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的規定

控告人的規定內容是為了保障檢舉、控告人依法行使檢舉、控告的權利,維護檢舉、控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和行政監察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等。

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檢舉、控告人依法行使檢舉、控告的權利,維護檢舉、控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和行政監察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黨組織、黨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紀違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攔、壓制檢舉、控告人依法進行的檢舉、控告。
第三條 檢舉、控告人應據實檢舉、控告,不得捏造事實、製造假證、誣告陷害他人。紀檢監察機關對如實檢舉、控告的,應給予支持、鼓勵。對檢舉、控告有功的,應給予獎勵。對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對錯告的,應澄清事實;對誣告的,應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檢舉、控告和查處檢舉、控告案件,必須嚴格保密:
(一)紀檢監察機關應設立檢舉、控告接待室,接受當面檢舉、控告應單獨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二)檢舉、控告信函的收發、拆閱、登記,當面或電話檢舉、控告的接待、接聽、記錄、錄音等工作,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嚴防泄密或遺失檢舉、控告材料。
(三)對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檢舉、控告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人的有關情況以及檢舉、控告的內容透露給被檢舉、控告單位和被檢舉、控告人以及其他單位和人員。
(四)檢舉、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扣壓、銷毀。
(五)檢舉、控告材料,除查處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關人員出示;因查處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須經本委、部(廳、局)主管領導批准,並隱去可能暴露檢舉、控告人身份的內容。
(六)核實情況必須在不暴露檢舉、控告人的情況下進行。
(七)未經檢舉、控告人同意,不得公開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五條 受理機關工作人員無意或故意泄露檢舉、控告情況的,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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