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令

教育基金令是日本政府關於使用和分配《教育基金特別會計法》基金的法令。1899年11 月頒布。規定應根據上一年度學齡兒童數將基金利息撥給府縣;府縣可將其 30%用於改善市町村立國小校教員的待遇,20%用於改善尋常國小校的設備。

法令實施後,府縣每年取得利息總額為 50 萬日元。1904 年日俄戰爭爆發後,教育基金被挪作軍費,法規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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