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準據法

收養是由法律所創造的親子關係。各國法律關於收養的準據法包括收養的成立要件和收養的法律效力兩個方面:收養成立的準據法 收養制度改變當事人間的法律地位,在大多數國家中,其成立必須有國家的參與和當事人間的同意,使收養行為成為一個複合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收養的準據法
  • 含義:法律所創造的親子關係
  • 標準:有國家的參與和當事人間的同意
  • 準據法:收養制度改變當事人間的法律地位
正文,

正文

按照牴觸規則審理涉外收養關係的實體法。收養是由法律所創造的親子關係。各國法律關於收養的準據法包括收養的成立要件和收養的法律效力兩個方面:
收養成立的準據法  收養制度改變當事人間的法律地位,在大多數國家中,其成立必須有國家的參與和當事人間的同意,使收養行為成為一個複合的行為。國際間對其準據法有兩種規定:
法院地法 英美等國認為收養行為的實體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聲請而發布的收養命令,因而收養成立的準據法是法院地法。英國1968年的《收養法》經1975年的《兒童法》修改後,英國法院對於在英國有住所的收養者的聲請,有權頒發命令;夫妻共同收養時,只要其中一人在英國有住所,法院即可頒發命令。美國各州關於收養的規定不完全一致,根據美國《第二次牴觸法重述》的總結,美國各州中有權頒發收養命令的法院是:被收養者或收養者住所地法院,對收養者、被收養者或被收養者的法定監護人有管轄權的法院。斯堪的納維亞五國1931年2月6日簽訂的《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的某些國際私法規定的公約》規定適用和英國大致相同的法律,收養由收養者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在決定收養是否具備成立的必要條件時只適用法院地法。
屬人法 歐洲大陸各國認為收養主要是當事人間的合意行為,所以根據身份關係適用屬人法的一般原則。如果當事人的屬人法不同時,關於應當適用哪個屬人法的問題,在立法上和理論上有下列幾種主張:
① 原則上適用收養者的屬人法,但在某些例外情況下適用被收養者的屬人法;因為收養行為由收養者發動,收養者負有主要責任。採取這樣規定的立法有德國1896年的《民法典施行法》,1975年民主德國的《關於國際民事、親屬和勞動法律關係以及國際經濟契約法律適用法》,1978年奧地利《關於國際私法的聯邦法》,1963年捷克斯洛伐克《國際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法》,1965年波蘭《關於國際私法的法律》等。這些立法,在夫婦雙方共同收養而沒有共同的屬人法時,有規定必須滿足夫婦雙方屬人法所規定的條件者(如捷克斯洛伐克、奧地利),有規定適用法院地法者(如民主德國)。此外,這些立法在規定適用收養者的屬人法的同時,還規定適用被收養者的屬人法,例如德國1896年規定如果被收養者為德國公民時,關於需要被收養者同意的規則必須按照德國法律的規定。民主德國1975年也有同樣的規定。奧地利、捷克斯洛伐克和波蘭都規定了關於被收養者同意的規則,即不論收養者和被收養者的國籍如何,都適用被收養者的本國法。
② 原則上適用被收養者的屬人法,在某些例外情況下適用收養者的屬人法,因為近代的收養制度在於保護被收養者的利益,所以收養的成立要件應依被收養者屬人法的規定。法國的一部分學者和判例曾經採取這個主張,但在收養者為法國公民時,則不適用被收養者的本國法而適用法國的法律。
③ 分別適用收養者和被收養者的屬人法。因為收養制度同時關係到收養者和被收養者雙方的利益,所以對於各方應具備的條件分別適用各自的屬人法來決定,例如1898年的日本《法例》,1928年的《布斯塔曼特法典》,1979年匈牙利的《關於國際私法的法令》都採取這種主張,但匈牙利法律同時又規定,如果收養者或被收養者一方為匈牙利公民時,只能適用匈牙利法律的規定。
④ 同時適用收養者和被收養者的屬人法,這種主張使收養關係難於成立,實際上很少被採用,而且如果採納這種主張,結果只是適用要求最嚴格一方的屬人法,而不是同時適用雙方的屬人法。
以上所述關於收養成立的實質要件,不能違背法院地的公共秩序。至於收養成立的形式要件,由於往往有公權力機關的參與,只能依行為地法。國際間關於收養成立要件的重要公約有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訂的《收養管轄權、法律適用和決定承認公約》。
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了收養關係。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收養關係,應以中國的法律作為準據法。如果收養關係的任何一方為中國公民時,縱然發生在國外,仍應以中國法律為準據法。至於收養和被收養者雙方都是外國人在外國發生的收養關係,如果符合他們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並且不違反中國的公共秩序,中國即予以承認。
收養效力的準據法  對收養成立適用法院地法的國家,例如英美等國,對收養的法律效力當然也只適用法院地法。在收養關係以當事人的屬人法作為準據法的國家,例如歐洲大陸各國,支配收養成立的法律和支配收養效力的法律不一定相同,這是因為關於收養的成立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條件,所以往往以雙方當事人的屬人法作為準據法。但收養關係成立後,其法律效力應當確定,所以往往只能適用一個法律。例如1898年的日本《法例》、1938年泰國《法律牴觸法》、1942年《義大利民法典》、1978年奧地利《關於國際私法的聯邦法》、1979年匈牙利《關於國際私法的法令》等都規定收養的成立要件分別適用收養者和被收養者雙方的本國法,而收養的法律效力只適用收養者的本國法。但也有規定收養的成立和收養的效力適用相同的屬人法的,例如1940年的蒙得維的亞《國際民法條約》(見區域性國際私法公約),規定收養的成立要件和收養的效力都適用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法。
但收養關係中的某些法律效力不受收養效力的準據法的支配,而受其他法律支配。一般認為養子女的繼承權利不受收養效力準據法的支配,而受繼承法的支配,養子女的國籍問題一般受國籍法的支配;如當地警察規則對姓名的使用有特別規定時,養子女的姓名不受收養效力準據法的支配,而適用當地的警察法;養子女和原先家庭親屬間的婚姻障礙則依養子女的屬人法或婚姻法的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