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片論

政府片論

《政府片論》是英國法學家傑里米·邊沁創作的政治哲學著作,首次出版於1776年。該書從多角度論證了主權,認為當整個國家在法律的含義上是主權者時,它的統治集團在法律含義上也是主權者。主權者是具有確定性質的一個人或一群人,許多其他的人習慣對他們表示服從;主權者的權威是無限的;主權不受法律限制,自由國家與專制國家的主權區別不在於權力的大小,而在於“自由國家中的全部最高權力是由共享權力的若干階層的人們分享的”。他認為主權不是來源於明確的契約。

《政府片論》是邊沁的代表作之一,其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理論基礎,把它作為政府、法律、道德的真正目標,寫作該書的直接目的在於評論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律詮釋》,但是通過評論邊沁表明了自己的主權觀。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政府片論
  • 外文名稱:A Fragment on Government
  • 作者:【英】傑里米·邊沁
  • 類別:政治哲學
  • 首版時間:1776年
  • 字數:約90000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後世影響,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在該書中,邊沁對英國法學家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律詮釋》一書進行了批判,對17和18世紀啟蒙學者普遍主張的社會契約論、自然法學說提出了異議,認為這些學說都是一些過時的“虛構”,他進而從功利的原則出發,對主權者的權力的本質、來源及其可能採取的形式提出了一些獨到的見解、他認為,主權者是具有確定性質的一個人或一群人,許多其他的人習慣於對他們表示服從;主權者的權威是無限的,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權並非產生於契約,而是產生於服從的習慣,當人們習慣於服從某個人或某個機關時,這個人或機關便具有了政治權威,就成為了主權者;人們之所以服從主權者,是因為服從的利益大於不服從的利益。他否認有過什麼自然法,認為法律不過是主權者的意志而己。
《政府片論》主要論述功利主義法律觀的基本傾向:(1)用自然界的規律,斷定人類的規律就是“避苦求樂”。凡是能夠減輕痛苦增加快樂者,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優越,在法律上就是權利。功利原則就是衡量“正義”、“美德"的一種標準。自然把人類置於兩個至上的主人——“苦”與“樂”的統治之下,只有它們兩個才能夠指出人們應該做些什麼,以及決定人們將要怎樣做。(2),用功利主義的標準來衡量英國當時的法律,認為它既古老又不完善,不能保障安金,不能促進平等,更不能給人帶來任何幸福,實有“改革”的必要。並提出,對英國立法方針和立法根據的評價,都要以功利原則為準。不管過去成就如何,“就是要重新立法”,從憲法到各部門法都要重新制定。同時該書對英國司法機關的專橫性,刑罰的殘酷報復性,訴訟程式的繁瑣和訴訟費用的昂貴等等,進行了猛烈的抨擊,指出這種情況使人無法忍受。(3)在改革英國的法律上,曾草擬了憲法、刑法、民法,主張實行普選權,設立單一立法會議。革新文官任用制,改良刑法和監獄,廢除因債務而入獄的懲罰,取消宗教信條和教會特權。

作品目錄

序言
第一章 政府的形成
第三章 英國憲法
第五章 最高權力制定法律的義務
導言
第二章 政府的形式
第四章 最高權力制定法律的權利

創作背景

在邊沁構思《政府片論》的時候,英國資產階級的政治大革命已經成功了近100年,另一場意義同樣深遠的大革命——工業革命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中。在這場新的革命當中,有產者如魚得水,他們拚命地擴大再生產,瘋狂地追求巨額利潤,盡情地滿足自己的發財欲。他們的最大目標,便是把一切都迅速地資本化,凡有助於這一目的的必然加以提倡,凡有悖於此的,必然不可容忍。所以,資產階級除財富而外最迫切需要的便是一個證明自己瘋狂的致富行為具有道義性的價值標準。在資產階級政治大革命中高揚“自由”、“平等”、“公正”的大旗,立下汗馬功勞的自然法理論顯然難當此重任。其次,英國的政治法律改革需要新的指導原則。當統治階級有了新的價值追求以後,他們所要求的自由、平等就不再是早期抽象的自由、平等,也不再僅僅是政治領域的自由、平等,而是一切社會領域的自由、平等,尤其是經濟領域中不受政府和法律約束的絕對的行為自由。為了規定和保護這一絕對自由,就需要以新的原則對現有的政治法律制度進行改革。於是,邊沁的功利主義哲學作為對自然法理論的揚棄應運而生。
《政府片論》創作的直接原因是由於威廉·布萊克斯通出版了《英國法律詮釋》一書。1758年,布萊克斯通接受了牛津大學新近設立的瓦伊納英國法講座教授之職。他在當教授期間的講稿就成了他的《詮釋》一書的基礎,該書的第一卷於1765年間世。這部《詮釋》得到了普遍的讚揚。然而布萊克斯通的著作至少在一方面是容易受人攻擊的。他是一個能幹的人和一個忠實可靠的律師,但他卻不是歷史學家和哲學家。當他談到推理問題時,就往往局限於當時的看法和其職業的樂觀態度。他的膚淺之處,在其著作“導論”的第二部分討論法律的一般性時就暴露出來了。這第二部分引起邊沁的異議。他對布萊克斯通作為一個武斷主義者和一切改革的死敵十分不滿。為了批駁布萊克斯通“導論”的第二部分,邊沁寫了《政府片論》。

