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貧法是英國政府於1601年頒布的早期濟貧法律,旨在應對圈地運動導致的失業貧民問題。該法律允許教區徵收濟貧稅用於救濟,對象限定為曾勞動的失業者。隨著社會發展,救貧法歷經多次修訂,如1834年新濟貧法的出台。截至1946年,英國通過《國民救助法》廢除救貧法,標誌著現代社會救助制度的建立。
基本介紹
- 頒布時間:1601年
- 廢止時間:1946年
- 法律類型:救濟法規
- 主要措施:濟貧稅
歷史背景
主要內容與修訂
- 教區負責徵稅救濟符合條件的失業者,救濟形式包括現金、食物或住所。
- 1795年斯昌漢姆蘭制度規定勞動收入不足者可獲補助,但導致濟貧稅負擔加重。
- 1834年新濟貧法取消戶外救濟,設立濟貧院並採取嚴格救濟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