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12號:李飛故意殺人案((2011)黑刑三終字第63號)

指導案例12號:李飛故意殺人案((2011)黑刑三終字第63號)是2011年05月03日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1)黑刑三終字第63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1年05月03日
  •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二審
  • 指導案例編號:指導案例12號
  • 發布日期:2012年09月18日
  • 判定罪名:故意殺人罪
案由,權責關鍵字,案例,

案由

故意殺人罪。

權責關鍵字

刑事,權責情節,量刑情節,犯罪手段,累犯,減刑,其他,輕傷,主刑有期徒刑,立即執行,罪行極其嚴重,緩期二年,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訴訟關鍵字,審判程式審判委員會,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改判

案例

  指導案例12號:李飛故意殺人案
指導案例12號
【關鍵字】
刑事故意殺人罪民間矛盾引發親屬協助抓捕累犯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
【裁判要點】
對於因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且繫纍犯,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被告人親屬主動協助公安機關將其抓捕歸案,並積極賠償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從儘量化解社會矛盾角度考慮,可以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飛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日刑滿釋放。2008年4月,經他人介紹,李飛與被害人徐某某(女,歿年26歲)建立戀愛關係。同年8月,二人因經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當地公安機關到李飛的工作單位給李飛建立重點人檔案時,其單位得知李飛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並以此為由停止了李飛的工作。李飛認為其被停止工作與徐某某有關。
同年9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李飛撥打徐某某的手機,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時年16歲)接聽了李飛打來的電話,並告知李飛,徐某某已外出。後李飛又多次撥打徐某某的手機,均未接通。當日23時許,李飛到哈爾濱市呼蘭區徐某某開設的“小天使形象設計室”附近,再次撥打徐某某的手機,與徐某某在電話中發生吵罵。後李飛破門進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設計室”內的臥室,持室內的鐵錘多次擊打徐某某的頭部,擊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頭部、雙手數下。稍後,李飛又持鐵錘先後再次擊打徐某某、王某某的頭部,致徐某某當場死亡、王某某輕傷。為防止在場的“小天使形象設計室”學徒工佟某報警,李飛將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機帶離現場拋棄,後潛逃。同月23日22時許,李飛到其姑母李某某家中,委託其姑母轉告其母親梁某某送錢。梁某某得知此情後,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於次日晚協助公安機關將來姑母家取錢的李飛抓獲。在本案審理期間,李飛的母親梁某某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4萬元。
【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4月30日以(2009)哈刑二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李飛提出抗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0月29日以(2009)黑刑三終字第70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覆核確認的事實和被告人母親協助抓捕被告人的情況,以(2010)刑五復66820039號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李飛死刑,發回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重新審理,於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黑刑三終字第63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改判被告人李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裁判理由】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認為:被告人李飛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本案系因民間矛盾引發的犯罪;案發後李飛的母親梁某某在得知李飛殺人後的行蹤時,主動、及時到公安機關反映情況,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將李飛抓獲歸案;李飛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抓捕時,順從歸案,沒有反抗行為,並在歸案後始終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在本案審理期間,李飛的母親代為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李飛雖繫纍犯,但此前所犯盜竊罪的情節較輕。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可以對李飛酌情從寬處罰,對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同時,鑒於其故意殺人手段殘忍,又繫纍犯,且被害人親屬不予諒解,故依法判處被告人李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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