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和斯洛伐克教育制度

捷克和斯洛伐克教育制度,捷克和斯洛伐克兩國 1993年前為一個國家。原國名為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1990年4月改名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人口1570萬(1991年),捷克人占63%,斯洛伐克人占到31%。1991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2470美元。20世紀初期教育較發達。1930年實施八年制義務教育,文盲率僅5%。但在五年級以上的學生中,僅有11%為工人子弟。

1946 年成立人民共和國。1948 年頒發教育法,對學校進行民主化改革,逐步實現教育機構國有化、各級學校教學教育工作的統一及其相互間的銜接,並保障全體公民,尤其是青少年享有受教育的權利。1953 年頒布《學校教育制度與教師培訓法》,確立以蘇聯教育為模式的學制與師資培訓體系。幼稚園對 3 歲以上兒童實施學前教育;八年制學校對 6 歲~14 歲兒童實施初等與不完全中等義務教育;中學 3 年,授以大學預備教育;勞動後備軍學校 2 年~3 年,授以職業教育;大學 4 年,授以高等專業教育。國小教師由中師培養,不完全中學教師由師專培養,中學教師由師範院校及大學培養。1960 年、1976 年相繼延長義務教育至 9 年、10 年。1976 年有關教育發展的檔案規定了實現各級學校教學現代化、教育工作民主化的方針。80 年代,政府特別關注中等教育的發展與改革。1984 年《初等與中等學校法》確立中等教育新體制。八年制學校實施基礎教育,分兩級:一至四年級為國小,設有語文、數學、歷史、自然、手工、音樂、體育等課程;五至八年級為不完全中學,授以綜合技術普通教育,並開設語言、自然科學及技術三類選修科目。八年制學校之上設三類中學:普通高中 4 年、中專 4 年、職業學校 3 年~4 年。四年制中學學生均有資格報考高等學校;三年制職業學校培養技工,四年制職業學校培養現代生產技工和技師。八年制學校與各類中學的前兩年實施義務教育。根據 1989 年高等教育法草案,高等學校實施靈活辦學的方針,建立分級授以專科與本科教育的制度:第一級高等教育 2 年~3 年,為專科,學生結業後可就業或繼續第二級學業;第二級高等教育 2 年~3 年,為本科;不分級的本科教育 4 年~6 年。研究生教育分碩士、博士兩級,可在職或脫產學習。高、中等專業學校同時開設成人教育課程,以夜課、函授形式授課。成人中等專業教育網較發達。1990 年,基礎、中等、高等學校入學人數分別占適齡人口的 93%、84%和 18%。1991 年教育經費占政府總支出的 1.9%,占國民生產總值的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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