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投資擔保公司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投資擔保公司規定
  •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
  • 分為:融資性擔保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
  • 擔保:市場的形成發展引導信貸資金投放
規定介紹,擔保模式,擔保市場職能,市場主體結構,設立條件,擔保業務範圍,等級標準,擔保抵押物,擔保責任,

規定介紹

投資擔保公司是指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為債務人做信用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投資擔保公司分為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契約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

擔保模式

1、信用擔保:以政府出資為主建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核心,為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扶持機構,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占全部擔保機構的90%。
2、互助擔保:企業間互助擔保機構以會員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占全部擔保機構的5%左右。
3、商業擔保:商業擔保公司以盈利為目的,同時兼營投資等其他商業業務,從事的中小企業直接擔保業務只是其業務之一。占全部擔保機構的5%左右。

擔保市場職能

擔保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對引導信貸資金的投放,調整產業結構,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債務約束功能
擔保市場是與債、契約以及信貸活動有著密切的關係,成為建立上述經濟關係、進行貿易和信貸的重要市場支持。擔保市場有利於保證債權人債權實現,有利於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對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二)信貸風險分散功能
擔保市場還使信貸資金的自身風險得到一定程度的分散,這種分散有利於信貸資金的投放和使用。從整個社會的融資來看,一些從事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可以以少量的擔保基金來帶動和吸引社會上眾多的資金投向社會生產急需的行業和部門,從而起到了資金放大器和擴散器的作用。
(三)信貸交易潤滑功能
擔保市場使得信貸資金提供者如銀行和其他非銀行機構的信貸風險大大減輕,降低了信貸交易中的交易費用,潤滑了信貸資金在信貸資金提供者與信貸資金需求者之間的融通過程。
(四)產業調整功能
專門的擔保機構,尤其是政府出資興辦的或政府參與興辦的擔保機構,從事的擔保業務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其主要作用是從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考慮,通過擔保業務來引導信貸資金的投放,從而影響和調節產業部門結構,促進經濟的發展。

市場主體結構

擔保市場主要包括了擔保機構、被擔保企業和資金供給方三類市場主體。
(一)擔保機構
擔保機構是這個市場上最重要的市場主體,是擔保業務的供給者。從業務關係上來看,擔保機構是信用擔保行為的主要承擔者。從性質上來說,擔保機構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商業擔保機構,即以盈利為目的的擔保機構;另一種是以執行政府政策,扶持弱勢企業為目的的政策性擔保機構。
(二)被擔保企業
被擔保企業是這個市場上的資金需求者,也是擔保業務的需求者。銀行出於風險控制的要求,對一些貸款業務要求企業能夠提供相應的擔保。在我國的擔保市場上,由於中小企業信用程度普遍較低,融資相對與大企業來說存在更大的困難性,因此,擔保市場上的貸款企業主要是中小企業。
(三)資金供給方
資金供給方包括了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銀行是擔保市場上主要的資金供給者,同時也是擔保業務的需求者。中小企業和部分大企業由於信用較低或者銀行對部分企業信貸業務的風險控制嚴格,銀行需要其提供相應的擔保才能提供貸款。

設立條件

(一)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從事再擔保的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跨省從事擔保業務應達到實收貨幣資金2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發起人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專職技術從業人員,從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行業政策、法律法規等業務知識,從事相關行業3年以上工作經驗。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式,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三分之二人員有2年以上行業相關業務等工作經歷。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人員制度。
(五)政府監管部門及行業指導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六)獲得從業人員資格5人以上。
(七)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凍結40%註冊資金作為代償保證金。

擔保業務範圍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範圍: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契約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其他經濟契約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諮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但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吸收存款
2.集資收款
3.受託貸款
4.發行票據
5.發放貸款等國家金融監管及財政信用業務。

等級標準

擔保機構的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各等級標準如下:
(一)一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億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職稱,主要業務人員具有大學專科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8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2.5億元以上,在保餘額達1.5億元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2%。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7000萬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高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學專科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的7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1.2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餘額達0.9億元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4%。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5000萬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關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6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0.8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餘額達0.6億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4%。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四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初級職稱者占人員總數的6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0.4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餘額達0.3億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5%。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擔保抵押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擔保公司可將下列財產作為抵押物: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荒地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擔保公司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擔保責任

擔保公司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定變更主契約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契約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契約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契約的,該契約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契約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契約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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