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管理規定

為加強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的管理,提高執教能力,保證培訓質量,根據《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管理規定》。

《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管理規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大連市汽車駕駛操作教員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管理規定》
  • 施行時間:2007年1月1日
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的管理,提高執教能力,保證培訓質量,根據《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的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含陪練教練員)均適用本規定。
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以下簡稱教練員。
第三條 大連市交通局負責組織領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教練員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駕管中心)負責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教練員的管理,並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教練員的日常管理。
其他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教練員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運輸管理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練員的日常管理;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練員的日常管理。
駕管中心、各區市縣公路運輸管理所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局以下統稱為駕管機構。
第四條 申請教練員資格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理論教練員。
1、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且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2、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駕駛操作教練員。
1、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且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
3、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應滿足下列要求:
(1)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10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5年以上駕駛相應車輛的經歷。
(2)小型汽車、低速汽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5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3年以上駕駛相應車輛的經歷。
(3)其他教練車的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5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4年以上駕駛相應車輛的經歷。
(4)機車駕駛操作教練員具有5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有3年以上駕駛機車的經歷。
第五條 申請教練員資格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理論教練員需提供2張3.3厘米彩色照片、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安全駕駛證明、學歷證明或職稱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申請駕駛操作教練員需提供2張3.3厘米彩色照片、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安全駕駛證明、學歷證明和中級以上汽車駕駛員職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填寫《教練員準教資格申請表》。
第六條 申請教練員資格者應按國家規定參加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者核發有效期為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
駕管中心可以根據規定和需要,定期對教練員進行基本知識和職業道德培訓。
第七條 取得教練員資格的教練員受聘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培訓機構應自勞動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契約複印件和《教練員證》到駕管中心備案。
教練員與培訓機構解除勞動契約的,培訓機構應自契約解除之日起30日內到駕管中心備案。
第八條 教練員執教時應隨身攜帶《教練員證》等相關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挪用、偽造證件及相關牌照。
教練員應按照《教練員證》核定的準教範圍,在受聘的培訓機構執教。
教練員不得同時持有兩個以上相同的《教練員證》。
第九條 教練員應編寫駕駛培訓教案,制定培訓實施計畫,對辦理開班備案手續的學員進行培訓。理論教練員應按規定使用多媒體教學軟體。
教練員應按規定的教學大綱執教,如實填寫《駕駛員培訓教學日誌》和《培訓記錄》。
教練員應對辦理《培訓記錄》的人員進行培訓,不得集中保管培訓學時考核IC卡(以下簡稱IC卡)或使用IC卡弄虛作假。
第十條 教練員應使用檢測合格並登記備案的教練車(含陪練車)從事培訓,按規定懸掛標誌牌和統一標識,不得使用非教練車從事培訓。
教練員應在許可的教練場和規定的路線進行培訓,培訓時教練車內不得乘座與訓練無關的人員,陪練車不得擅自進入訓練場內培訓。
教練員應做好教練車的日常維護,保證教練車安全設施配置齊全,車容、車貌整潔。
第十一條 教練員應按規定時間組織學員進行結業考試,及時、認真批閱結業考試試卷。經本科目結業考試合格的學員,方可進行下一科目培訓或申請駕駛證考試。
教練員不得擅自安排未達到規定學時的學員進行結業考試。
第十二條 教練員應尊重和維護學員的正當權利,執教時著裝整齊、舉止文明,不得打罵侮辱學員或向學員吃拿卡要。
教練員應做好學員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證訓練安全。對影響正常培訓秩序或拒不服從管理的學員,應停止培訓並及時向培訓機構報告,停訓期限不得超過1天。
教練員不得飲酒後執教,執教時不得睡覺或脫崗。
第十三條 《教練員證》丟失或破損、污毀致使無法識別持證人的,應持所轄區域駕管機構出具的記分證明和本人申請到駕管中心補證。
第十四條 教練員違反本規定實行記分管理。
(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1、執教時不著工作裝、著裝不整(穿拖鞋、赤背、著短褲、短裙)、吸菸等。
2、不及時批閱結業考試試卷或錯批、漏批的。
3、未按規定時間組織學員進行結業考試。
4、理科培訓未使用多媒體教學軟體教學。
(二)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1、教練車日常維護漏項,車容、車貌不整潔,存在安全隱患。
2、使用安全設施配置不全的教練車施教。
3、擅自安排未達到規定學時的學員進行結業考試。
(三)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1、不攜帶《教練員證》、《教練車證》、《培訓記錄》等執教。
2、教練車未按規定路線施訓。
3、陪練車擅自進入訓練場內訓練。
4、沒有教案或培訓實施計畫。
5、未在許可的教練場進行訓練。
6、對未辦理開班備案手續的學員進行培訓。
(四)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1、執教過程中睡覺或脫崗。
2、集中保管學員IC卡或在IC卡使用上弄虛作假。
3、使用未按規定參加年度登記備案的教練車從事培訓。
4、培訓過程中沒有按實際教學內容和學時填寫《駕駛員培訓教學日誌》、《培訓記錄》。
5、使用檢測不合格的教練車施教。
6、訓練時教練車內乘座與訓練無關人員。
7、轉借、塗改、挪用、偽造證件及相關牌照。
8、允許未經本科目結業考試或考試不合格的學員進行下一科目培訓或申請駕駛證考試。
9、超出《教練員證》核定的準教範圍執教。
10、教練車未按規定懸掛標誌牌和統一標識。
11、擅自到非受聘的培訓機構執教。
12、訓練過程中發生同等以上責任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13、擅自變更或塗改教練員記分分值。
14、同時持有兩個以上相同的《教練員證》。
(五)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2分:
1、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行為被舉報查實。
2、不文明執教、打罵侮辱學員等現象被舉報查實。
3、訓練過程中發生同等以上責任事故,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員重傷。
4、飲酒後執教。
5、使用非教練車從事培訓。
6、拒絕駕管機構執法人員監督檢查。
7、對未辦理《培訓記錄》人員進行培訓。
8、未按規定的教學內容和學時進行教學。
第十五條 教練員違章記分周期為一年,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扣分達12分以上的,應參加駕管中心組織的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教。
記分周期期滿,累計扣分不足12分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
第十六條 教練員一次有兩種以上違章行為的,按最高扣分分值予以記分。
第十七條 教練員應接受駕管機構執法人員監督檢查,並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十八條 駕管機構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應視其情節給予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大連市汽車駕駛操作教員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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