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剩餘設計

擬剩餘設計

剩餘設計是一種由對稱設計導出的平衡不完全區組設計,具體的構作方法如下:設(X,B)是一個(v,k,λ)-SBIBD,取定一個區組B0,對其餘的區組B,記B′=B\B0,且B′={B′|B∈B\{B0}},這樣得到的一個區組設計(X\B0,B′)是一個(v-k,v-1,k,k-λ,λ)-BIBD,稱為(X,B)的剩餘設計。當一個BIBD設計的參數為(v-k,v-1,k,k-λ,λ)時,稱為擬剩餘設計。若一個擬剩餘設計是某個對稱設計的剩餘設計,則稱該擬剩餘設計是可嵌入的,利用康納-霍爾定理可以證明某些BIBD設計不存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擬剩餘設計
  • 外文名:quasi-residual design
  • 所屬學科:數學
  • 所屬問題:組合學(組合設計)
基本介紹,相關定理,

基本介紹

定義1 若v,k與λ滿足條件λ(v-1)=k(k-1),設D*為一個B(k-λ,λ;v-k),則稱D*為一個擬剩餘設計(quasi residual design)。
討論下面這個問題是有意義的:設D*為一個B(k-λ,λ;v-k),它是一個擬剩餘設計,是否存在一個SB(k,λ;v)使D*作為它的剩餘設計?試看下述例子,它實際上給出了當λ=1時從擬剩餘設計構作相應的對稱設計的一個重要方法。
例1 設V=Z16,D*=(V*,B*)為如下B(4,1;16):
P1:{0,1,2,3},{4,5,6,7},{8,9,10,11},{12,13,14,15};
P2:{0,4,9,13},{1,5,10,14},{2,6,11,15},{3,7,8,12};
P3:{0,5,11,12},{1,4,8,15},{2,7,9,14},{3,6,10,13};
P4:{0,6,8,14},{1,7,11,13},{2,4,10,12},{3,5,9,15};
P5:{0,7,10,15},{1,6,9,12},{2,5,8,13},{3,4,11,14}.
這是一個擬剩餘設計,並且是可分解的。它的平行類為Pi,i=1,2,3,4,5,用添加5個無窮遠點及一條無窮遠直線(即由這些無窮遠點組成的新區組)來構作所需的SB(5,1;21),設1≤i≤5。對Pi中的每一個區組都添加一個無窮遠點
之後當作新區組,然後再添加一個新區組
,故共得21個區組,由於每一個無窮遠點與Z16中每一個元素都恰好相遇一次。任意兩個不同的無窮遠點也正好相遇一次。因此得到一個SB(5,1,21)。它以D*作為剩餘設計。
利用上面的方法可以證明下述定理。

相關定理

定理1 λ=1的任一擬剩餘設計都可以作為某個對稱設計的剩餘設計。
為證明上述定理,需要下面引理。
引理1 每一個λ=1的擬剩餘設計都是可分解的。
證明 設D*為一個擬剩餘設計B(k-λ,λ;v-k),令n=k-1。由k(k-1)=v-1得v=n2+n+1,即v-k=n2,因此D*是一個B(n,1;n2),它共有b=n(n+1)個區組。並且每一點都恰好包含在n+1個區組中,設A1為D*的一個區組,它的每一點都恰好包含在A1之外的n個區組中,並且A1中任意不同的兩點不可能同時包含在A1之外的任意區組中。否則將與λ=1矛盾,由於A1中共有n個點,因此恰有n2個區組與A1相交,並且交點唯一,從而恰有n-1個區組與A1不相交,設為A2,A3,…,An,下面證明A1,A2,…,An組成一個平行類。
對2≤i≤n,Ai中的任一點都必須與A1中的每一點都相遇一次,又因Ai中任意兩個不同的點都不可能在Ai之外的任意一個區組中相遇,從而與A1相交的n2個區組中的每一個都與Ai相交,於是A1,A2,...,Ai-1,Ai+1,…,An中的每一個都與Ai不相交,因此A1,A2,…,An組成一個平行類,記為P1
設An+1為一個不屬於P1的區組,將n-1個與An+1不相交的區組記作An+2,…,A2n。由於An+1與P1中的每一個區組都相交,因此這n-1個區組都不屬於P1。同前可證An+1,An+2,…,A2n組成一個平行類,記作P2,P2與P1顯然不相交即沒有公共區組。一般地。設s≤n,已得到s個互不相交的平行類P1,…,Ps,則在剩下的(n+1-s)·n個區組中必可找到n個互不相交的區組Asn+1,Asn+2,…,A(s+1)n,它們組成一個平行類Ps+1,從而可將D*的全部n(n+1)個區組劃分成n+1個平行類,即D是一個可分解設計。
定理1的證明:設D*=(V*,B*)為λ=1的擬剩餘設計,則必有正整數n使D*為一個B(n,1;n2)。由引理2,D*的全部區組可劃分成n+1個平行類P1,P2,…,Pn+1。設1≤i≤n+1,對Pi中每一個區組都添加一個無窮遠點
作成新的區組,再將”無窮遠直線”
也看作一個區組,如此共得n2+n+1個區組,它們組成V=V*∪
上的一個SB(k,1;v),此處k=n+1,v=n2+n+1,顯然D*是這個對稱設計的一個剩餘設計。
當λ=2時,M.Hall與W.S.Connor證明了下面的定理。
定理2 設λ=2,則每一個擬剩餘設計都是某個對稱設計的剩餘設計。
然而當λ≥3時,類似的結論未必成立,即使在λ=3時,也並不是每一個擬剩餘設計都可以作為某個對稱設計的剩餘設計的。
van Lint,Tonchev與Landgev構作出一個B(10,5;28),這是一個擬剩餘設計。SB(15,5;43)不存在,由此給出了第一個這樣的例子,即使SB(k,λ;v)不存在,擬剩餘設計B(k-λ,λ;v-k)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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