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定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支持城鎮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二級市場住房等情況下,申請辦理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三條 貸款辦理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內貸款發放的審批及管理工作。
第五條 管理中心委託承辦住房金融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具體辦理貸款手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委託貸款手續費。
第六條 管理中心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協定書。
第七條 貸款資金來源為管理中心歸集管理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 貸款對象(借款人)是指本轄區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九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且所在單位處於正常繳存狀態並不欠繳。因單位原因中斷繳存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申請貸款時一年內連續中斷繳存未超過3個月(含)、累計中斷繳存未超過6個月(含)且已辦理補繳;原繳存單位繳存滿6個月(含)、在新單位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合併計算。
(四)具有購買自住住房的首期付款資金。
(五)具有購買自住住房的備案契約。
(六)具有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抵押、質押、保證)。
(七)符合申請時效要求。購買新建住房的,從簽訂購房契約之日起一年以內;購買二手房的,以契稅票據和《不動產權證書》核發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使用公積金貸款償還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期限不應超過商業銀行批准還貸年限。
(八) 第二套房認定標準,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報告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屋產權登記信息證明為準。
(九)借款人為他人提供貸款第三方保證尚未解除保證責任的不能申請貸款;貸款未還清或未達到貸款信用審核標準的,不予辦理貸款。
(十)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狀況、購建住房價格及其還款能力等情況綜合確定。
(一)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
(二)購買首套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住房價格的7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住房價格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
(三)貸款額度不得超出借款人及其配偶在退休年齡內繳存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或借款人及其配偶當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餘額總和的15倍。
(四)借款人月還款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家庭收入的50%。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借款人自貸款之日起到退休時不足30年的,其貸款期限一般最長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後5年止。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標準執行;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元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標準;第二套房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貸款利率的1.1倍。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十三條 擔保方式為抵押、質押、保證。
(一)抵押是指借款人以自有產權、共有產權或第三人擁有產權證的住 房作為貸款的擔保。
(二)質押是指借款人採用自有或第三人的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有價證券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息額。
(三)保證是指借款人購買的期房不能提供抵(質)押物時,經管理中心認可的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
(四)用第三人的房產、有價證券作為擔保的,須徵得第三人同意,並辦理公證手續或其他法律、法規認可的手續。
第十四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物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抵押人必須將房產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到產權產籍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有關費用由借款人支付,抵押人應將辦妥的《房屋他項權證》交由受委託銀行(抵押權人)保管;
(三)抵押房產現值由管理中心認可,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現值的70%;
(四)抵押期內,抵押人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完好,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轉讓、變賣或贈與。
第十五條 用有價證券作為質押物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對質押物辦理凍結手續,質押率不得高於90%;
(二)對設定的質押物交受委託銀行(質押權人)保管。質押期內,受委託銀行不得擅自處分。質押物遺失或毀損的,受委託銀行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購買的期房作抵押物時,在未辦理個人《不動產權證書》之前,由擔保單位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借款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應及時辦理房產抵押置換手續。
第十七條 抵(質)押期限與貸款期限應保持一致,貸款本息還清,抵(質)押權隨之終止。
第五章 貸款程式
第十八條 借款申請和資格資信審查。借款人申請貸款,填寫《定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同時出具以下資料。
(一)身份證件原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書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二)購房資料。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備案契約及首付款票據;購買二手房的提供買賣契約和付款收據、契稅票據及《不動產權證書》;償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的提供原商業銀行借款契約及借款證明;
(三)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屋產權登記信息證明;
(四)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享受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或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擔保書;
(五)抵押物現值不明時的估價證明;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資料;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依據以上資料對借款人進行資格、資信審查。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借款人。準予貸款的,通知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九條 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停止發放貸款;對已付清全部房款、辦理《不動產權證書》、貸款未還清的停止發放貸款。
第二十條 對準予發放貸款的,由管理中心與受委託銀行及借款人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契約》。
第二十一條 貸款撥付。受委託銀行按借款契約約定的時間以轉賬方式將貸款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售房人)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賬戶內。償還商業銀行貸款的將貸款資金劃轉到商業銀行開設的貸款賬戶。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時可自願選擇等額本金還款法或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貸款本息。
(一)等額本金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固定不變。即本金在整個還款期內平均分攤,但所付貸款利息逐月減少,還款期內還貸額逐月遞減的一種還款方式。
(二)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在整個還款期內,每月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持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的本金比重逐月增加,利息比重逐月減少的一種還款方式。
第二十三條 貸款期限為一年以內(含)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還款。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未能償還貸款本息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管理人、監護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契約償還貸款。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須在貸款滿一年後辦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由受委託銀行會同借款人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質)押註銷手續,契約終止。
第七章 貸後管理及違約處置
第二十七條 管理中心實行貸款責任人制度,做好貸款原始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貸後違約處理:對欠還1—3個月的借款人,採取電話、上門催收的方式;對欠還4—6個月的借款人,採取發放《到(逾)期貸款催還通知書》並禁止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對欠還7個月以上或已到期惡意不還的,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涉嫌詐欺提供虛假證明或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依法提前收回貸款或依法處理抵押物。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認真做好貸款資金運行情況分析,按月及時填報公積金貸款回收及欠還、逾期貸款情況表。
第三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均為借款違約,管理中心及受委託銀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契約約定,有權停止放貸或提前收回貸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規定處置抵(質)押物。
(一)將貸款挪作他用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售房人出具虛假購房契約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契約終止前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借款人財產合法繼承人(管理人、監護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責任的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
(五)借款契約到期,借款人未按契約約定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或借款期內借款人累計六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並在受託銀行向借款人傳送《到(逾)期貸款催還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以送達時間為準),借款人仍未能清償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
第三十一條 處置抵(質)押物所獲價款,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置抵(質)押物的有關費用;
(二)償還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包括罰息)及違約金;
(三)所獲價款不足以償還上述款項的部分,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償。超過應償還上述款項的部分,應退還借款人。
第三十二條 保證期內發生借款違約,由管理中心及受委託銀行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以借款契約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為限。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有權對售房單位(售房人)及借款人貸款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有弄虛作假騙取貸款行為的,管理中心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貸款管理人員對辦理貸款審查把關不嚴、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貸款損失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法律及內部管理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按照管理中心與受委託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協定的約定,每年根據貸款的發放、回收、逾期情況對受委託銀行進行考核檢查。
第三十六條 對“五證”齊全、資質良好、誠信經營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優先列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簽約樓盤”並向社會公布。嚴格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項目報批准入制度,加強對簽約樓盤的動態管理和風險防範,待“五證”齊全並主體封頂後,準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阻撓、拒絕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一經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七條 管理中心要不定期檢查開發企業及項目進展情況,對所貸款的樓盤跟蹤調查,及時督促開發企業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借貸雙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契約或變更內容及附屬檔案,需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各方並就有關內容達成協定。在未達成協定以前,原契約及其附屬檔案繼續有效。
借貸雙方及保證人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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