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通知

通知是為了統一規範的重慶市級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和區縣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項目信息進一步公開,公開招標投標率明顯上升,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招標投標市場環境逐漸形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通知
  • 檔案類別:通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布年份:2013
發文單位,文號,下發單位,主要目的,管理職責,執行標準,簡政放權,備案管理,信息發布,評標質量,中介管理,標後監管,依法行政,處罰懲戒,

發文單位

文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 渝府發〔2013〕78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通知

下發單位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主要目的

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以來,我市狠抓招標投標制度建設和交易市場建設,按照“統一進場、集中交易、行業監督、行政監察”的原則,建立了統一規範的市級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和區縣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項目信息進一步公開,公開招標投標率明顯上升,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招標投標市場環境逐漸形成。但是,招標投標過程中代理機構不規範執業,評標專家不公正評標,行政監管部門因職責交叉而推諉扯皮、監管不力、效率不高等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而且少數領導幹部違規干預插手招標投標管理、圍標串標的問題有所抬頭。為進一步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提高市場效率,減少行政干預,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管理職責

一、理順監管體制,防止職責交叉
(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渝府發〔2011〕29號)、《重慶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12〕9號)的規定,在本輪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中,進一步調整完善部門招標投標職能職責,理順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與行政監管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中的關係,明確職責邊界,切實解決職責交叉、關係不順、推諉扯皮問題。
(二)不具有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現場監督等監督管理活動。

執行標準

二、嚴格方案核准,防止規避招標
(一)凡屬於《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渝辦發〔2010〕12號)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二)要嚴格按照市、區縣兩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原則,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對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方案(包括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進行核准。其他部門不得越權審批、核准招標方案。
(三)有法定理由需要變招標為不招標、變公開招標為邀請招標的,招標人須報原審批核准部門重新審批核准;市或區縣級重點項目需要變更已核准的招標方案的,項目審批部門須報市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

簡政放權

三、釐清進場層級,促進簡政放權
(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督”以及簡政放權、事權責權統一的原則進一步下放監管許可權。市級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及我市上報國家審批、核准的項目應當進入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或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交易,由市級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管;區縣(自治縣)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和市級審批的點多面廣且實施地點在遠郊區縣(自治縣)的項目,一律進入區縣(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並由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管。市級部門不得以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等方式強制要求進入市級交易中心交易。
(二)進入規定場所交易的項目須辦理建設管理手續的,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

備案管理

四、嚴格備案管理,促進公平公正
(一)行政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嚴格招標檔案備案審核,對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範本,對資格條件、廢標條款、評標辦法、契約條款等內容進行重點審核,防止排斥潛在投標人和為投標人量身定做招標條件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二)招標檔案備案審核應以行政監管部門為責任主體,可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徵求意見。

信息發布

五、統一信息發布,保障信息公開
(一)招標公告發布要按照全市統一規定,統一管理要求,在市政府指定媒體“重慶市招標投標綜合網”免費發布,確保投標人公平、準確、便捷地獲取招標信息。項目進場交易對應的交易平台網上也應同時發布,且內容應當與指定媒體發布的保持一致。未在指定媒體發布招標公告的,交易中心不得辦理進場交易手續。
(二)評標結果必須在“重慶市招標投標綜合網”公示,增加透明度和社會監督,確保公平、公正。對點多面廣與民眾息息相關的基層民生項目,還應在鄉鎮(街道)、村(社區)信息公開欄目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評標質量

六、強化專家管理,保障評標質量
(一)評標專家必須在開標當天從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特殊情況須提前抽取的或直接確定評標專家的,應經項目監督部門同意,並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市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專家庫的管理,對部分地區、部分專業評標專家較少的,應及時增補專家資源,最佳化片區劃分範圍,同時積極研究推進遠程評標工作。要注重評標專家抽取系統的管護,杜絕工作人員利用系統漏洞干擾公正評標。
(三)嚴格執行《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考核管理辦法》(渝發改標〔2013〕55號)。對評標專家違反評標紀律、評標不公等違法違紀行為及違背職業道德等不良行為,一經查實,市、區縣兩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各行政監管部門要如實記錄,並及時上傳至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作出行政處罰的,要及時在“重慶市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台”予以公示,以強化對評標專家的管理約束。同時要在各交易中心設定查詢終端,實現評標專家考核評價情況適時查詢。

中介管理

七、加強中介管理,規範代理行為
(一)招標代理機構要認真編寫招標檔案,有標準招標檔案範本的要使用範本。招標檔案中的廢標性條款原則上應集中在同一篇章編寫,不得設定不合理條款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要科學合理設定評標辦法,儘量採用資格後審和經評審的最低價評標辦法;要簡明評標條款,縮小評標專家自由裁量幅度。
(二)鼓勵招標人在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環節引入良性競爭機制。
(三)禁止任何單位以行政審批或變相行政審批方式限制招標代理機構參與競爭。

標後監管

八、強化標後監管,規範履約行為
(一)各行政監管部門作為工程建設項目標後的監管主體,要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及時發現並堅決糾正招標人擅自改變招標投標檔案實質內容、隨意變更工程設計及規模、高估冒算工程概算預算、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契約或簽訂虛假契約、故意刁難中標單位、違反程式和進度撥付工程款以及中標單位掛靠借用資質、轉包、違法分包、違反質量安全規定、違反契約約定、拖欠民工工資等行為。
(二)大力推進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將標後監管成果運用到誠信體系建設中,全面推行將誠信信息情況納入招標投標環節有關工作。

依法行政

九、加強制度建設,確保依法行政
(一)各區縣(自治縣)、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市政府要求,於2013年11月底前完成招標投標有關檔案的清理,形成全市招標投標現行規定目錄庫向社會公布。未列入目錄庫的檔案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行為的依據。
(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行業實際,儘快出台行業誠信評價辦法,及時將本行業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納入市工商局牽頭建立的全市企業聯合徵信系統。在各交易場所設立全市企業聯合徵信系統查詢終端。
(三)市發展改革委要儘快完善我市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暢通投訴處理渠道,強化監督部門責任,限定處理時限,進一步規範質疑、投訴處理程式,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行政監管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標準及處罰規定,減少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
(五)積極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工作,儘快建成我市交易平台、公共服務平台、行政監督平台“三位一體”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行業實際,積極推進招標檔案標準化進程,為實現從招標公告發布到契約簽訂全過程電子化、網路化、遠程化奠定基礎。

處罰懲戒

十、嚴格處罰懲戒,確保令行禁止
(一)行政監管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督促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等各方市場主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與公安機關建立打擊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的有效機制,加大對市場主體掛靠借用資質、圍標串標、轉包及違法分包等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堅持有錯必糾,有案必查。
(二)紀檢監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大辦信辦案力度,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對行政監管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及標後監管中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甚至隱瞞包庇,違規進行審核、批准、驗收造成嚴重後果等失職瀆職行為,以及黨員領導幹部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影響招標投標公正公平、以權謀私等行為,要堅決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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