此情況下報考點也稱考點),也可另設考點組織考試。每個考點可設定若干考場。
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應根據網報工作要求,組織報考點工作人員進行招生政策和網報技術培訓。
2. 報考點負責配備工作人員並對其進行具體業務培訓。
3. 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招生單位和報考點應及時發布招生、考務信息,做好招生政策、招生規定和考務工作的宣傳,認真解答有關招生、考務諮詢。
4. 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報考點須按報名工作要求配齊必要的設備。
(二)網上報名及現場確認
考生應在教育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進行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逾期不予辦理。
1. 考生在規定時間內登入“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公網網址:略,教育網址:略 )報名。
2. 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限“居民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幹部證”、“軍校學員證”)、學歷證書(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持學生證)和網上報名編號到報考點辦理確認手續;報考點工作人員核對有關證件,考生確認本人網報信息;考生按規定繳納報考費(考生辦理報考手續繳納報考費後,不再退還);報考點採集考生本人圖像信息。
3. 推薦免試生按畢業院校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求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 10 月 25 日前必須完成推薦、複試及接收工作。
4. 報考單獨考試及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的考生必須到招生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公告指定的報考點確認。報名時間及確認手續按招生單位的要求辦理(報名工作截止日期須與統考報名截止日期一致)。
其他考生到本人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公告指定的報考點確認。
5. 自考生和網路教育學生須在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取得 國家承認的大學 本科畢業證書方可報考。
6.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三)現場確認結束後,各報考點要在規定時間內將考生報名信息庫(含考生照片數據)上傳教育部中心資料庫,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在網上檢查確認。招生單位要按照招生工作進度要求及時下載報考本單位的考生報名信息,認真核對考試科目等信息,為準考考生編制考生編號,對不準考考生,在考生編號欄位填“不準考”三個漢字,將考生數據上傳教育部中心資料庫,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在網上檢查確認。招生單位同時將《准考證》寄發給考生本人,按規定時間編制《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考生情況匯總表》(樣式見附 2 )一式兩份,一份由招生單位留存,一份隨試題寄送接收試題單位 , 供清點試卷使用。
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應及時通知考生本人,並在《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考生情況匯總表》考生編號欄填上“不準考”三個漢字。
(四)各報考點應將各類統考試題及聯考試題份數統計表按規定日期報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所需聯考試題份數,以及接受試題人的姓名、單位、地址和郵政編碼報送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和教育部考試中心。

