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菸統稅

捲菸統稅是國民黨政府時期統稅的一項。 1928年1月,國民黨政府頒布捲菸統稅條 例,規定: 捲菸統稅屬中央稅; 一物一稅,準銷行全國; 同時在財政部設立捲菸統稅管理機構一捲菸統稅處,各省設捲菸統稅局辦理徵稅事項。

最初實行七級稅率制。按每5萬支售價作為納稅等級的標準。雪茄菸和進口煙及進口雪茄菸又另有納稅標準。後因金價暴漲,原料成本增高,捲菸廠商請求放寬稅等; 同時,國民黨政府也顧慮捲菸統稅收入減少,遂於1930年10月1日開始,實行三級稅率制 (即“舊三級制”) ,仍以每5萬支售價為納稅等級的標準 。1931年2月2試行新三級稅制,經半年試行,於當年11月1日起正式實行。新三級稅制沒有改變舊三級稅制的納稅等級,只是提高了稅率。 1932年3月21日,又改為二級制 (即“舊二級制”) ,徵稅單位仍為5萬支。後因國民黨政府財政入不敷出,1933年12月5日起提高稅率,規定以5萬支售價在300元以上者為第一級,納稅銀160元; 300元以下者為第二級,納稅銀80元。這就是所謂 “新二級制。在各項統稅收入總額中,捲菸統稅占主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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