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辦法

《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辦法》業經2010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王陽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辦法
  • 地區:撫順市
  • 時間:2010年4月19日
  • 市長:王陽
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窨井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順暢和公共安全,根據《撫順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城市道路範圍內各類窨井的設定、維護與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窨井,是指設定在城市道路範圍內的供水、排水、供熱、燃氣、電力、通信、有線電視、交通信號、人防等各類地下設施的檢查井、閥門井、消防井、接線井、進水井的井體、井箅、井座、井蓋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產權人是指城市道路窨井的所有者。管理人是指城市道路窨井的產權人或者依據協定負責對窨井維護管理並承擔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管轄城市道路範圍內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
區(含經濟開發區,下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區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市管轄城市道路外的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公安、質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窨井的設計、施工和維修,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技術規範和本市相關規定,並積極推廣使用先進產品和先進材料。
第五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建設窨井原則上規劃在非機動車道、人行步道或者城市道路附屬綠化帶內。
建設窨井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實施,不得擅自移位和增設。
第六條 機動車道上窨井井蓋、井座不得低於40噸的荷載能力。
第七條 窨井井蓋應當標明窨井使用性質的文字或者標識;井壁應當設定標明產權人、管理人和搶修電話的標誌牌。
不同使用性質的井蓋禁止混用。
第八條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和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窨井管理檔案,建立窨井巡視監督制度,建立與窨井管理人聯繫制度,設立公開電話,受理公眾投訴。
第九條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和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到:
(一)在巡視檢查中發現窨井缺失、損壞,應當立即設定警示標誌, 同時通知管理人進行及時修復;
(二)通過投訴舉報或其他方式收到窨井缺失、損壞有關信息的,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情況屬實的,當即設定警示標誌,同時通知管理人進行及時修復。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和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窨井修復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條 窨井由管理人負責維護管理。
窨井為共有的,由產權人協商確定一家管理人負責維護管理;協商不成的,由具有管轄許可權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進行協調確定。維護管理費用由各產權人共同承擔。
政府建設的窨井,辦理移交手續前由負責建設的單位維護管理;辦理移交手續後由接收的單位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窨井管理人應當接受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或者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監督檢查,並應當做到:
(一)健全窨井管理檔案;
(二)建立窨井日常巡查、維護和搶修制度;
(三)向社會公開搶修值班電話;
(四)及時填埋廢棄窨井。
窨井管理人在巡查過程中發現井蓋、井箅、井座移位、缺失、破損以及井體下沉、塌陷等危及交通安全情形時,應當立即設定警示標誌並及時進行維修。
第十二條 窨井管理人接到修復窨井通知、投訴舉報,應當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
(一)對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立即設定警示標誌;
(二)對需要維修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修復。
主要道路上的窨井井蓋、井箅的正位、更換、補缺,應當在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4小時內完成;其他道路上的,應當在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6小時內完成。
第十三條 因窨井滲漏、井座不穩定或損壞造成窨井周邊路面破損、窨井與路面之間高度差不符合路面技術標準等狀況的,由管理人負責維修並承擔破損路面的維修費用。
因道路破損導致路面與窨井之間高度差不符合路面技術標準的,由城市道路管護責任單位負責維修。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維修城市道路時應當保護施工路段上的窨井,擅自掩埋、覆蓋原有窨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需要調整窨井高度差的,應當通知管理人,並在其配合下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窨井井蓋、井箅、井座。
專業人員進行窨井檢查維護作業時,應當在窨井周圍設定明顯警示標誌;作業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井蓋、井箅的位置。
第十六條 窨井產權難以確認或者產權人放棄管理,造成窨井井蓋、井箅缺損影響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進行填埋。
產權人要求對依照前款規定已被填埋鋪裝路面的窨井挖掘修復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承擔填埋費用,並按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10倍繳納費用。
第十七條 廢舊、碎裂窨井井蓋、井箅、井座,應當由管理人統一處理。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收購窨井井蓋、井箅、井座,應當根據《撫順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回收。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盜竊、破壞、損壞窨井行為,違法收購窨井井蓋、井箅、井座行為,以及窨井井蓋、井箅、井座缺失、破損等現象進行監督舉報。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 窨井井蓋上未標明使用性質的,每處處以200元罰款;
(二) 窨井井壁上未按規定設定標誌牌的,每處處以200元罰款;
(三)不同使用性質的井蓋混用的,每處處以100元罰款;
(四)進行窨井檢查維護作業時,未在井口周圍設定明顯警示標誌等安全措施或者作業結束未及時清理現場,恢復井蓋、井箅位置的,每處處以2000元的罰款;
(五)未及時填埋廢棄窨井的,每處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管理人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電話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對窨井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可每處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未盡到管理義務致使窨井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破壞、盜竊、違法收購窨井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和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制鎮城市道路窨井的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發布的《撫順市城市道路橋涵設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號)中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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