命 題

(一) 命題原則
碩士生入學考試是選拔性考試,試題應能測試出考生是否具備研究生入學的基本條件。考試內容應結合大學本科和碩士研究生培養目標確定,以進入研究生學習必備的專業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為考查重點,突出考查分析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試題中應有用以測驗考生靈活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內容,這類題目應區別專業和科目情況,占有適當比重。試題要有一定的區分度,難易程度要適當。一般應使本學科(類別)、專業(領域)本科畢業的優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績。試題的題量以能夠使優秀考生全部答完並有一定的檢查時間為宜。
初試中除全國統一命題的考試科目外,其他各考試科目均應根據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以及碩士生入學的基本要求進行命題,試題應能反映本學科(類別)、專業(領域)主幹課程的主要內容和要求,應涵蓋三門以上本科階段主幹專業基礎課程。
試題應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並不得有政治性的錯誤。
單獨考試的試題應遵循上述原則進行命制,並根據考生的特點,適當增加聯繫工作實際的內容。專業學位的自命題科目命題時應側重考察考生的實踐能力。
(二)組織工作
1. 全國統考和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統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編制,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關機構組織編制。
2. 非全國統一命題的考試科目(含單考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或招生單位聯合命題。各單位應加強對命題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科目的命題小組。命題小組至少應由 2 位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並且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組成,其中一位被指定為組長。命題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其中命題組組長應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並具有碩士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小組成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3. 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思想政治理論考試由招生單位在複試中進行。
4. 外國語言文學專業考試科目中的第二外國語初試科目為英、日、俄語種的試題,招生單位可自行命題 , 也可選用統考試題。
5. 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均在複試中進行,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三)具體要求
1. 初試各考試科目均採用筆試形式。
2. 相近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試題難度要儘量保持一致。
3. 題意要清晰明確,文字要準確簡練,導語要明確,措詞要確切,避免引起考生的誤解。命題中應注意考務規則中的有關規定, 必要的原始數據、圖表和資料須在試卷中提供。
4. 招生單位自命試題科目,如需考生使用計算器,應在准考證上註明,否則一律視為不需計算器。
7. 初試中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試題卷面的滿分均為 100 分;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西醫綜合、中醫綜合以及教育學、歷史學、醫學、臨床醫學碩士、口腔醫學碩士、公共衛生碩士、體育碩士第三單元自命題卷面的滿分均為 300 分;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科目滿分值為 200 分;會計碩士第四單元會計學試題卷面的滿分值為 100 分,其他業務課試題卷面的滿分均為 150 分。
6. 每道題的分值須在試卷上註明。命題時應同時確定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
7. 初試中每科考試時間均為 3 小時 (個別科目如“建築設計”的考試時間可多於 3 小時,不超過 6 個小時,在考試第三天進行,於 8:30 開考,最遲於 14:30 結束;招生單位負責在准考證上通知考生自備答題紙及繪圖工具)。 超過 6 個小時的考試科目一律放在複試中進行。
8. 命題人員要對試題進行認真審核,防止出現差錯。試卷審核包括內容審核和形式審查。內容審核由科目命題組組長負責,對試卷內容的政治性、正確性、準確性、規範性和試卷結構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形式審查由招生單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重點核對科目名稱及代碼,核對題號、題分和總分。審核後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應分別封裝,交專管人員按機要檔案分別妥善保管。
9. 命題工作原則上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專用計算機上完成,命題人員不得保留試題副本;命題結束後立即銷毀與試題有關的草稿紙(含電子文本)等材料;嚴禁在公用計算機或伺服器上進行命題工作;不得將試題以電子郵件等方式通過網際網路傳遞。
10. 有親屬報考本單位碩士生的人員不得參加其親屬所報考專業各科試題的命題和審題工作(包括複試)。
11. 每科試卷包括結構完全相同的正題和副題兩套以及相應的答案及評分參考。
(四)試題的印製、寄送
1. 全國統一命制的試題
全國統一命制的試題(包括農學門類聯考、 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法律碩士(非法學)聯考、法律碩士(法學)聯考 試題)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按教育部考試中心規定的統一規範標準自行印製、聯合印製或委託印製,並在規定時間內將印製廠和監印人員名單上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備案。試題清樣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
試題採取一份一袋的辦法封裝,信封封面應印製以下項目:考試科目代碼、考試科目名稱和考試時間。試題密封后按有關單位上報的份數(另加備用數)綑紮成包,並在郵包的封面註明“(接收試題地點)××同志親啟”以及“絕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樣,於規定日期用機要寄送給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接受試題人。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試題印製完畢或接到試題後,在其事先規定的時間通知各考點,由考點指派至少兩名專門工作人員以及公安、保衛人員,攜帶考點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和領取統考試題統計表,在規定日期乘用專車到指定地點領取試題;或者以機要通信方式寄達考點。
2. 招生單位自行命制的試題
( 1 ) 試題應使用 60 克或 60 克以上白色 16 開的書寫紙印製。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只印試題(答題紙由考點提供) 。圖表、公式等書寫要規範、工整、清楚,試題應當鉛印、列印或膠印。
( 2 )招生單位自命試題的試題袋(以下簡稱“小信封”)按教育部規定標準印製 ( 樣式見附 3), 試題按考試科目分別裝入小信封內,核查無誤後,加以密封,並在封面上註明考生編號、考生姓名、考試科目名稱和具體考試時間; 試題小信封內僅封裝試題,招生單位不得裝答題紙和草稿紙。
( 3 )將同一考生的裝有各科試題的小信封封裝在中信封內。中信封封面上應註明考生編號和招生單位、考點名稱。
( 4 )把同一考點的中信封綑紮裝入郵包(大信封)。在郵包里附一個裝有《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考生情況匯總表》的信封,供考點清點試題。在郵包(大信封)的封面註明“(接收試題地點)××同志親啟”以及“機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樣。將試卷送往機要局時,必須專人( 2 人以上)專車。
( 5 )招生單位之間的聯合命制的試題寄送辦法參照統考試題程式辦理。

