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在2006.04.10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4.10
  • 實施時間:2006.06.3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程式,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第四章 貸款償還,第五章 貸款抵押,第六章 借款契約的變更和終止,第七章 抵押物的處分,第八章 法律監督,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的銀行(以下簡稱代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程式

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二)在本市工作的在職職工;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購買自住住房的有關手續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五)在本行政區域內購買城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
(六)同意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沒有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有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未婚或者無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無配偶證明;
(二)商品房購房契約、銷(預)售許可證、房屋平面圖、竣工驗收備案書;
(三)首期購房付款證明;
(四)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第七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借款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契約。
第八條 借款人在獲準貸款後,應當按照借款契約的約定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借款人辦理相關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代辦銀行將購買商品房貸款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70%,最高不超過25萬。
第十條 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最高不超過25年。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契約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償還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契約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畫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可從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其一:
(一)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二)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十四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滿一年後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償還貸款,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餘額用於償還貸款。
第十六條 借款人應當在代辦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在每月還款日前存入不少於本期還款額的存款。代辦銀行應當按契約約定及時劃轉。

第五章 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 借款人用所購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應當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書面抵押契約,併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重複抵押,並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第十九條 抵押期限從抵押登記之日起始,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契約終止後,當事人應當按契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併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註銷手續。
第二十條 借款人以所購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可用簽訂的購房契約的全部權益抵押,並在產權管理機構登記。抵押期內,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驗收合格後,借款人應當及時辦理產權抵押登記手續。

第六章 借款契約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借款契約需要變更的,借貸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依法簽訂變更協定。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者監護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契約。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按借款契約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返還借款人,借款契約終止。

第七章 抵押物的處分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契約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五條 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償;所得價款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的部分,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退還借款人。

第八章 法律監督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未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物重複抵押的;
(三)借款挪作他用的;
(四)借款人違反借款契約其他條款的。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其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30日起施行。《撫順市職工個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擔保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撫政發[1997]25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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