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

招標代理

招標代理一般是指具備相關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受招標人的委託或授權辦理招標事宜的行為。招標代理機構是幫助不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選擇能力強和資信好的投標人,以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建設目標的實現。

招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組織,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否則,就會形成政企不分,會對其他代理機構構成不公平待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招標代理
  • 外文名:Bidding agent
  • 分類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 分類2: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 分類3: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機構作用,具備條件,工程建設項目,中央投資項目,政府採購,機構性質,機構選擇,機構分類,中央投資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政府採購,藥品招標,科技項目,通信建設項目,機構業務範圍,中央投資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機電產品,政府採購,代理與招標,前提,法律責任,

機構作用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在招標投標法中規定,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項。這兩種方法並存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也適應了招標人實際需要,至於採用哪一種方法則由招標人依照法律上的要求自行決定,招標人有自主抉擇的權利,但是又不是無條件地進行抉擇。因此在法律中明確,只有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才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在立法中還考慮到應當防止自行招標中可能有的弊病,保證招標質量,因此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具備條件

工程建設項目

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
第八條 申請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乙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滿3年;
(二)近3年內累計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在16億元人民幣以上(以中標通知書為依據,下同);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5人),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10人;
(四)技術經濟負責人為本機構專職人員,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
(五)註冊資本金不少於200萬元。
第十條 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滿1年;
(二)近3年內累計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在8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3人),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6人;
(四)技術經濟負責人為本機構專職人員,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歷,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
(五)註冊資本金不少於100萬元。
第十一條 新設立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具備第八條和第十條第(三)、(四)、(五)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
第十二條 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報告;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章程以及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專職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契約、職稱證書或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以及人事檔案代理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經濟負責人的任職檔案、個人簡歷等材料,技術經濟負責人還應提供從事工程管理經歷證明;
(七)辦公場所證明,主要辦公設備清單;
(八)出資證明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告(含報表及說明,下同);
(九)評標專家庫成員名單;
(十)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申請甲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還應當提供工程招標代理有效業績證明(工程招標代理契約、中標通知書和招標人評價意見)。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中央投資項目

依照《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2年第13號令)
第八條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組織,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具備開展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所需的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良好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專業力量;
(六)有一定規模的評標專家庫;
(七)近3年內機構沒有因違反《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及有關管理規定,受到相關管理部門暫停資格、降級或撤銷資格的處罰;
(八)近3年內機構主要負責人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九)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甲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金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招標從業人員不少於60人。其中,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不少於50 %,已登記在冊的招標師不少於30 %;
(三)評標專家庫的專家人數在800人以上;
(四)開展招標代理業務5年以上;
(五)近3年內從事過的中標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招標代理項目個數在60個以上,或累計中標金額在60億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條 乙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金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二)招標從業人員不少於30 人。其中,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不少於50 %,已登記在冊的招標師不少於30 %;
(三)評標專家庫的專家人數在500人以上;
(四)開展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
(五)近3年內從事過的中標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招標代理項目個數在30個以上,或累計中標金額在30億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一條 預備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金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二)招標從業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不少於50 %,已登記在冊的招標師不少於30 %;
(三)評標專家庫的專家人數在300人以上。

政府採購

依照《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
第十四條 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採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以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
(五)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
(六)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採購培訓,熟悉政府採購法規和採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職人員。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別提出申請的,母公司與子公司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專職人員不得相同;
(七)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於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四十;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機構性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13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依法設立是指招標代理機構設立的目的和宗旨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規定的審核和登記程式辦理有關成立手續。招標代理機構作為社會中介組織,其服務宗旨是為招標人提供代理服務,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作為社會中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否則,就會形成政企不分,會對其他代理機構構成不公平待遇。

機構選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12條規定,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機構分類

中央投資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中央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含國債)、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

住建部負責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項目。

機電產品國際

商務部負責從事利用國外貸款和國內資金進行國際採購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 號文中第38項,取消商務部審批。

政府採購

財政部負責從事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事宜是指從事政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採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採購諮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需要注意的是,對政府設立的集中採購機構,不實行資格認定製度。

藥品招標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並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備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文第105項取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批。

科技項目

科技部負責科技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負責全國範圍內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標投標資格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並具體負責國家科技計畫中重大項目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資格認定。

通信建設項目

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發展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受理。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 號文中第10項,取消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出修改: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註:刪除內容為“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機構業務範圍

中央投資項目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甲級資格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所有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乙級資格招標代理機構只能從事總投資2億元人民幣及以下的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工程建設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規定,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承擔各類工程的招標代理業務,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 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機電產品

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執行代理業務。

政府採購

按《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六條規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
取得甲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可以代理所有政府採購項目。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採購項目預算金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採購項目。

代理與招標

大部分招標代理機構都利用自身的優勢,按規定申報批准具有多種中介服務機構資格,因此除了承擔招標主業任務以外,還可以開展與其資格條件相應的有關代理業務。

前提

招標代理機構進行代理活動,要具備以下兩個前提:
(一)代理機構要有合法的代理資格
這一前提要求首先要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因為代理機構作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其產生和存在必須經過依法的程式。如果是法人的,必須具備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成立必須經過的程式。這種合法的主體資格一般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准登記為標準的。這一前提還要求代理機構從事有關的代理活動,要經過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和認定。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代理機構的條件、代理範圍、代理等級等作出明確的規定。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必須符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範圍。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必須依法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二)代理機構必須有被代理人的授權
被代理人的授權,是代理機構進行代理行為的前提,也是代理行為的依據。如果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或者被代理人的授權期限已經終止,則進行的“代理行為”無效,其法律後果應當由行為人承擔。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必須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如果代理機構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權進行“代理行為”,則該行為的法律後果也由行為人承擔。這種授權應當通過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訂立委託代理契約予以明確。委託代理契約應當具有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代理事項、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限、酬金、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法律責任

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過程中對其所實施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其應當在招標人的委託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因此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中關於招標人的相關規定。但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又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又作出了一些特殊規定。
1)《招標投標法》對招標代理機構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招標投標法》第50條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資料和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該條款中即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民事責任,又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依據這一條款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表現為賠償責任和中標無效。招標代理機構因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方式有:警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單位及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對於罰款額度,根據違法行為的輕度及所造成的後果,處以不同罰款額,取消代理資格,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給予不同的處罰期限,暫停招標代理資格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除《招標投標法》中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作出相關規定外,在其他一些法法規及部門規章中,如《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進一步規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規定》等,對於招標代理機構的行政責任也作出了進一步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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