試題保密和保管工作

(一)全國統一命制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各招生單位聯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屬機密級材料。 考生答卷在成績公布前屬國家秘密級材料。
(二)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招生單位、報考點根據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全面加強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學〔 2004 〕 15 號)以及教育部、中共中央宣傳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通知》(教考試〔 2004 〕 2 號)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保密保管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
(三)在試題的命制、印刷、封裝、移交、收發、保管等各環節,手續要嚴密、清楚、精確無誤,要保證試題的絕對安全。
(四)命題人員的姓名對外保密,並簽訂保密義務協定書 。命題人員不得參加任何有關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補習、輔導活動,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試題的內容和命題工作情況,不得接受有關考試內容方面的諮詢。
(五)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必須存放在機要保密室。保密室建設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的通知》(教考試 〔 2004 〕 2 號)規定的標準並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和公安、保密部門的檢查驗收。要確保保密室的相關設備在使用期間一直處於正常工作狀態。試題存放期間要有專人晝夜看管。
(六)如萬一發生試題泄密或試卷錯裝、錯寄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立即上報所在地省級政府、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和教育部考試中心,並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就地查處,追究責任。
錯寄試卷數量較大時,招生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安排考生到指定報考點或招生單位補考,不再採用補寄試題的辦法。考生補考往返旅費及住宿費由錯寄試卷的招生單位負責。

初 試

(一)考試準備及要求
1. 考點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統一安排。 報考單獨考試及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的考生必須到招生單位所在地的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 指定的報考點報名、考試。其他考生到本人所在地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 指定的考點考試。 招生單位設定的校外考點須經教育部批准,否則考試無效。
2 .考點實行主考負責制,設主考 1 人,副主考可根據情況設若干人。考點主考由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地、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有關負責人擔任,並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聘任或授權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職責》(《主考、副主考職責》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另發)。
3. 考點應設立辦公室和試題保管收發、監考、宣傳保衛、技術保障、後勤聯絡等若干小組(考生少的考點可不設組,但應至少有 2 人專門負責試題保密保管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4. 考務工作人員要實行崗位聘任制。考務工作人員選聘的基本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定,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的正式在職人員。
考點負責人必須對考務人員進行培訓,學習有關檔案,熟悉有關規章制度和紀律,明確任務和職責,掌握工作的步驟和做法。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專職的考務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碩士生入學考試,應迴避接觸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與答卷(含答題卡,下同)。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碩士生入學考試,不得參加當年的考務工作。
5. 每個考場以安排 30 名考生為宜,考生座位隔列安排,相鄰兩行考生之間距離不得少於 80 厘米。一般應按每 10 至 15 名考生配備 1 名監考員,每個考場監考人員不得少於 2 名。
6. 試題、答題紙、答卷的收發和保管
( 1 )考點應指定 2 名以上專門人員負責試題、答題紙、答卷的領取、保管、分發和寄送工作。試題和答卷要存放在機要保密室,由專人晝夜看管,不得離人。嚴格履行分發、交接手續,認真清點。
( 2 )考點收到招生單位的試題郵包後,應及時由收件人拆開郵包和中信封(密封試題的小信封,一律嚴禁啟封),按照郵包中所附的《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考生情況匯總表》逐個進行核對,認真查看小信封上所寫考生編號、考生姓名、考試科目名稱和考試時間是否與附表一致,若發現差錯,要及時處理。若考生報考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寄到試題,考點要及時催要。
( 3 )考點在考試前要根據《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考生情況匯總表》,在統考試題的小信封上填寫考生編號、考生姓名和報考單位,並按考場、考試科目名稱、考試時間及考生座位順序整理各科試題。
7. 考場的安排布置
( 1 )在考點張貼考場標誌、考場規則、考試時間及各考場考生座位編排表及服務設施示意圖等。
( 2 )考場應採光良好、安靜清潔、通風良好、設施較為完善,有利考試。
( 3 )考場內不得有影響考試的物品或字跡。
8. 招生單位自行命題科目的答題紙由各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 根據教育部統一規格印製(見附 4 ),招生單位不提供答題紙;考點除準備好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 提供的答題紙外,還要在考前按考生人數準備好統一規格的草稿紙,並註明“在草稿紙上答題一律無效”。
9. 考點應與有關部門聯繫,妥善解決好考試期間的供電、醫療、治安、通訊、交通和環境問題。
10. 考試前一天,考點應公布考場安排及有關考試的注意事項。
(二)考試
1. 開考前 30 分鐘,所有考點工作人員準時到位工作。每個考場的兩名監考員到指定地點共同領取試卷及考試所需物品,清點核對所領試題無誤後,於開考前 20 分鐘同行直入考場,並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對號分放到考生座位上。
全國統考、聯考科目不發答題紙;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還應由考點分發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的答題紙。
2. 各科開考前 10 - 20 分鐘(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統一規定)發出預備信號,考生憑《准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限“居民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幹部證”、“軍校學員證”)經監考人員同意後進入考場,對號入座。第一科開考前監考員對考生宣讀“考場規則”,並說明有關必要的注意事項。
3. 各科開考前 5 分鐘由監考員提醒考生根據試題小信封封面記載核對所報考專業、考生編號、考生姓名、考試科目名稱、時間是否與准考證相符。指導考生填寫答題紙封面上有關項目, 並告知考生除統考、聯考科目外,均須使用考點提供的答題紙。 開考信號發出後,由考生拆封試題袋,進行答題。
4. 監考員在每科考試開考 15 分鐘後,對缺考考生應在考生情況匯總表和缺考考生試卷信封正面明顯處註明“缺考”字樣,並記錄缺考考生編號。非經主考批准,監考員不得拆啟缺考考生試卷袋。經批准拆封的試題袋,由考點出具說明函,並經主考簽字。所有缺考考生的試卷袋均須寄回招生單位。
缺考考生的試題(含統考)袋寄回其報考單位後,未經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批准不得拆封。
5. 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規則》,監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監考守則》(《考場規則》和《監考守則》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另發)。監考人員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填寫考場記錄。考生 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科目考試結束前 30 分鐘, 具體出場時間由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 規定。考生 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6. 考試時間終了前 15 分鐘,監考員應提醒考生注意。終了時間一到,監考員應宣布停止答卷,督促考生將試卷和答題卡、答題紙(或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並密封。逐個驗收無誤後,然後方可允許考生離開考場。監考員將試卷袋送交試卷收發員驗收。草稿紙在每科考試結束後收回,待考試全部結束 3 個月以後由考點統一銷毀。
7. 每科考試結束後,監考員要對考場進行一次清理檢查,如有漏收的試題、答卷應及時送交試題保管員按規定處理。
8. 考試期間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命題機構和招生單位必須有專人值班以解答和處理意外情況,要將聯繫電話和聯繫人通報上級和下級招生部門。
(三)考試期間,考點要組織人員巡視考試情況,以便及時解決偶發事件,並對監考人員工作進行督察。
(四)全部考試結束後 3 天內,各考點必須將每名考生(含缺考考生)的各科試題(含全國統考試題)及答卷,集中綑紮在一起,密封在中信封內,再按招生單位進行匯總,並在招生單位寄來的《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考生情況匯總表》的備註欄內註明每一考生的考試情況,與試題、答卷一起用機要寄送招生單位。
對有缺考、違規、作弊或其他異常情況,考點必須附函說明,並將碩士生入學考試初試違紀記錄寄考生報考單位。
(五)因試題錯寄、漏寄、郵遞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影響正常考試的考生可參加補考。安排補考程式為: 1. 招生單位將初步審查同意補考的考生姓名、報考單位、補考科目及補考原因一一寫明; 2. 報招生單位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審核批准; 3. 函告考生,由招生單位自行或協商考點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補考。
各補考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補考試題的難易程度應與統考試題相一致。
補考一般安排在統考結束一個月後進行,具體時間由教育部規定。