作品思想

一、功利原理與政治理論分析
功利原理是政治理論的基本原理,對國家的產生、主權的性質、政體的形式以及立法權的範圍和限制的正確認識只能源於功利原理。邊沁認為“除了功利原則,又能夠是什麼呢?”並認為功利原理是分析國家的基本原理,即這種原理是不需要由更高的也沒有更高的原理推出,“這種原則我們提供了我們需要的理由,只有這個原則不用依賴任何更高的理由,這個原則本身就是解決任何實踐問題的唯一和完全充分的理由”。人們只有掌握並運用功利原則之後才能消除認識上的分歧,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在他以前所提出的正義原則以及社會契約論,邊沁認為都是虛假的,指出:“沒有一種安排可達到‘一切事物都各得其所’,因為這種說話,不但跟理性衝突,跟功利原則衝突,而且也是自相矛盾的。”邊沁譏諷前人對關於國家、政體的不同理論及他們的分歧和爭議,是由於缺乏功利原理指導才產生的,“不外是婦人的罵街,孩童的爭吵”,這些當然會令人惱火,而且絕對不能說服人。總之在邊沁看來,功利原理是正確認識並闡述國家政治現象的唯一的基本原理。
二、政治社會或國家或主權的產生
關於國家的起源,在邊沁以前古希臘的柏拉圖認為源於社會分工,稍後的亞里士多德從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這一本性出發,認為人類社會先有家庭,到村坊,最後發展到國家,指出國家起源的另一種理論。在中世紀上帝創造一切的氣氛下,國家是由上帝創造的。直到17、18世紀,社會契約產生並占統治地位,認為國家是在自然狀態下享有自然權利的人們為了一定的目的轉讓其權利而組成的,即國家起源於人們的協定。回顧邊沁以前的各種國家起源理論,邊沁對國家起源卻有不同的認識,他認為國家產生於服從的習慣,“當一群人(我們可以稱他們為臣民)被認為具有服從一個人或由一些人組成的集團(這個人或這些人是知名的人和某一類人,我們可以稱之一個或一些統治者)的習慣時,這些人(臣民和統治者)合在一起,便可以被說成是處在一種政治社會狀態中”。服從習慣是國家產生的原因,那么服從習慣也應該是區別國家和非國家的根據了,邊沁是這樣認識的,“服從習慣愈完全,政府就離自然狀態愈遠;這種習慣愈不完全,政府就愈接近自然狀態”。在這裡邊沁雖然反對社會契約論,但卻在社會契約論中借用了自然狀態這一概念。形成服從習慣的標誌是什麼呢?或者說國家產生的標誌是什麼?一個初生的孩子服從父母並不認為是一種國家,邊沁認為國家產生的標誌是確定了一些官職的名稱。“除非是確定了一些官職的名稱;出現某一人或一群人他們具有某種稱號,足以表明他們是服從的對象。只有憑藉這個標誌,人們才知道那一個特定的社會是處於政治社會,還是處於自然狀態中。為什麼會產生服從的習慣?換一句話講人們形成服從習慣的動機是什麼?邊沁指出服從的習慣產生的原因在於功利,“為什麼必須服從,那是因為服從可能造成的損害小於反抗可能造成的損害”。服從是出於服從者自身的功政府片論利,邊沁也自然提出反叛也是出於功利,即出於反抗的損害小於服從造成的損害。邊沁在此提出一種國家的功利解釋。國家來源於功利,國家存在在於功利,在於實現功利,那么功利原理就是評價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標準和尺度。一項制度、一部法律,如果它能夠為最大多數人謀最大幸福,那么它就是好的、有利的、有益的,否則它就是壞的、不利的、無益的。政體制度將是邊沁以功利為標準要討論的內容,在介紹之前,先看邊沁對發動資產階級革命並為資產階級政權建立提供理論依據的社會契約論的評價。
邊沁認為社會契約論完全是一種虛構和幻想,根本不能用作解釋政治和國家的基礎以及產生的原因,回答不了政府何以有權力而人民何以服從。他說:“關於原始契約和其他虛構,也許在過去有過一段時期,它們有它們的用途(為人類而爭辯),我並不否認,藉助這種性質的工具,某些政治工作可能已經完成了;這種有用的工作,在當時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用其他工具完成的。但是虛構的理由現在已經過時了;以前在這個名義下,也許得到過容忍和讚許;如果現在仍試圖使用的話,它就會在更嚴重的偽造或欺騙的罪名下,受到譴責和批評,現在試圖提出任何一種新的虛構,都可以說是一種新的罪過。由於這種原因,吹噓和宣揚這種已經被提出過的虛構就更危險,並且毫無用處。”而功利是唯一不是虛構的事實,只有運用功利原則才能解釋一切政治現象,因為一切政治活動歸根結底無不出於功利、從屬於功利關係。《政府片論》所批判的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律詮釋》是受自然法、社會契約論思想影響的,邊沁批判有很強的針對性。這一段話可以作為邊沁力主改革並為改革提供新的理論的思想的宣示,同時這種看法與革命成功後建立政權的資產階級一些人的心態是一致的,引得他們的共鳴,革命是一種理論,革命後需要一種新的理論。
三、關於政體或主權形式
西方思想家對政體傳統分類是根據掌握最高權力的人數的多少為標準或者說根據主權者人數的多寡分為三類:一人掌握國家最高的權力為君主制,少數人統治的為貴族政體,多數人統治為民主政體。對這種分類邊沁在《政府片淪》中沒有提出過什麼看法,但是對於政體優良與好壞邊沁是以功利原則進行評價的,即政體的形式要符合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這一功利原則。政體形式貫徹功利原理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種是政體形式是否有利於實現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這一目的;一種是對其執政者能否有效的預防,防止其作惡的即損害功利的權力,或者說一種政體是否有能力控制執政者以私利損害功利的力量。根據功利原理,邊沁認為君主制和貴族制都不如民主制。在君主制下,君主一人掌握統治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必然會憑自己手中的權力謀求私利,置多數人的幸福而不顧,因此君主制不足取。對於貴族制,也同樣有許多弊病,在貴族政體下,權力、財產懸殊,容易養成人們的奴隸性和追求榮譽爵位。對於民主制邊沁認為未必一定優良,但比較而言,民主制要比君主制、貴族制好一些。在民主制下,統治者要向被統治者負責,被統治者以統治者謀功利如何加以判斷,國家權力控制在人民手中,並相信只要民主制普及全世界,不但為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的目標可實現,而且國際性的戰爭也可以絕跡。邊沁對政體主張是以功利原理為基礎取向民主政體的。
另外,邊沁在《政府片論》中對區別自由政府與專制政府作了十分精彩的敘述,他認為區別自由政府與專制政府不在於統治者手中權力的多少,而是取決於十分複雜的種種客觀情況,他說:在自由的國家中,全部權力的總體集合起來便是最高權力,它在幾種階層的人們中間分配,這些人是最高權力的分享者;取決於這種根源,他們分享最高權力的資格可以不斷從中得到;取決於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位置的更換頻繁而容易;因此,某一階級的利益不知不覺或多或少地和另一階級的利益融合在一起;取決於統治者的責任,或者說一個臣民有權利根據一定的理由,公開指定掌權者和詳細地檢查對他施加壓力的權力的每一個行動;取決於出版自由,或者說保證每一個人,不論他是這個階級的或是那個階級的,都能夠使他的不滿和抗議為全社會所知道;取決於公開的結社自由,或者說保證那些對政府現狀不滿的人,在行政權力能夠合法地去干涉他們的行動之前,可以交換他們的感受,商約他們的計畫,實行任何一種實際反抗的反對方式。並且邊沁認為:“在一個被稱為自由的政府的統治之下,比在一個專制的政府的統治之下,反抗的時機會來得更快些,也會少些激怒和刺激。”在自由政府之下,人們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防止統治者以權謀私,而保障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符合功利的政府,反之違背功利原則的政府是專制政府,這是自由與專制政府的功利解釋。

