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地保證金

在購買土地使用權時,投資者所需繳納的自備款。2010年3月10日,國土資源部在其網站發布《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開發商今後在拿地時一律按照底價的20%繳納保證金;成交後,需在一個月內繳清成交額50%的首付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拿地保證金
  • 套用範圍:在購買土地使用權時
  • 解釋:投資者所需繳納的自備款
  • 規定者:國土資源部
限價,契約,分配,調節,

限價

《通知》規定,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出讓最低價的20%。

契約

《通知》要求嚴格土地出讓契約管理。土地出讓成交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契約,契約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要按契約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出讓契約必須明確約定土地面積、用途、容積率建築密度、套型面積及比例、定金、交地時間及方式、價款繳納時間及方式、開竣工時間及具體認定標準、違約責任處理。上述條款約定不完備的,不得簽訂契約,違規簽訂契約的,必須追究出讓人責任。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契約的,終止供地、不得退還定金。已簽契約不繳納出讓價款的,必須收回土地。

分配

《通知》要求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確保上述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要嚴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設用地,嚴禁向別墅供地。

調節

《通知》中提到,對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選擇部分地塊,按照政府確定的限價房項目採用競地價辦法招拍掛出讓土地,發揮抑制房價上漲過快的調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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