評 卷

(一)全國統考科目試題的答案及評分參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按規定時間,用機要寄送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
聯考科目答案及評分參考由命題機構用機要寄送評卷單位。
全國統考、聯考試卷評卷的規則、程式和要求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制定。
(二)招生單位自命題試卷的評卷規則
1 .招生單位自命題的業務課考試科目的評卷,一般以原命題小組為基礎,並經招生辦公室同意組成評卷小組,評卷小組應按命題時確定的答案及評分參考進行評閱。
2. 應選聘工作責任心強,業務水平較高,遵守紀律,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卷工作,當年無親屬參加該專業考試的人員參加評卷。評卷人員要遵守評卷規則。
3. 評卷前要分科清點好答卷,密封試卷封面的考生編號,另外編寫密號。
4. 必須採取集中閱卷、封閉式管理方式。評卷小組必須在招生單位統一安排的場所,按規定的時間集中評卷,並按時完成評卷工作。評卷一般應分題到人,流水作業。
5. 應按照試評、制訂評卷細則、評判、複查、登分、統計分析的程式進行。評卷小組隨機抽取試卷按照答案及評分參考進行集體試評,經集體研究掌握統一尺度後形成評卷細則,評卷教師根據評卷細則進行評判。同時閱卷小組要組織專人進行複查,糾正錯漏等現象,對複查後的試卷進行成績核算、登錄,對登錄後的成績,任何人不得改動。
6. 評閱過程中遇有異常情況和疑難問題,應及時報告評卷組長,由組長召集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在評卷中,發現有異常情況,如雷同、筆跡前後不一、在密封線外寫有考生姓名、考號或標記等,應先評卷,同時進行詳細記載,由組長召集會議集體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報告本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作出處理決定。重大情況及時由招生單位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和教育部有關部門處理。
7. 評卷期間要指定專人認真做好答卷的收發、運轉和保管工作。答卷評閱後要當天收回,集中保管。評卷期間不得將答卷帶出指定的評卷場所。
8. 評卷人員名單、評卷時間、地點、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績(學校統一公布前)對外保密。評卷人員不得向外公布評卷情況,不得塗改考生答卷和成績,不得查閱考生成績,不得將試卷帶出閱卷室,不得翻閱他人評閱或複查的試卷。非評卷人員不得進入評卷室。所有答卷均應密封評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啟封答卷。
9. 評卷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對本考試科目考生成績進行統計分析,對試題的題量、題型、難易程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總結。各評卷小組要對考試結果進行認真研究,寫出書面意見,以便改進今後的命題工作。
(三)考試成績由招生單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閱答卷。考生如對評卷結果有異議,可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內(一般須在教育部公布進入複試基本分數要求之前,逾期招生單位不再受理。)向招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招生單位應組織專人進行認真複查,複查過程中如發現漏判、成績累計、登記錯誤的,由招生單位出具修改報告(加蓋公章),連同試卷及相關材料(經評卷小組組長、相關院、系(所)評卷負責人及招辦主任簽字)一併報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經確認批准後方可改動成績。招生單位應及時將複查結果通知考生本人。
(四)招生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將本單位命題科目的考試成績(包括單考生)報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匯總本省(區、市)所有招生單位的考試成績信息庫,在規定時間上報教育部。