後世影響

《政府片論》是英國近代法律思想家和法制改革家邊沁的重要著作。從形式上看,它談論的是最高權力,似乎純屬政治哲學,但實際上,《政府片論》也是一本有重要意義的法哲學專著。在書中,作者以實在的“功利”取代了抽象的“理性”,作為評判法律制度的最高價值尺度和立法原則,從而終結了從柏拉圖至黑格爾的2000多年的形上學法哲學發展階段,奠定了功利主義和實證主義法學的理論基礎,開闢了西方法學思維的新方法和新視角。
邊沁在《政府片論》當中明確地把法學研究分為“事實”和“價值”兩個方面,並明確地以“趨樂避苦”的“功利”的原則取代自然法學派的含混不清的“理性”原則,作為衡量政治法律制度的最高價值準則,應該說是西方法哲學方法論的新發展。正因為此,邊沁的功利主義法學理論被認為是開創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法理學新學派。後來的西方的諸多法學理論,如耶林的目的法學、赫克的利益法學、美國的實用主義法學等等均受邊沁功利主義法學的影響。
邊沁是功利原則的提出者,也是這個原則的率先運用者。他首次用功利主義的原理對政府的產生、政府的形式、英國憲法、立法權的性質等等進行了分析,對當時英國的政治法律制度進行了批判,從而對英國後來的諸多政治法律改革,比如議會改革、選舉制度改革、濟貧法的制定、刑法的頒布和公共衛生法的實施等等都產生了直接的影響。可以說,邊沁為英國的政治法律改革作出了傑出的貢獻。

作者簡介

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創始人。他出生於英國倫敦的一個富裕的律師家庭,父親和祖父均是律師。邊沁自幼聰慧,13歲就進了牛津女王學院;1763年轉入林肯法學院,並在高等法院做見習生。同年,又回到牛津選修了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律課程。1776年,即他18歲時便取得了文學碩士學位。畢業後,曾一度從事律師工作,轉而從事法理學和倫理學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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