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管理與監督

招標投標管理與監督是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按建設項目的管理許可權和所在地,分別由中央各部和省、市、自治區政府負責。確定中標單位後,雙方應在一個月內簽訂承發包契約。藉故拒絕簽訂契約的招標或中標單位,要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簽定契約後,必須嚴格履行契約條款,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契約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經濟法庭起訴。

為保護非中標單位的權益,招標單位使用非中標單位的技術資料時,需要徵得其同意,可實行有償轉讓。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不得行賄受賄,不得哄抬投標價,不得有損國家和他人利益的行為,如有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要取消投標資格,視情節輕重予以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的經濟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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