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證”的簡稱。

是指在駕培行業,國家允許駕駛技能培訓的執教許可證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練員證
  • 外文名:Coaches certificate
法律依據,證件類別,基本條件,理論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客貨教練員,危貨教練員,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證件類別

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規定,教學人員分為以下幾類:
教練員證
1.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理論教練員證;
2.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際操作教練員證;
3.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證;
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證。

基本條件

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理論教練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範講解的授課能力。

駕駛操作教練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符合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的要求;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客貨教練員

即客貨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1.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2.掌握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危貨教練員

即危貨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1.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2.掌握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法律責任

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有關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不具備安全條件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有關機動車駕駛和相關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註銷從業資格的;
(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三)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採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
被吊銷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公告作廢並登記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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