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券

教育券是政府把原來直接投入公立學校的教育經費按照生均單位成本折算以後,以面額固定的有價證券(即教育券)的形式直接發放給家庭或學生,學生憑教育券自由選擇政府所認可的學校(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就讀,不再受學區的限制,教育券可以沖抵全部或部分學費,學校憑收到的教育券到政府部門兌換教育經費,用於支付辦學經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券
  • 屬於:直接投入公立學校的教育經費
  • 形式:面額固定的有價證券
  • 用於:支付辦學經費
簡介,米爾頓·弗里德曼,

簡介

在弗里德曼教育券理論中,家長與學生的選擇權是其核心和基石。有了教育券,家長可以“在任何一個願意接受他的子女的學校使用憑單,不論是私立的,還是公立的,也不論是在他們居住的地區、城市或州,還是在其他地區、城市或州。

米爾頓·弗里德曼

米爾頓·弗里德曼,美國經濟學家,以研究總量經濟學個體經濟學、經濟史、統計學、及主張自由放任資本主義而聞名。1976年取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以表揚他在消費分析、貨幣供應理論及歷史、和穩定政策複雜性等範疇的貢獻。弗里德曼是《資本主義與自由》一書的作者,在1962年出版,提倡將政府的角色最小化以讓自由市場運作,以此維持政治和社會自由。對1980年代開始美國的里根以及許多其他國家的經濟政策都有極大影響。
最早提出教育券理論的是美國經濟學家米爾頓·弗里德曼,1955年弗里德曼在其《經濟學和公共利益》一文中首次提出了教育券理論,該文後被改寫為《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此外,弗里德曼在其1979年的《自由選擇:個人聲明》一書和1995年名為《公立學校:使其私有化》的文章中,分別進一步闡述了他的教育券理論。
弗里德曼的教育券的核心理念和理論模式
所謂教育券是政府把原來直接投入公立學校的教育經費按照生均單位成本折算以後,這樣,不僅將給每位家長較多的選擇機會,同時也迫使公立學校通過收學費而自籌資金(憑單金額等於全部教育開支,則學校必須完全自籌資金,如果不等於全部教育開支,則學校必須部分地自酬資金)。這樣,不僅公立學校之間要展開競爭,而且還要同私立學校競爭。” [2]由此可見,在弗里德曼所構想的教育券制度中,①傳統上在公共教育領域起主導作用的政府替代選擇(政府決定撥款給誰和撥款的數量)將轉變為公民社會選擇(家長和學生決定把教育券投向哪所學校),同時又伴隨學校一定程度上的自主選擇(在特定情況下學校會因為宗教、學業標準、經濟、性別等原因對學生進行選擇[3])。②為公立學校之間、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之間建立一個公平競爭的機制。直到1995年,弗里德曼還在《公立學校:使其私有化》一文中開始強調把教育券作為實現公立學校私有化進程的手段,並強調要達到這個目標,教育券必須面向所有的受教育者並提供充足的經費支持。[4]弗里德曼的教育券理論在20世紀60年代末在美國受到廣泛的關注,在20世紀60年代末期美國的選擇教育運動中,由政府資助的教育券制度得到初步的實驗。然而,由於美國國內的各種政治原因以及教師工會的強烈反對,直到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在一些地方逐步推廣,美國只有兩個城市和一個州正式明確實施由公款資助的“教育券”計畫。1990年美國威斯康星州密爾沃基市開始實施教育券制度;1995年俄亥俄州的立法機構批准克利夫蘭市實施教育券項目,1996年起正式推行;1999年,佛羅里達州議會批准了美國第一個全州性的教育券實施計畫。[5]另外全美有十個州建立了由私人和私有機構資助的教育券制度。由於美國教育券制度實施並無一套統一或標準的模式,各州都根據自身的特性及需要,採取了不同的教育券計畫。例如,美國的密爾沃基家長選擇方案資助低收入家庭學生進入私立的、非宗教學校就讀;克里夫蘭獎學金計畫資助低收入家庭兒童提高選擇學校的能力;佛羅里達州的“A+”教育券計畫資助那些就讀於教育質量被評為最低級別即F級的學校的學生重新選擇質量更高的公立或者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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