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脫維亞一九二二年憲法

拉脫維亞一九二二年憲法,拉脫維亞共和國憲法。1922年2月15日拉脫維亞制憲議會通過,5月1日生效。規定實行議會民主制,設立一院制議會(薩伊馬),每屆任期三年;總統由議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最多只能任兩屆;總理由總統任命,負責政府日常事務。1933年作修改。1940年6月蘇軍占領拉脫維亞後停止實施。1990年5月4日,拉脫維亞最高蘇維埃通過關於恢復拉脫維亞獨立的宣言,部分恢復該憲法。1993年7月6日,拉脫維亞新議會通過決議,正式恢復該憲法。1994、1996、1997、1998、2002、2003年又多次進行修改。規定設立一院制議會,設一百個議席,每屆任期四年;總統任期四年,由議會選舉產生,得票須過半數;政府由總理及其聘任的部長組成,總理人選由總統提名,議會批准,政府對議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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