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

招投標

招投標,是招標投標的簡稱。招標投標是一種商品交易行為,是交易過程的兩個方面。招投標是一種國際慣例,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是套用技術、經濟的方法和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的作用,有組織開展的一種擇優成交的方式。這種方式是在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採購行為中,招標人通過事先公布的採購要求,吸引眾多的投標人按照同等條件進行平等競爭,按照規定程式並組織技術、經濟和法律等方面專家對眾多的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審,從中擇優選定項目的中標人的行為過程。其實質是以較低的價格獲得最優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招投標
  • 外文名:Bidding
  • 全稱:招標投標
  • 實質:競爭性商品交易方式
  • 所屬:國際慣例
形式,原則,意義,流程,有關規定,

形式

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

原則

《招標投標法》第5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意義

1.有利於科學合理的確定交易周期。
2.合理的控制成本,實現資金效益最大化,有效防止不正當競爭。
3.促進了工程質量不斷提高,使企業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管理儲備。
4.簡化了工程結算手續,減少扯皮現象,密切了承發包雙方協作關係。
5.促進了施工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調動了企業內部的積極性。

流程

工程招投標流程可以分為六個階段: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及訂立契約等
1、招標人(即業主)辦理項目審批或備案手續(如需要)。項目審批或備案後,招標人開標項目實施。
2、招標工作啟動。招標人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也可以自行招標(但備案程式較為繁瑣),多數為招標代理機構(即招標公司)承擔招標工作。
3、招標公司協助招標人進行招標策劃。即確定:招標進度計畫,採購時間,採購技術要求,主要契約條款,投標人資格,採購質量要求等等。
4、招標公司在招標人配合下,根據招標策劃編制招標檔案(包括上述策劃內容和招標公告)。
5、招標人確認後,招標公司發出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或投標邀請(邀請招標)。投標人看到公告或收到邀請後前往招標公司購買招標檔案。
6、獲得招標檔案後,投標人應研究招標檔案和準備投標檔案。其間,如有相關問題可與招標公司進行招標檔案澄清,必要時招標公司將組織招標項目答疑會。並根據答疑或澄清內容,對全部投標人發布補充檔案,作為招標檔案的必要組成和修改。
7、招標公司在開標前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評審會組成和評標須符合《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8、招標公司組織招標人、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進行開標。開標包括:招標公司委派的主持人宣布開標紀律>確認和宣讀投標情況>宣布招標方有關人員情況>檢查投標檔案密封情況>唱標(對投標函或投標一覽表中的投標人名稱/價格/交貨期/投標保證金等內容唱標)>完成開標記錄並各方簽字>開標結束.
9、評審會審查投標檔案進行初步評審、詳細評審和澄清(如有必要),確定中標候選人。
10、招標公司根據評審會意見出具評標報告,招標人根據評標報告,在中標候選人之間確定最終中標人。
11、招標公司根據評標報告發出中標、落標通知書。
12、中標人根據中標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契約。
另外,在第五項可以增加資格預審。即招標公告中增加對投標人資格要求,投標人事先遞交資格檔案、滿足資格條件後,招標公司才將招標檔案發售給該投標人。此時的招標公告實際為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代替了招標公告的作用。

有關規定

項目範圍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4)《招標投標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1.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2.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範圍包括: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規模標準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上述規模標準已廢止。】
2018年3月27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即《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重新對必須招標的項目進行了定義,並於2018年6月1日施行。
【16號令】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契約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招標投標法》
第66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2條的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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