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貧法

救貧法是英國政府於1601年頒布的早期濟貧法律,旨在應對圈地運動導致的失業貧民問題。該法律允許教區徵收濟貧稅用於救濟,對象限定為曾勞動的失業者。隨著社會發展,救貧法歷經多次修訂,如1834年新濟貧法的出台。截至1946年,英國通過《國民救助法》廢除救貧法,標誌著現代社會救助制度的建立。

基本介紹

  • 頒布時間:1601年 
  • 廢止時間:1946年 
  • 法律類型:救濟法規  
  • 主要措施:濟貧稅 
歷史背景,主要內容與修訂,廢止與影響,

歷史背景

16世紀圈地運動導致大量農民失去土地,淪為失業貧民。為緩解社會矛盾,英國政府自1555年起徵收濟貧捐,1563年改為強制濟貧稅,1601年頒布《濟貧法》匯總既有規定。

主要內容與修訂

  • 教區負責徵稅救濟符合條件的失業者,救濟形式包括現金、食物或住所。
  • 1795年斯昌漢姆蘭制度規定勞動收入不足者可獲補助,但導致濟貧稅負擔加重。
  • 1834年新濟貧法取消戶外救濟,設立濟貧院並採取嚴格救濟條件。

廢止與影響

1946年《國民救助法》實施後,救貧法被廢除,英國現代社會救助制度逐步形成。救貧法作為西方社會救助的前身,為後續社會保障體系提供了歷史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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