復 試

(一)複試是進一步考察考生的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是否符合培養要求的重要環節。招生單位要按照教育部《關於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複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 2006 〕 4 號)的規定,對所有擬錄取考生進行複試。
(二)對同等學力考生,應加強對本科主幹課程和實驗技能的複試考查,其中筆試的加試科目不少於 2 門。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難易程度應嚴格按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掌握。考試時間每門為 3 小時,試卷滿分為 100 分。
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的同等學力考生可不加試。
(三) 招生單位應於 4 月底前通知一志願考生入學考試總成績(初試成績和複試成績按權重相加) 。 全部複試工作一般應在 2010 年 5 月上旬前完成。
(四)體檢工作原則上由招生單位在複試階段組織進行,體檢須在 招生單位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體檢要求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 2003 〕 3 號)(可在教育部網站 查詢)自定。

調 劑

(一)各招生單位必須按教育部規定時間在“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公網網址: 略, 教育網址:略 ) 碩士研究生調劑服務系統和本單位招生工作網站公布生源缺額信息及調劑要求。
(二) 調劑工作的具體要求和程式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錄取政策確定並公布。
(三)招生單位不得向其他招生單位轉寄或索取單考生或未達到教育部公布的進入複試基本分數要求的統考、聯考考生材料。調劑手續均由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辦公室統一辦理,不得為不符合調劑要求的考生辦理調劑手續。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一)對複試考生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節,招生單位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
(二)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內容應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
(三)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形式包括考生所在單位提供有關情況,或招生單位直接對考生進行考核。在對考生複試的同時應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工作部門幹部、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
(四)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可採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
擬錄取名單確定後,招生單位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審查其政治思想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政治工作)部門加蓋印章。

錄 取

(一)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按照“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確定擬錄取名單。
(二)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在錄取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檢查招生單位執行錄取規定和完成招生計畫的情況,檢查擬錄取名單以及監督處理有關問題。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對招生單位的招生、錄取工作提出意見後,招生單位應進行覆核,並寫出書面報告。
(三)國家招生計畫下達後一般不予調整,在錄取階段確需調整的,應向所在地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提出在本轄區內的招生單位之間進行調整的意見,報教育部審批。
(四)教育部組織召開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檢查省級招辦聯合辦公會議,對各招生單位執行招生政策、招生計畫、錄取規定等情況進行檢查。各招生單位在全國研究生招生錄取檢查聯合辦公會議後,須及時處理檢查出的問題;將審查通過的錄取名單經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審核簽章之後,再向考生髮錄取通知書。
(五)錄取考生的《 2010 年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錄取登記表》,由招生單位列印蓋章,並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答卷應由錄取單位保留到考生畢業離校為止。對未錄取的考生(含調劑考生)的答卷和有關材料由招生單位保存一年。
附 :1.2010 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進程表 (略)
2. 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考生情況匯總表 (略)
3. 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試題袋標準樣式 (略)
4. 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答題紙樣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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