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坊(以一個清真寺為中心的穆斯林聚居地區)

教坊(以一個清真寺為中心的穆斯林聚居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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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的所謂教坊,包括由以清真寺為中心的一個地區的全體穆斯林所形成的獨立的、地域性的宗教組織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坊
  • 隸屬伊斯蘭
  • 特點:獨立的、地域性
  • 方式:協商選舉
簡介,組成,制度,

簡介

其明顯的特點:第一,教坊的獨立性:凡有十幾戶、幾十戶或幾百戶穆斯林居民的地區,只要人們有能力,便可以建造一座清真寺,擇聘一位阿訇任教長。凡在該寺舉行宗教活動的教民,都屬於寺的“高目”[②],歸教長所管轄,對本寺盡義務。這一區域便形成一個獨立的教坊,與其他教坊沒有任何隸屬關係。第二,教長的聘請制:各教坊的教長由本坊教民在品學兼優的阿訇中擇聘,既非世襲,也無“太爺”、“道祖”一類的稱呼。受聘的教長,可以是本坊人,也可以是外坊人,但一般都不請本坊的阿訇。教長任期一般為三年,可以連選連聘。
它是以清真寺中心、包括周圍穆斯林居民的一種宗教和社會的群體單位。亦稱寺坊。其歷史源遠流長,最初是在穆斯林因集體舉行禮拜儀式的實際需要而建立的清真寺基礎上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宋時期,來中國東南沿海諸商埠經商的阿拉伯、波斯穆斯林集中居住在政府指定的區域內,稱之為“蕃坊”,以便按照他們自己的習慣和制度處理宗教、訴訟事務。元時大批中亞西亞的各族穆斯林隨蒙古統一中國的軍事活動被簽發到中國,從事軍工、勞役和戰鬥,後又派去戍邊、墾荒,從此落居中國,並圍繞所建的清真寺,形成各自的聚居區。由於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以清真寺為中心的組織形式開始形成,並逐漸向阿訇掌教的教坊制過渡。元、明之際,回回等穆斯林民族先後形成,穆斯林與非穆斯林雜居的狀況到處可見,因此在城鄉穆斯林小集中的情況下,教坊的組織形式更為普遍。明末清初以來,以教坊清真寺為基地的經堂教育和宗教學術文化活動日益興起,各穆斯林民族因宗教生活而形成的一些民族習慣也逐漸確立,這些都使教坊的內容更加充實和完善,特點也愈加突出。教坊的穆斯林居民,在有些地區稱為“高目”或“高麻尼”,一般都從屬於一個教派或一個門宦,雜處的情況也不少,居民在教坊內享權利,盡義務。各教坊之間一般地互不隸屬,各行其是。過去,有些城鎮的“海乙寺”(即中心大寺)有管轄若干“稍麻寺”(即小寺)的,稍麻寺坊的居民每逢主麻日和開齋節、古爾邦節都到海乙寺參加聚禮和會禮。在西北地區,有些門宦教派存在擴大的教坊制,即各寺阿訇的任職和寺務均由各該門宦的教主或“熱依斯”(即教主的區域性代表)委派和統一管轄。有些地區的教坊遇有隆重的宗教活動或聘請掌教阿訇或為其居民舉行婚喪嫁娶等儀式時,相互之間也禮尚往來,互助互賀。

組成

民國初年以來,由於伊赫瓦尼賽萊菲耶派的興起,一些教坊經歷了分化和重新組合的過程,出現了單一派別的教坊。教坊的掌教者稱為阿訇或開學阿訇,也有稱教長伊瑪目的,大都通過協商選聘。每個教坊一般都設有管理機構,過去稱鄉老會或學董會,其頭面人物也有稱社首的,主要負責管理教坊清真寺的日常事務、財產、文物、房屋維修和公益產業,以及穆斯林的殯儀和公墓,選聘開學阿訇,決定經堂學校學生的招收等,有時也承擔調解本坊穆斯林居民之間的糾紛。在當代,各地教坊的管理機構已普遍改為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員會,接受當地政府的行政管理,遵守國家的法律,對清真寺實行民主管理。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及其負責人,經由本坊內的高目協商選舉產生。

制度

教坊制度是中國穆斯林社會中伊斯蘭教的一種組織形式,是伊斯蘭教在中國傳播時為適應自身的發展和中國的本土文化而建立的一種制度。它把伊斯蘭教國家所特有的政教和一制度同中國政權結構特點結合在一起。
教坊就是以一個清真寺為中心形成的一個獨立的穆斯林居民居住區。它的特點是:每個教坊都是獨立的,互不隸屬;單一性和互不結合性;一般以一個清真寺為一個教坊的宗教、政治、經濟、文化、民事處理、社會活動的中心;宗教事務和清真寺的內部事務既分離又有聯繫。它是中國穆斯林地區的一種社會性的一種組織形式。它既是中國穆斯林從事宗教活動的一種宗教制度,也是信仰伊斯蘭教的各民族能夠成為民族共同體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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