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經濟適用住房及廉租房價格管理規定

《撫順市經濟適用住房及廉租房價格管理規定》是1998年9月8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經濟適用住房及廉租房價格管理規定
版權資訊,正文,

版權資訊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9-08
【生效日期】1998-09-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經濟適用住房及廉租房價格管理規定
(1998年9月8日撫政發〔1998〕39號
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

正文

為加快我市住宅建設,對城市廣大工薪階層提供經濟適用、價格合理的住房,實現建得多、售得快、買得起、住得下的目標,對經濟適用住房及廉租房價格管理制定本規定:
一、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全市整體規劃,主要建設在望花區、露天區、城東新區、榆林地區東部和戈布地區。適用對象為工薪階層及住房困難戶。
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政府定價由市物價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按實際建設成本經測算後確定。
三、設計採取普通住房設計標準。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各房地產開發企業都應承擔一定規模的建設任務,並在降低工程造價的同時,確保工程建設質量達到市合格標準。
四、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的各種收費要嚴格控制。凡國家、省、市宣布取消的各種收費,一律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
五、經濟適用住房在工程結算前可實行預售,預售價格暫定為每平方米不超過850元。物價部門可根據成本變動情況,隨時調整並發布預售價格。各開發企業預售時不得超過物價部門發布的預售價格,待工程結算後,按政府定價和用戶正式結算,多退少補。
六、各開發建設單位應根據《撫順市商品住宅價格管理辦法》(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規定,在工程結算後,向市物價局申報銷售價格。對於亂攤成本,加大費用的要堅決剔除;對於委託開發企業代收的各種費用,一律要從成本中扣除,代收費用必須如數上繳財政,不得截留。
七、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由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建設費(含小區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構成。
八、經濟適用住房只允許保本微利,開發企業利潤應按照《撫順市商品住宅價格管理辦法》中成本費用1-4項之和的3%計算,管理費按2.6%計算。
九、經濟適用住房在銷售過程中不得向購房者價外收費。工程設計中允許安裝鋁合金窗、防盜門、座便、瓷磚、地磚的,應進入工程成本和造價;設計中沒有的,不得進入成本,也不得向用戶額外收取這筆費用。按批准的價格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在進戶時收取的進戶費按物價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十、各公用配套建設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工程建設周期,保證工程進度。對施工用電、上水、下水等必須裝表計量,實施計量收費,不得按工程量估算收費;煤氣、暖氣、電力、上水、下水外線施工和道路挖掘等工程收費,應按實際發生額計算,不得靠壟斷行業的權力卡、要、勒索和事前收預付款。
十一、房產部門每年要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拿出一定數量的房源用作廉租房。廉租房由本人申請並經房產部門批准後,供最低收入家庭廉價租用。廉租房租金在公有住房正常租金的基礎上減半收取。鼓勵企業出資建設廉租房。租用廉租房的職工,人均收入解困後,應交回該房或按該租用房屋重置價格購買。
十二、市房產部門和建設廉租房的企業要及時將廉租房房源和租用情況匯總後,抄送給市物價部門;市物價部門要按國家房租租金政策適時調整租金和確定出售給租賃人廉租房的重置銷售價格。
十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向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收取有關費用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持物價部門頒發的《遼寧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遼寧省經營性收費許可證》、《收費員卡》,並填寫《企業交費登記卡》後方可收費。對無證(卡)收費的,各開發建設單位有權拒交。
十四、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物價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遼寧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1、不執行政府定價,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
2、超過規定的預售價格,預售經濟適用住房的;
3、在物價部門確定最終價格之外收費的;
4、在銷售過程中所收房款與分配面積不符,短尺少米的;
5、不執行政府規定廉租房租金標準的;
6、代收費用不按規定如數上繳財政或挪作他用的;
7、憑藉壟斷地位,在室外配套管網建設中隨意要價,加重開發企業負擔的;
8、不按實際用量向用戶多收水、電、煤氣等費用的;
9、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執收費用中不公布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出示《收費許可證》的。
十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具體事宜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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